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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脚舞蹈》告赢《绝世金莲》

日期:2007-10-21 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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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章内容雷同比例近四分之一 云南作家起诉山东作家抄袭

  “三寸金莲”指的是旧时代女性的小脚,现如今这样的小脚女人已不多见了,而在通海县的六一村还有300多位从旧社会走过来的小脚女人。当地一名乡土作家杨家荣用了数年时间收集了数十位老太太的故事、拍摄了大量图片,出版了散文集《小脚舞蹈》。这本书公开发行后,在国内外引起了不小的关注。事隔4年后,在一本名为《绝世金莲》的书中,出现了数十处与《小脚舞蹈》雷同的文字。

  杨家荣将《绝世金莲》的作者李楠告上法庭。近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被告构成侵权。

  《小脚舞蹈》一书被抄袭?

  经过6年努力,2001年,《小脚舞蹈》作者杨家荣在长时间研究和无数次实地采访后,最终创作出了《小脚舞蹈》,大量令人触目惊心的图片及故事使该书一经出版发行,就在国内外读者中引起不小反响。

  2004年年初,杨家荣听朋友说,一本叫《绝世金莲》的书和自己的书有很多相似之处,他找来仔细地看了几篇,的确发现很多相似处,他的第一反应是应该听《绝世金莲》一书的作者李楠的说法。

  山东作家遭3万索赔

  几经周折,杨家荣与远在山东的《绝世金莲》的作者李楠通了电话,可李楠根本不承认自己抄袭了《小脚舞蹈》一书。后来,杨家荣又多次和李楠联系,但都没有结果。2006年初,杨家荣将李楠起诉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时,李楠虽经法院传票传唤,却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法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认定被告侵权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小脚舞蹈》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楠的《绝世金莲》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与《小脚舞蹈》的部分内容存在雷同,且未经原告杨家荣许可便使用其作品内容,也未注明出处,构成侵权。

  于是,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李楠立即停止对原告杨家荣《小脚舞蹈》一书著作权的侵犯,书面致歉,并赔偿杨家荣经济损失6000元。

  法官点评

  《绝世金莲》这本书中云南小脚这一章的内容,有部分内容和原告创作的《小脚舞蹈》这本书当中的部分内容雷同,具体说就是,李楠云南小脚这一章共7400多字,在这7400多字当中,和原告的《小脚舞蹈》这本书当中雷同的部分达到1800多字,所占的这个雷同比例将近1/4,而且雷同之处,基本上属于照搬使用,或是经过修改,但是基本表达形式是一致的,因此法院认定李楠构成侵权。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杨家荣表示满意,一直未露面的李楠也没有提起上诉,并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道歉和赔偿义务。(本报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杨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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