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500万元!仿冒“清风”牌纸巾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首先,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使用权利商品的时间、宣传推广情况、权利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价值、权利商品使用的“清风”商标的知名度及该商标对权利商品知名度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认定权利商品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次,法院考虑到权利商品和被控侵权商品均为纸巾产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权利商品及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进行隔离比对,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再次,法院认为三上诉人之间具有高度关联关系,为了共同的营利目的,分工合作,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系三者共同实施。故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擅自使用与金红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金红叶公司商品或与金红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8829号
二审法院/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终550号
案由: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肆耀星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亲爽纸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一、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亲爽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金红叶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包装、装潢;二、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亲爽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万元;三、驳回金红叶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73民终5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肆耀星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亲爽纸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肆耀星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肆耀星程公司)、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纸业公司)、孝感亲爽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爽纸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叶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8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审理,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被上诉人金红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仕露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三上诉人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商品的包装、装潢每年都在升级改进,且仅使用了简单的文字、色彩组合,没有突出的设计贡献度,一审法院将该设计贡献度不高且不稳定的商品包装、装潢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保护,阻碍了创新,助长了垄断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上诉人销售的“亲爽”牌纸巾包装与被上诉人“清风”牌纸巾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3.即便被上诉人商品包装、装潢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保护,一审判赔金额也过高,判决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也缺乏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金红叶公司辩称,1.被上诉人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应当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2.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被上诉人包装、装潢构成近似;3.三上诉人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亦属合理。
一审原告诉称
金红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肆耀星程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金红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亲爽”牌纸品,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金红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亲爽”牌纸品;2.肆耀星程公司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共同赔偿金红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7,479.90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45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6.30元);3.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关闭涉案网络店铺。一审审理中,金红叶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共同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7,479.90元。庭审后,金红叶公司确认寻梦公司已断开涉案商品链接,申请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并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金红叶公司及其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情况
金红叶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注册资本134,995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各种涂布白卡纸、卷筒卫生纸、餐巾纸、面巾纸等纸制品及相关产品等。
(第1315469号商标)
(第6342127号商标)
1999年9月21日,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1546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9年9月20日;2010年3月7日,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634212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3月6日。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纸餐巾等。2010年5月25日,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金红叶公司;2011年2月23日,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红叶公司。
2015年12月30日,金红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纸手帕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9月14日,专利号为ZL201530567972.4,用途为用于物品包装,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图案,专利权人为金红叶公司,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所展示的包装膜特征如下:以金黄色为底色的树木年轮状图案覆盖包装正面,包装正面、侧面中间均有以树木年轮状图案为底色的方形图案,其中印有“原木纯品”字样,各方形图案下方均印有“源于纯净.归于健康”字样,左上角则标注“清风®”标识。
2009年12月、2012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12月,金红叶公司使用在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等商品上的第1315469号注册商标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江苏省商务厅分别授予金红叶公司“清风”品牌2014-2016年度和2017-2019年度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证书,有效期分别至2017年6月30日和2020年6月30日。
2015年7月13日,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凯度消费者指数(KantarWorldpanel)》显示,2014年全年,在生活用纸总体品类中,前三大品牌的市场销量(单位:包)占比分别为:“心相印”13.1%、“清风”11.1%、“维达”10.1%。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尼尔森零售数据确认函》载明,根据金红叶公司提交的对中国生活用纸市场自2014年1月至12月的滚动年度报告,“清风”在此期间的销售额份额为15.6%。2014年,质检总局组织中国品牌促进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开展了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根据企业的申报,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经审查合格的参评企业进行了评价和测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据此于2015年1月14日发布《关于公布2014年品牌价值评价结果的函》(苏质监质函[2015]4号),其中载明金红叶公司品牌强度(产品品牌)为727(千分制),品牌价值47.12亿元。
金红叶公司主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包含以下要素:1.包装整体采用金黄色;2.包装正面覆盖树木年轮或类似年轮状图案;3.包装正中央有一方形图案,内有“原木纯品”字样,方形图案下方有一行文字“源于纯净·归于健康”,形成“”标识;4.包装正面左上角标注注册商标“”。
自2014年起至今,金红叶公司持续在其官方微博推广“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并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商业广告、电视剧广告植入、线下推广等形式对包括“清风”在内的多个品牌产品进行商业宣传。“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均有销售。金红叶公司在其微博中展示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及其提供的广告片中展示的相应产品包装上均含有前述包装、装潢元素;该司不同时期生产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的包装、装潢元素虽然发生过变化,如“原木纯品”文字的背景等,但前述特征元素基本保持不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273号民事判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812号民事判决均认定金红叶公司“清风”牌“原木纯品”纸巾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二、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亲爽纸业公司及被诉侵权店铺的基本情况
肆耀星程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技术开发、物联网技术开发,网上销售农产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建材、办公用品等,总经理张伟和监事姜长林各持股50%。
宝洁纸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纸巾的生产、普通货物运输、从事进出口业务,监事洪汝水持股99.5%。
亲爽纸业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等,张伟、洪汝水、姜长林持股合计86%。
(第4209981号商标)
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共同的股东洪汝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6类注册了第42099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木浆纸、纸手帕、木纹纸、白纸板,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9月28日经续展至2027年9月27日。
2016年11月,肆耀星程公司于拼多多平台开设被诉侵权店铺。
三、金红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
2020年4月10日,金红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在拼多多平台被诉侵权店铺中查看名称为“[加赠保湿纸不加价]亲爽300张/包原木抽纸面巾纸纸巾餐巾纸批发”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该商品已拼10万十件,售价6.30元起。该代理人选择“6包袋装”下单购买,实付6.30元。4月21日,金红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会同公证人员查看公证处收到的前述商品,打开拍照后由公证人员予以封存。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为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20)皖合庐公证字第2299号公证书。
一审审理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其中有6包相同的抽纸,外包装整体以暗黄色为底色,以树木年轮状图案覆盖,正面和侧面正中分别有一深棕色底色、白色线条勾勒的方框,其中标注白色文字“纯木尚品”,形成“”标识,该方框下方印有一行小字“崇尚自然”,包装左上角标注有“”标识,包装背面标注制造商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的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及卫生许可证号“浙卫消证字(2009)第0053号”等信息。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说明:该司曾于2021年4月20日以站内信形式向被诉侵权店铺发送《知识产权通知》,告知被诉侵权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要求店铺对相关产品进行自检自查;但截至庭审当日,被诉侵权商品未下架或禁售,截至2021年7月18日,相应链接项下商品销量共计5,902,632件,销售金额共计108,021,631.26元。
经当庭勘验被诉侵权商品链接,该链接仍处有效状态,单独购买价15.9元,发起拼单价8.8元,已拼10万+件。商品详情页“工厂风采”中记载:“2008年,公司成立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成立高端生活用纸研发中心,专注于高端生活用纸的生产”“2019年,嘉兴拥有独立的无尘车间,引进6条宝索科创乳霜霜保湿面纸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5亿包”“2019年,公司成立孝感亲爽纸业有限公司,同时引进9条生产线……年产能2.5万吨”……后附浙江工厂和湖北工厂环境照片和认证证书。
另查明,除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外,被诉侵权店铺中另有3个商品链接展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分别为:商品名称“亲爽大号纸巾抽纸批发面巾纸餐巾纸卫生纸抽整箱家庭装商用实惠装”,单独购买价9.9元,发起拼单价8.9元,已拼3,711件;商品名称“[一箱用半年]亲爽10/36包整箱装原木纸巾抽纸巾卫生纸家用批发”,单独购买价32.9元,发起拼单价29.9元,已拼1.3万件;商品名称为“亲爽大号纸巾抽纸巾家用批发面巾纸餐巾纸卫生纸抽整箱家庭装商用”,单独购买价9.9元,发起拼单价8.9元,已拼1.7万件。
一审庭审后,寻梦公司向一审法院补充说明涉案商品链接变动情况如下:公证购买商品链接于2017年2月26日上架,审理中勘验的三个商品链接依次于2020年9月16日、2017年5月13日、2016年12月11日上架,前述商品链接下架时间均为2021年11月24日。
再查明,金红叶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4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下架,金红叶公司申请撤回相应诉讼请求并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金红叶公司成立于1996年,早在1999年已经核准注册“清风”商标。根据在案证据,经金红叶公司长期推广、使用,2014年时“清风”品牌已在生活用纸总体品类中名列前三,市场占有率达15.6%,品牌价值较高,“清风”商标自2009年起连续多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清风”品牌两次被江苏省商务厅认定为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前述商标及产品的知名度对于“清风”牌“原木纯品”系列纸巾的知名度有提升和促进作用,可以认定金红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金红叶公司于2015年申请“纸手帕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6年9月获授权公告。金红叶公司主张保护的包装、装潢要素与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所展示的包装膜特征基本一致,整体上展现了原木材料的质感和纯净,有别于常见品牌纸巾包装、装潢,与金红叶公司旗下其他系列纸巾包装、装潢亦有所不同。该司自2014年起通过其官方微博和线上、线下广告展示、推广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均包含前述要素;该司不同时期生产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的包装、装潢元素虽然发生过变化,但前述特征元素基本保持不变,正是这些显著特征在市场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金红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隔离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金红叶公司主张保护的商品,两者包装均以黄色为底色,以树木年轮或类似树木年轮状图案覆盖包装正面,前者包装正面、侧面正中标注“图片”,后者相应位置则为“图片”,两者文字排列方式相同,且其中两个文字内容一致,两者方框下方均有小字标语,左上方则标注各自商标。上述包装、装潢通体颜色及构图近似,主要部分要素组合近似,且两者均为纸巾,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同,结合“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的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是金红叶公司商品或者与金红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与“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的包装、装潢近似的侵权商品。
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合,“亲爽”既是亲爽纸业公司的字号,又是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共同的股东洪汝水注册的第4209981号商标,肆耀星程公司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亲爽家居旗舰店”,在其销售的“亲爽”牌纸巾商品详情中不作区分地对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的成立和发展、生产能力和经营资质进行了详细的图文介绍,可见三者之间具有高度关联关系,为了共同的营利目的,分工合作,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在审理中对各自分工亦予确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系三者共同实施。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擅自使用与金红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金红叶公司商品或与金红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金红叶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金红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结合金红叶公司主张,在其公证购买商品销售范围内以法定赔偿标准酌定赔偿金额。尤其注意到,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和亲爽纸业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在涉诉且经平台通知后,仍不及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损害范围,加重侵权后果,侵权故意明显。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金红叶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公证购买物品费用均为本案维权所需,且金额合理,均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规定,判决:一、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亲爽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金红叶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包装、装潢;二、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亲爽纸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万元;三、驳回金红叶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845元,由金红叶公司负担23,971元,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亲爽纸业公司连带负担63,874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三上诉人提供以下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以证明被上诉人将与涉案包装、装潢近似的外观设计多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限制了同行业对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造成行业垄断。2.“原木纯品”商标申请流程单,以证明被上诉人曾在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原木纯品”商标被驳回,被控侵权包装上使用的“纯木尚品”也表示纸巾的原料,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3.网页截屏,以证明被上诉人使用的金黄色包装的纸巾、宣传原木浆、纯木浆的纸巾在网络上较多,该种包装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消费者并非以“黄色包装”并辅以“原木纯品”来区分生产厂家。4.被上诉人网站截屏,以证明除了“清风”,被上诉人旗下还有“唯洁雅”“真真”等其他纸巾品牌,且涉案包装、装潢也是其“清风”纸巾12个系列中的一种,故涉案包装、装潢的知名度有限。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系外观设计专利,而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相关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2,本案并非商标侵权案件,且被上诉人已就“原木纯品”文字及图文系列商标获得了商标注册。对证据3,涉案包装、装潢由被上诉人独创设计,经过被上诉人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因为案外人的侵权行为,而将被上诉人的设计认定为惯常设计。证据4与本案无关,清风牌生活用纸对于涉案原木纯品金装系列纸巾知名度显然具有提升和促进的作用。
本院对上诉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至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实质上与上诉人证据能否支持其关于被上诉人涉案包装、装潢未达到有一定影响的主张有关,本院将在二审判决理由中一并阐述。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被上诉人权利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二、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三、如构成侵权,一审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是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故被上诉人是否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包装装潢的某些要素是否获得商标注册,以及被上诉人有无其他有影响的包装装潢,均不会对被上诉人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有所改变。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使用权利商品的时间、宣传推广情况、权利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价值、权利商品使用的“清风”商标的知名度及该商标对权利商品知名度的提升和促进作用,认定权利商品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所依据的事实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认同。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其最早于2014年就开始在权利商品上使用涉案包装、装潢,虽曾有变化,但起识别作用的主要元素基本保持不变,即:包装整体采用金黄色;包装正面覆盖树木年轮或类似年轮状图案;包装正中央有一方形图案,内有“原木纯品”字样,方形图案下方有一行文字“源于纯净·归于健康”,形成“”标识;包装正面左上角标注商标“”。一审据此认定具有上述特征的权利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能够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提供的网络中存在其他金色包装以及使用原木浆的宣传语的证据,未能显示早于被上诉人对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时间,故难以据此否定被上诉人涉案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考虑到权利商品和被控侵权商品均为纸巾产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权利商品及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进行隔离比对,认定两者构成近似,理由充分,本院均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关于争议焦点三,结合三上诉人的关联关系,以及各自负责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一审判决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关于判赔金额,本院注意到涉案店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已超过1亿,鉴于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三上诉人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的赔偿金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肆耀星程公司、宝洁纸业公司、亲爽纸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上诉人苏州肆耀星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孝感亲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慧
书 记 员 王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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