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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版权保护需构筑合作共赢机制

日期:2017-02-03 来源: 作者:吴学安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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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吴学安 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关于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如何博弈的话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应新媒体、新技术的发展,更好地保护版权从而实现共赢,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既保护版权,又推动新技术的发展似乎是绕不开的课题。一方面,为了不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用,现行著作权法已做了合理的安排,规定了一定的免责条款,为新兴技术的发展应用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新媒体的发展可以改变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产业链条,提升作品的社会经济价值,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另一方面,版权具有创作、文化和财产属性,是新媒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视或轻视版权,新媒体就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论技术如何发展,规模化、商业化传播他人作品,都必须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是合理的商业原则,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新媒体拥有强大的技术、平台和商业模式,传统媒体拥有雄厚的作品、内容和版权资源。双方都有比较优势,也有比较劣势,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不是绝然对立、互不搭界的两个阵营,在具有开放精神的互联网时代,强化版权保护机制固然重要,但建设一个良好的合作机制似乎更重要。对于新媒体形式下如何保护版权,其实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合作。一方面,要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尽力扩大传统媒体版权经营的空间,为生产优质产品、内容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网络新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特别是要给新媒体发展提供创新空间,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方式创新。

  总之,版权既可以成为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联姻发展的红娘,也能成为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合作双赢的桥梁。因此,在重视版权和保护版权的基础上,把版权当作资源,充分运用好,尽量挖掘其价值,发挥其作用极其重要。同时,新媒体优势强、发展快,但屡屡被诟病也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无论运用多么先进的科学技术,采用多么优良的商业模式,使用和传播作品,都必须遵循“先许可后使用"的法定原则。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对于版权保护应该合作大于保护,保护是一个前提,可以保证知识产权不被侵害,以及生产的原创产品和内容的合法性流通,但更应该看到合作的前景和价值,如果能有效合作,就可以不用诉诸法律,即节约了成本又推动了信息的高效率传播,同样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