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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企业维权新招: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日期:2016-11-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侯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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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家具产品多元化的需求增加,越来越多的家具设计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不过,在家具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在困扰着家具产业的发展,因产品设计被他人抄袭而诉诸法院的家具企业屡见不鲜。与此前家具企业多用外观设计专利寻求保护不同,近日,左尚明舍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左尚明舍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融恒盛公司)等一案中,原告对其“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家具设计作品作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一般而言,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它的艺术方面,也就是物品的艺术造型、外观设计、色彩装饰等。但由于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方面只有在构成作品时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实践中如何判断实用艺术作品构成方面还存在困难,这也成为家具企业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创新成果时遇到的难题。

  侵权纠纷频发

  在左尚明舍公司诉中融恒盛公司侵权之前,多家知名家具品牌商都遭遇了侵权之痛。如2012年,双叶家具陆续起诉了两家家具公司侵权,2014年年底,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侵权为由将一统国际家居、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和天津东升家具制造有限公司3家公司告上法庭。不过,此前,家具企业多以外观设计专利形式进行保护,只有少数造型设计特别的家具产品,以美术作品的形式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

  中国家具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家具行业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尤其是近十年的发展,成为总产值达1.3万亿元的大行业,从业人员达到600万人,2013年出口完成531亿美元,中国家具市场潜力巨大。为了追逐利益,侵权仿冒家具产品层出不穷。同时侵权成本低、权利人维权意识淡薄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

  侵权家具产品遍地开花,会给权利人、消费者甚至行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对于处于产品设计上游的权利人而言,抄袭仿冒产品会挫伤其创作的积极性,家具产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整个行业盛行抄袭之风,不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抄袭产品会对其产生误导。“有消费者就表示进了家居卖场,经常能看到不同品牌却相似度极高的家具,问起店员,都说自己是原创的。国内品牌抄国外的,小品牌抄大品牌的,你抄来抄去,最后消费者都不知道谁家是原创的了。”上述负责人说。

  保护难题待解

  面对产品侵权的情况,一些家具协会、家具企业站起来对侵权行为坚决说“不”,比如中国家具协会制定了《中国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把家具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了全行业规范的高度。不过,在保护家具设计产品时,一些家具企业存有疑惑:什么样的家具设计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有些家具设计虽然具有创意,但更多是体现功能性,而不是美感,虽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但是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另外,依照他人设计的家具,重新再制作一个相仿的家具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复制?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阮开欣认为,家具设计产品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家具设计的美感可以和其功能性分离;其二,这种与功能分离的美感部分应该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至于判断其美感与功能性能否分离的标准,如果这个家具换一种设计仍然能实现同等的功能,就应说明美感和功能性可分离。判断类似的家具产品是否侵犯著作权,则既要考虑被复制的家具是否符合前面所说的保护要件,也要考虑涉嫌抄袭的家具企业是否抄袭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部分的设计。如果对方抄袭的是没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那么这种行为不会构成侵权,反之,侵权成立。

  在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安进看来,家具是典型的实用艺术品,对于它的知识产权保护,要从多个维度去考量。比如家具本身是否是作品的载体?家具设计是否构成对他人家具上“艺术性”的复制?如何判断家具美学要素的传承与独创性之间的关系?家具的艺术性体现在线条、形状、结构等要素,但这些要素本身往往是各自已经存在的,那么两家家居企业的产品如果近似,如何判断其独创性,这对于被告来说具有较高的举证义务。

  虽然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难题待解决,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家具企业愈发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助推企业发展,家具行业将会朝着良性循环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