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月》电影确认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民终4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以下简称传奇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3日进行了调查。上诉人传奇株式会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杨钰铭,被上诉人盛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王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传奇株式会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盛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于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保护范围认定有误。一审判决将游戏单幅静态画面、故事情节等排除在游戏作为视听作品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之外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对其独创性表达内容的举证方式有多种方式,理论上可以是将游戏从第1级-最高等级的所有动态连续画面按照操作时间录制下来,但是这种方式对于传奇株式会社在本案中主张的《传奇》这种大型角色扮演类游戏而言非常耗时,所形成的庞大视频量对于法庭审理而言也是不现实的。该举证方式也不符合游戏表达设定的本质,因为网络游戏玩家可以在不同时间点重复进入相同游戏场景更换不同装备、进行相同或不同的游戏玩法,形成的游戏动态连续画面都会有差别。所以,针对网络游戏动态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表达举证,从人物角色设定、装备、技能、怪物、场景、道具、具体玩法设计等游戏元素及其相互关系来举证比对更为合理。不同玩家不同时间操控出的不同游戏动态连续画面都是脱离不了游戏权利人最初对这些游戏元素和组合的设定关系范围。因此,传奇株式会社在一审中所举证的“单幅静态画面、故事情节等‘非连续动态画面’因素”是可以用来佐证游戏动态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表达,一审判决将该等内容刨除在游戏动态连续画面作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保护范围之外,是错误理解传奇株式会社的举证方式,也是对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保护范围认定不当,应予改判。二、一审判决对于《传奇》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范围内容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中对于《传奇》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范围内容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一审判决错误地将传奇株式会社采用游戏画面NPC截图、游戏官方设置的“彩虹问答”内容、游戏操作指南中的文字内容等合理举证方式来佐证游戏画面独创性的表达内容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传奇株式会社提供这些内容是举证方式问题。在盛和公司未提出反证证明这些内容在游戏画面中不会出现的情形下,从盖然性角度应当采纳传奇株式会社一审主张。一审判决错误地将传奇株式会社游戏中的角色职业组合设定以及“采矿”、“英雄合击”、“攻城战”等玩法认定为“思想”。不同RPG游戏都有不同的角色职业组合设定和不同特色玩法,传奇株式会社在一审中关于角色职业设定以及玩法体系是纳入游戏角色和场景设定的关联关系中说明,非单独主张。一审判决错误地将传奇株式会社游戏中的装备、技能、场景等独创性表达归入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缺乏依据。对一些单独没有独创性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选择、组织和安排所形成的表达本身如有独创性,仍受著作权保护。况且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的大部分装备、技能、场景等单独元素本身就具备独创性。同时,在RPG游戏中,关于角色装备、技能、场景等设定变化万千,不存在受限于功能的有限表达问题。一审判决在该点中的论述其实是混淆了权利作品内容的独创性表达定性判断与被控侵权电影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同的比对问题,明显不当。传奇株式会社在举证道具和特殊细节设定本身是为了证明被控侵权电影对《传奇》游戏画面的抄袭,需要结合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其他游戏画面内容整体来判断,而非单一比对判断。三、一审判决对于涉案权利作品与被控侵权电影之间的改编侵权比对方法错误。改编权侵权判定应当是看被控侵权电影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这种使用方式不一定是重现游戏场景,也可能是分拆重组式的使用,其间有添加其他新增内容,新增内容与改编侵权判定无关,重点是要看被控侵权电影分拆重组式的使用了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传奇株式会社一审充分举证证明,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确属错误。在跨作品类型的改编关系判断中,观众评论能够有力佐证两者之间具有著作权上的改编关系,尤其是在本案中并非个别观众评论、而是大量观众将两者关联起来,从盖然性角度,应当作为改编关系认定的证据之一予以认定。从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整体游戏动态连续画面的举证内容来看,被控侵权电影与权利游戏在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特殊细节设定等方面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被控《蓝月》电影侵害了《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上诉人辩称
盛和公司辩称,一、关于游戏的比对方法。盛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的比对方法是正确的。1.一审判决是以游戏的动态画面作为比对的关键,他并不是不比对元素,而是在整体动画的基础之上进行各种元素的比对。而传奇株式会社所提供的比对方法,仅仅是对元素进行简单的类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无法反映元素之间的关系,因而无法当做视听作品的表达内容来保护。不否认一些静态的画面是动态的组成部分,但是应直接排除与动态画面无关的内容。刺猬恶魔怪物来自于彩虹问答。在整个游戏的录像当中,未见该怪物。对于这些静态的单独画面,不能体现在游戏动态画面中。2.一审判决排除其中的思想的部分、排除公有领域和有限表达的成分。比方说在场景选择当中排除了肉铺、药铺、杂货铺、五金铺和矿区等方面的功能是正确的。3.关于上述元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游戏和电影属于不同类别的作品。因此不仅要进行单一比对,而且进行拆分重组的比对。传奇株式会社未清楚表明各元素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游戏当中有,电影当中也有,就认为是抄袭其表达。一审判决以动态画面为基础,在动态画面的基础上进行元素的比对,排除出思想的部分、有限表达的部分更科学。二、传奇株式会社所举内容基本都是抽象思想,且不具有独创性。1.就技能、场景部分。像传奇株式会社在一审当中所提的包括人物的职业划分,在人物形象当中,法师持杖类武器的形象,采矿英雄工程站,师徒系统,夫妻系统完全属于思想层面。2.传奇株式会社主张其大部分的装备、技能、场景等单独元素都具有独创性,放在一起的独创性在具体比对时均不相同,而被诉侵权电影当中有着完整全面呈现。具体比对时就会发现二者天差地别。三、在技术层面上,游戏和电影虽然同属于试听作品,但是二者基本的功能,基本的构成的要素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比方说游戏的角色和电影当中的角色,游戏当中的情节和电影当中的情节。因巨大的差别,电影完全无法利用游戏当中的一些基本的表达,二者之间在技术层面上不可能形成改编关系,不可能整体上构成改编,二者的基本表达完全不同。四、观众在看到被诉侵权电影时,可能会联想到《热血传奇》游戏中的一些镜头。但著作权比对,不能依靠观众的联想。五、传奇株式会社提到的关联案件均是游戏与游戏之间的比对。本案是电影和游戏之间的比对,存在根本差异。
一审原告诉称
盛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盛和公司授权腾讯视频 (https://v.qq.com)独播网络电影《蓝月》(节目备案号:V33023101912201)不侵害网络游戏《LegendofMir2》(中文名:《热血传奇》)的著作权;2.传奇株式会社承担盛和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热血传奇》游戏的相关事实
(一)《热血传奇》游戏权属情况
2003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139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登记号为2003SR8834,软件名称为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WeMadeEntertainmentCo.,Ltd.和ActozSoftCo.,Ltd.,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8月22日。
上述证书中所载的WemadeEntertainmentCo.,Ltd.即娱美德公司,ActozSoftCo.,Ltd.即亚拓士公司。
2016年3月25日,亚拓士公司向娱美德公司发送《关于确认赋予未达成协议的许可之事实的函》,载明:“本公司与娱美德公司为‘THELEGENDOFMIR’的共同著作权人,享有共同或单独应对‘THELEGENDOFMIRⅡ(中文名称:热血传奇)客户端游戏、‘THELEGENDOFMIRⅢ’(中文名称:传奇3)客户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权限。本公司除了与娱美德公司协商一致而共同向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授权在中国运营上述客户端游戏、开发‘热血传奇’手游并在中国运营、开发‘沙巴克传奇’手游并在中国运营之外,不存在单独许可的事实。”
2017年5月18日,娱美德公司在韩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为批准《分立计划书》,拟通过分立公司的“THELEGENDOFMIRⅡ”(《热血传奇》)、“THELEGENDOFMIRⅢ-ei”(《传奇3》)业务部门而设立新的公司。根据上述《分立计划书》,新分立的公司名称为“株式会社传奇IP”,分立基准日为2017年5月19日,娱美德公司作为分立后存续公司,经营业务为除分立标的部门外的一切业务部门。转移标的IP目录中包括韩国第2000-01-14-7140号“LegendofMIRⅡ”(《热血传奇》)著作权和中国第2003SR8834号“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新设公司章程显示“株式会社传奇IP”的英文标注为ChuanQiIPCo.,Ltd.。
(二)《热血传奇》游戏的运营许可情况
2001年6月29日,亚拓士公司作为授权方,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授权方,上海浦东新区进出口公司作为进口代理,三方在上海签订《软件许可协议》,对于"LegendofMirⅡ”(“热血传奇”,又名“传奇”)游戏在涉案地区的运营许可事宜进行约定,协议授予的授权有效期至少为从在上述地区提供贝塔版服务开始的2年。
2002年7月14日,亚拓士公司、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娱美德公司就上述《软件许可协议》在上海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获得“LegendofMirⅡ”在与上述协议相同地域的独家合法运营权,合同有效期限至2003年9月28日止,亚拓士公司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接受娱美德公司成为上述游戏的co-Licensor的一切权利,此委托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2003年8月19日,亚拓士公司作为授权方、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授权方,与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修订协议》,再次约定延长与上述游戏有关的协议有效期。
(三)《热血传奇》游戏概述
《热血传奇》(早期又称“传奇2”,英文名为LegendofMir2)是由娱美德公司于2000年开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出。
游戏背景为曾经有各种生物生活在神秘的玛法大陆,人类弱小而被迫建立各种组织,以便抵抗野兽和怪物。人类在神秘种族的帮助下,开始了他们漫长而悠远的扩张领土和建立文明的过程。突然,玛法大陆大地震,人类选择重建了一个新的首都,取名为“比奇”。完成建设首都后,一切恢复宁静平和,被人类驱逐到偏远地带的沃玛与其他种族的兽民又重新出现,人类开始四处召唤英雄,准备书写玛法大陆上英雄历史的新一页。
《热血传奇》游戏在2003年后以“战士、法师、道士”统称职业,后又加入“刺客”职业,角色形象、属性等元素一脉相承,角色分男女性别。战士以强有力的体格为基础,擅用剑法及刀法等技术,对打猎、战斗较为适用,所戴铠甲对魔法的防御能力相对较弱;法师以长时间锻炼的内功为基础,魔法攻击力卓越,但体力较弱,防御能力较低,发挥高水平的魔法时需要较长时间;道士以强大的精神力作为基础,可以使用治疗术,博学多知,能使用剑术和魔法,用毒的能力最强;刺客以敏捷快速的攻击为基础,矫健的刺客还拥有超强的爆发性,擅长瞬移、潜行技能,是伤害高、攻击高、爆发型的职业。
从(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06号公证书的取证附图可见,《热血传奇》游戏官方网站首页“玩家互动”中开辟有“热血通讯社”专栏,其中包括2016年1月12日发布的题为《【全民竞赛】热血传奇女主播·欧蕾之风采》、2015年8月18日发布的题为《通讯社记者齐贺热血传奇15周年》、2015年7月22日发布的题为《热血传奇》、2014年7月18日发布的题为《相识十四年经典十四年传奇》、2014年3月27日发布的题为《热血传奇,我恋你13载》、2014年2月12日发布的题为《2014献给热血传奇——传奇梦》、2013年12月25日发布的题为《细说热血传奇2013这一年》等文章,涉及到该游戏已经连续运营十余年、“热血传奇,我们的征程,青春在此,与众不同”“无兄弟不传奇,永远的兄弟,永恒的传奇”“传奇是我玩过的第一个网游,热血传奇就是传奇”等内容。
2021年7月30日,申请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进行保全,经查看上述时间戳取证内容可见:在360浏览器上搜索“热血传奇官方网站”,打开题为“《热血传奇》白金典藏区1.76经典版本”的网页链接 (https://mir2.web.sdo.com),点击网站首页左侧“客服专区”栏目,以“chi”为搜索关键词,点击关联搜索备选项的“赤血魔剑是什么?”,彩虹问答的答案为“赤血魔剑是各职业均可使用的武器,通过任务奖励得到,目前该任务已经关闭……”。搜索并查看其他彩虹问答的问题包括“逐日擒龙是什么?”“伏魔令是什么?”“传功是什么?”“蛮荒之主是什么?”“蛮荒之主在哪?”“赤月恶魔在哪?”“神龙边境在哪?”,上述问题所对应的答案分别为“逐日擒龙是战士逐日剑法的精修属性”“伏魔令是解除装备禁锢的道具……可以解除白金装备、圣殿装备的禁锢,也可以在领奖使者处,将王者勋章、勇者勋章兑换成其他职业”“主副将英雄传功方法如下:当主号携带主将英雄时,主将英雄获得的经验、内功经验等将被累积。当召唤副将英雄时,累积的经验、内功经验等,将以双倍自动传授给副将英雄。当主号携带副将英雄时,获得的经验、内功经验等为双倍。副将英雄无法给主将英雄传功”“蛮荒之主是龙爪要塞的BOSS怪物,杀死蛮荒之主有机率掉落皓月首饰、皓月凭证、皓月勋章、皓月项链……”"蛮荒之主出没地点为龙爪要塞”"赤月恶魔在赤月魔穴,路线如下:白日门→丛林迷宫→赤月峡谷东→峡谷广场→左回廊(右回廊)→抉择之地→密道1→赤月魔穴”“神龙边境是全新地图,玩家可在苍月岛的NPC远征指挥官(142,326)处传送至神龙边境,在边境使者处(641,724)接取并完成任务,累计副本积分,达到积分后即可在远征指挥官处获得组团前往挑战龙爪要塞的资格”。
盛和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热血传奇》游戏登录界面显示,创建人物时,可供选择的职业显示为武士、魔法师、道士、刺客,未显示该游戏的版本信息及取证时间,传奇株式会社对创建人物过程反映的内容不持异议。
(四)《热血传奇》游戏内容
1.(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0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
2016年2月16日、2月17日,申请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姜某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热血传奇》游戏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6年2月23日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06号公证书,附有操作过程截图。
该公证书载明: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会同姜某使用公证处的台式计算机,在确认该计算机并未预存有任何与《热血传奇》或《传奇霸业》游戏有关的内容后,启动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键入“热血传奇”,得到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选中“延续15年PK激情!《热血传奇》15周年庆荣耀启幕!”这一搜索结果,并点击进入,该网页的网址显示为“mir2.sdo.com”,网页上方显示有“热血传奇”字样并设置有“首页”“新手指南”“高手进阶”“精彩下载”“玩家互动”等选项。页面居中左侧设置有“游戏下载”“礼包激活通道”“注册账号”“我要充值”等项目,其中“游戏下载”的客户端下载选项卡中包括完整客户端下载,版本注释为《热血传奇》完整客户端2.0.5.80,更新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该网页底部显示有“盛大游戏”图标及“盛大游戏官网”等字样。进入首页后,依次点击页面导航栏上“新手指南”“高手进阶”“精彩下载”“玩家互动”等选项及各下拉菜单中选项并进入相应的页面。其中“新手指南”菜单包括“新手引导”“职业介绍”“魔法技能”“装备物品”“地图指南”“游戏怪物”等选项。“新手引导”下又包括“客户端注册”“网页注册”“下载安装”“界面介绍”“操作指南”。
“职业介绍”包括“战士”“法师”“道士”“刺客”。
“魔法技能”包括“战士技能”“法师技能”“道士技能”等,其中“战士技能”有“基础剑术”“攻杀剑术”“刺杀剑术”“半月弯刀”“野蛮冲撞”“烈火剑法”“狮子吼”“逐日剑法”;“法师技能”有“火球术”“抗拒火环”“诱惑光”“地狱火”“雷电术”“瞬息移动”“大火”“爆裂火焰”“火墙”“疾光电影”“地狱雷光”“魔法盾”“圣言术”“冰咆哮”“寒冰掌”“灭天火”“流星火雨”;“道士技能”包括“治愈术”“精神力战法”“施毒术”“灵魂火符”“召唤骷髅”“隐身术”“集体隐身术”“幽灵盾”“神圣战甲术”“心灵启示”“困魔咒”“群体治愈术”“召唤神兽”“气功波”“无极真气”“噬血术”。
“装备物品”包括“武器”“盔甲”“套装”“饰品”“藏宝图”“任务道具”“普通道具”“其他道具”。其中武器又分为"各职业通用武器”“战士武器”“道士武器”“法师武器”等,“各职业通用武器”有“木剑”“匕首”“乌木剑”“青铜剑”“鹤嘴锄”等,“战士武器”有“八荒”“凌风”“井中月”“裁决之杖”“命运之刃”“屠龙”等,“道士武器”有“半月”“降魔”“银蛇”“龙纹剑”“逍遥扇”“玄天”等,“法师武器”有“海魂”“偃月”“魔杖”“血饮”“骨玉权杖”“龙牙”“嗜魂法杖”等。“盔甲”包括“各职业通用盔甲”“战士盔甲”“道士盔甲”“法师盔甲”等,其中“各职业通用盔甲”包括“布衣”等,“战士盔甲”包括“重盔甲”“战神盔甲”“天魔神甲”“雷霆战甲”等,“道士盔甲”包括“灵魂战衣”“幽灵战衣”“天尊道袍”“天师长袍”等,“法师盔甲”包括“魔法长袍”“恶魔长袍”“法神披风”“霓裳羽衣”等。
“套装”中的战士系列套装包括“雷霆系列套装”“战神系列套装”“狂雷系列套装”,法师系列套装包括“烈焰系列套装”“圣魔套装”“逆火系列套装”,道士系列套装包括“光芒系列套装”“真魂系列套装”“通云系列套装”等。“饰品”包括“戒指”“项链”“手镯”“手套”“靴子”“腰带”等,其中“戒指”包括“古铜戒指”“六角戒指”“珍珠戒指”“防御戒指”“复活戒指”等。"普通道具”包括“金创药”“魔法药”“祝福油”“太阳水”等。
“地图指南”包括“比奇”“盟重”“苍月岛”“毒蛇山谷”“沃玛”“白日门”“封魔谷”“魔龙城”“卧龙山庄”“狐月山”。其中,"比奇”包括“比奇城堡”“银杏山谷”“半兽人古墓”等,“比奇”出现的NPC包括“比奇老兵”“武馆教头”“书店老板”“屠夫”“边界村药店老板”“白家服装店老板”等;“盟重”包括“沙巴克城堡”等;“白日门”包括“丛林迷宫”“赤月峡谷”“峡谷广场”“抉择之地”等。“游戏怪物”包括“地面怪物”“地牢怪物”“矿洞怪物”“神殿怪物”等。其中,“地面怪物”中的“比奇怪物”包括“鸡”“鹿”“稻草人”“蛤蟆”"多钩猫”等,“盟重怪物”包括“羊”“盔甲虫”“猎鹰”等。“快速成长”包括“成长帮助”“装备指南”“新手任务”等,其中“装备指南”载明“布衣是系统配备的基本装备,在人物达到11级以前,布衣是唯一的防具”。
上述公证过程显示,通过“界面介绍”“操作指南”等页面内容,该游戏组成包括主界面、角色图像及介绍、魔法技能、装备物品、道具、地图、怪物等内容。游戏玩家在进入游戏后,选择一个职业角色,通过与敌人、怪物等进行搏斗、买卖、寻宝等各种方式,获得各类装备、武器、宝物、魔法、经验等物品或技巧,在游戏中不断提升自己所选择职业角色的等级。游戏玩家在《热血传奇》游戏中,可以通过充值的方式购买游戏中所需的各种装备等。
2.(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021号、54022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2018年11月12日、11月13日、11月14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热血传奇》游戏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8日分别出具(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021号、54022号公证书,附操作过程截图及视频文件。取证过程主要显示:
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会同取证人员在公证处的台式计算机进行操作,分别通过登录网站(http://mir2.sdo.com/web7/download.html)及通过百度网站搜索“热血传奇”的方式进入官方网站,下载《热血传奇》游戏后对其进行相关证据保全;通过使用不同账号登录游戏服务器,新建或直接使用已有等级(包括60级以上、120级以上)的不同职业、性别的游戏角色,展示比奇、盟重、苍月岛等地图场景,新手玩家进入游戏后需要领取并完成主线任务,以此使用技能进行升级,游戏运行过程中展示的装备物品、道具技能、武器属性等和(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06号公证书所载的游戏官方网站介绍内容基本一致。
二、《蓝月》电影的相关事实
(一)《蓝月》电影权属情况
2020年3月18日,《蓝月》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上线,时长约80钟,至今仍可供在线播放,电影片头、片尾字幕均载明出品公司为中环公司、盛和公司,联合出品公司为恺英公司,片尾字幕还载明该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归腾讯公司独家所有。申请人张某于2020年4月8日以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保全的电影播放页面载有“1673.4万次专辑播放”字样。
2020年7月23日,中环公司、盛和公司、恺英公司共同出具《电影<蓝月>权属确认书》,共同确认:电影《蓝月》(节目备案号:V33023101912201)的著作权及各类衍生品权利均为盛和公司单独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2019年5月16日登记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A-00782113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蓝月之屠龙战刃世界观与剧本,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盛和公司,创作完成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2月18日。该局于2020年8月14日登记的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I-01080080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蓝月,作品类型为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和著作权人均为盛和公司,创作完成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首次公映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
(二)《蓝月》电影内容概述
1.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
《蓝月》电影的主角包括正面人物长风、慕容天歌、明月及反派人物穷奇;配角有无言居士、刀爷(青龙神兽)、赤月魔神、血教主、白虎神兽、绮红、玄云、元烈、杀猪婆、傻大潘、药老、药老孙女等。
从服饰上看,长风、慕容天歌、明月在电影中的服饰主要包括在清溪镇所穿的服饰、在武器铺购买的服饰,以及战斗时身着的服饰等;从武器上看,长风的武器是由青龙神兽幻化而成的“神龙战刃”,慕容天歌、明月所使用的武器分别为长杖、扇,系在武器铺购得;从武功招式或技能看,长风的武功招式如烈龙斩、狂暴冲锋、神王之力、蓝月之火、断魔斩、蓝月神龙斩等,慕容天歌的武功招式如红莲业火、火焰法术、冰封战衣、幽火诀等,明月的武功招式如伏魔阵、初级传送、明镜止水、召唤术、道法回春秘术等,合击武功为蓝月合击。
从人物关系来看,长风、慕容天歌、明月均为孤儿,三人结伴长大,长风在三人中最为年长,爱护慕容天歌、明月,不想让他们涉险,慕容天歌天性单纯,梦想成为大英雄,在长风反对时展现叛逆的一面而被穷奇利用,明月个性温柔,爱慕长风,渴望家庭稳定和众人和睦。穷奇系由赤月魔神的心脏幻化而成,在剧中伪装为王都使者,控制人类三族领袖,并诱导慕容天歌成为其徒弟,学习禁术。主角与配角间还存在师徒关系(如无言居士与长风)、母女关系(如绮红与明月)等。
2.情节结构及主要剧情
腾讯视频平台上的《蓝月》电影简介载明:“赤月降临,上古邪神蚩尤重现人间,恣意屠戮人类,所到之处血流成河。能力超凡的战士长风带领着慕容天歌、明月以及一众伙伴与蚩尤殊死一战。最终,长风如愿将蚩尤斩杀,成为救世英雄,然而他所珍视的伙伴们纷纷命丧此役。长风悔恨万分,悲痛之时竟意外触动神秘道具,时光倒流,长风回到了十年前!救世英雄变回了普通平民,但长风依然拥有上一世的记忆,对接下来要发生的事情了如指掌,更懂得如何在短时间内提升自身能力。命运让一切重新开始,这一次,他绝不会让曾经的悲剧重演,这一次,他不仅要再次斩杀蚩尤,更要倾尽全力保护好自己的伙伴!”
根据电影中交代的故事背景,蓝月神王与赤月魔神经此前一役后,已是油尽灯枯,在陨落尘世前将神力注入月亮成为蓝月,封印四凶,然而在数千年后,封印被破,赤月再临,四凶相聚,重塑赤月魔神之身,再次肆虐蓝月大陆,屠戮生灵。蓝月大陆的最强王者——战神殿长风肩负起保卫蓝月大陆的重任,带领法尊殿至强高手慕容天歌、道灵殿明月以及一众蓝月大陆三族联军闯入魔神宫邸,与赤月魔神进行殊死一战。
从《蓝月》电影的剧情发展顺序来看,主要桥段包括交代故事背景、三人鏖战魔神、时空回溯、再临清溪镇、反派现身、慕容天歌买剑、使者来临、明月思亲、淘石铸剑、灵殿间谍、长风再遇无言居士、军队召集、明月劝和、穷奇引诱慕容天歌、神王之力再现、慕容天歌学习幽火诀、长风掌控蓝月之火、长风收复青龙、明月忆往昔、慕容天歌登位、慕容天歌返乡、长风醉酒、明月只身寻找慕容天歌、长风做噩梦、穷奇密谋、明月认母、长风修炼、明月习武、长风密袭穷奇、慕容天歌表白明月、无言居士传功长风、慕容天歌吸食玄云、慕容天歌入侵战神殿、血教主杀害绮红、元烈求助无言居士、慕容天歌为绮红报仇、无言居士献上妙计、长风大战穷奇、终幕等。
三、《热血传奇》游戏与《蓝月》电影比对有关情况
(一)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比对意见
传奇株式会社认为游戏的大部分基本表达内容在游戏低等级时已进行展现,主张根据其已举证的《热血传奇》游戏前60级左右的游戏动态连续画面内容以及游戏官方网站彩虹问答内容,与腾讯视频平台上的《蓝月》电影作如下比对,其中第1-5项构成实质性相似,第6项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1.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
(1)从角色职业组合上看,《热血传奇》游戏首创性使用了“战士、法师、道士”三职业分男女六角色设定,三种职业各自排名第一的玩家可相应获“战神、法圣、道尊”的称号,《蓝月》电影的男主角之一长风职业为战士、属于战神殿,慕容天歌职业为法师、属于法尊殿,女主角明月职业为道士、属于道灵殿,抄袭游戏的职业组合设定及称号设定。(2)从形象设定上看,游戏中法师和道士的代表性形象均为长发古装设定,对于男战士则采用往上朝头顶中部梳的短发造型,男法师代表性形象是手持各类法杖武器(骨玉权杖、嗜魂法杖等),女道士是红色长发造型,电影主角长风、慕容天歌、明月均沿用游戏相关职业形象。
2.角色装备
《热血传奇》游戏人物角色的装备主要包括武器、服装,会随着角色外形发生变化,而首饰、防具等其他装备的使用主要在装备界面展示、对角色属性进行增益,不会导致角色外形发生变化,且游戏装备不设职业限制,根据装备穿戴条件要求,自然而然形成了战士、法师和道士各自偏好的武器和服装体系,各自有代表性的高阶装备。《蓝月》电影主要抄袭《热血传奇》游戏的高阶武器、服装装备和特色道具。(1)在武器方面,游戏中战士偏好的高阶武器“屠龙”、法师偏好的高阶武器“嗜魂法杖”、道士偏好的高阶武器“逍遥扇”分别对应电影中长风使用的屠龙战刃、慕容天歌使用的武器及明月使用的武器。(2)在服装方面,游戏中角色低等级通用服装是布衣,角色高阶服装为战斗铠甲造型服装(天魔神甲、雷霆战甲),电影主角服装开始是布衣,后期战斗服装为铠甲,其中男战士长风的战斗铠甲与天魔神甲造型近似,其后背出现的羽翼造型与雷霆战甲近似。(3)在首饰装备方面,游戏中的“重生戒指”体现在电影中主角通过该戒指能够回忆过去,实现重生,在外观和功能设定上近似;游戏中的法师装备“防御戒指”(戒指和项链是成套装备,起到保护使用者的作用),对应电影中的“护身项链”,功能设定近似。
3.角色技能
(1)战士技能比对体现在:游戏中的“野蛮冲撞”对应电影中的主角长风用肩膀把人撞开的场景;游戏中的“烈火剑法”对应电影中长风的“烈龙斩”;游戏中的“逐日剑法”的精修属性“逐日擒龙”,对应电影中的虚影手握敌人的技能。另外,游戏中的法师技能“魔法盾”对应电影中的“神王虚影”。
(2)法师技能比对体现在:游戏中的“冰咆哮”对应电影中慕容天歌的“暴风雪”技能;游戏中的“雷电术”对应电影中慕容天歌的“雷法”。(3)道士技能比对体现在:游戏中的“伏魔令”“困魔咒”对应电影中的“伏魔阵”;游戏中的“召唤神兽”对应电影中的“召唤术”;游戏中的“群体治愈术”对应电影中的“道法回春秘术”。
4.场景设定
《热血传奇》游戏场景包括新手场景(新手村)、城镇及副本场景,《蓝月》电影在场景、NPC、道具和反派BOSS设定上明显来源于前述游戏。(1)游戏中的新手场景(银杏山谷场景)对应电影中主角一开始活动的场景:游戏设置肉铺和屠夫NPC,电影亦出现屠夫配角;游戏设置药铺,通过游戏交易系统设置太阳水(主张是游戏原创道具)、疗伤药等道具,电影出现药铺,摆有太阳水和疗伤药;其他相似的还有杂货摊、武器铺。(2)游戏中的野外矿区场景(在新手场景和第一个城镇比奇城之间)对应电影中主角挖矿场景,游戏玩家可以通过采矿获得铜矿、铁矿等用于强化武器和交易金币,电影设定主角采矿并获得矿石的场景,矿石外形和赤炎石外形近似。(3)游戏中比奇城旁边有一片野外区域“赤月峡谷”,其中有一个副本地图即地下洞穴场景设置“赤月巢穴”,怪物主要是蜘蛛类赤月怪物,包括“血巨人”“双头血魔”和“赤月恶魔”怪物形象,其中赤月恶魔造型奇特,类似心脏造型的一团烂肉(游戏背景设定初始为人形,但在玛法历上一次人魔大战中失败后变为该造型,仍保留强大力量),是《热血传奇》游戏1.76版本中的最强怪物,可以无视法师的“魔法盾”,被称为“法师克星”。电影故事背景设定中提及“赤月魔神四处作恶”,并出现和“血巨人”怪物造型近似的猴兽,也有“血教主”的配角设定,“赤月魔神”也是没有躯体的心脏造型幻化为黑袍反派角色,控制慕容天歌后获得力量,主角最终任务也是打败“赤月魔神”,与游戏角色在“赤月峡谷”副本的打怪设定构成实质性相似。(4)游戏中有“神龙边境”地图设定,未录制于传奇株式会社提交的公证保全视频中,以“彩虹问答”的游戏内容予以印证,对应电影中的“龙神秘境”场景。
5.玩法系统设定
(1)游戏中的“英雄合击”技能是不同职业玩家可以使用合击技一同打败NPC,对应电影中的蓝月合击;游戏中的采矿玩法是玩家获得装备和元宝的路径之一,电影中亦有采矿及交易场景;游戏中的“传功”对应电影的无言居士与长风传功片段;游戏中的“传送”功能可将玩家送至其他区域,电影中沿用该设定;游戏中的“沙巴克攻城战”是知名群体玩法,电影中在角色多场景及末尾台词中强调“攻城”。(2)游戏还设置玩家交易系统、元宝系统、师徒系统和结婚系统,其中玩家交易系统是玩家交互玩法,通过与其他玩家面对面交易,可以获取对自身有帮助的道具或装备等,对应电影中的武器买卖设定;元宝作为游戏中最有价值的货币,需要使用人民币交易获得,电影中指出“元宝大户”,具有实际对应关系;游戏的师徒系统设置师门攻击模式,电影沿用该设定;游戏的结婚系统对应电影中的结婚设定,长风与明月是配偶设定,还有慕容天歌试图与明月结婚的场景。
6.特殊细节设定
《蓝月》电影中的战士角色短发造型、太阳水道具名称和造型均与《热血传奇》游戏相同,电影未拍摄攻城战场景却在台词中多次强调“攻城”。
(二)盛和公司主张的比对意见
盛和公司根据前述公证所体现的《热血传奇》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与腾讯视频平台上的《蓝月》电影作如下比对:
1.整体情况
《热血传奇》游戏在人物职业设置上并非通过武器、服饰特定关联性进行区分,在《蓝月》电影中,角色与其使用武器是固定关系。该游戏的职业技能体系与电影中的角色武功招式体系并无对应性,传奇株式会社未将道具、建筑、NPC及怪物等元素置于具体场景、情节中进行比对。两部作品在人物与人物关系设置、场景设置、情节发展三方面的表达均不相同,整体不具有相似性。
2.分类详述
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1)“战”“法”“道”三个字不构成游戏中的独创性表达内容,还需要通过人物美术设计、武器、服装、技能、属性等个体元素组合,并结合特有故事情节进行展示,而电影中并无职业划分,“战神殿”“法尊殿”“道灵殿”系作为类似于家族、门派的设定,均有实景及具体情节展示,主角不固定隶属于某一处。(2)涉案游戏中,“短发”与“武士”无关联关系,“道士”与“红色长发”无关联关系,且与电影中明月的发型、发色均不相似,“杖类武器”与“魔法师”类职业匹配系该类题材作品常见表达,且该游戏中的武器仅有穿戴要求,如等级、属性等限制,所有职业均可穿戴,“魔法师”也并非仅能佩戴“杖类武器”或从该类武器获取魔法属性加成。
角色装备:游戏中武器的属性面板未有职业限制,电影中长风、慕容天歌、明月均有固定武器,长风所使用的武器名为“神龙战刃”,系青龙神兽幻化而成,慕容天歌、明月均从商店购得武器(无具体名称),未表明与门派、家族对应性,慕容天歌的武器可增强火焰法术,明月在使用“初级传送”与“明镜止水”招式时使用扇子。游戏中的布衣不区分职业,电影中长风、慕容天歌的服饰不相同,长风和明月在清溪镇所购的服饰与游戏中不相同,长风在与穷奇对战时穿着黑色长袍,翅膀系因“神王之力”而获得,并非服饰中的元素设计;长风佩戴的戒指有将不同位面记忆进行传输的能力,慕容天歌在加入法尊殿后,赠与明月护身项链。游戏和电影在武器、服装、饰品上,从个体元素设计到元素承载情节均不相似。
角色技能:个体技能元素的美术、效果不能构成游戏的表达,从单个技能效果的角度来看,几乎涉案游戏的全部技能并非其独创,电影中的主角所用的武功招式与游戏角色职业技能无关联性上的相似,游戏中的魔法师使用三叉戟、长刀之类的武器。游戏和电影中的个体技能设计元素或释放效果不相似。
场景设定:《蓝月》电影中场景、配角、道具的元素设定、组合,在元素设计及元素所承载的情节上,均与《热血传奇》游戏的部分建筑、NPC、怪物等不相似。具体来说,游戏中的肉铺相关画面未展示该场景功能,而电影中肉铺前有傻大潘、杀猪婆与长风先后相遇的特定情节;游戏中设定在银杏山谷的NPC“许家店(药店)”,玩家在交易行中可检索到“太阳水”与“疗伤药”,“药店”与恢复性道具是分离关系,电影设定在清溪镇集市中,有“药老”及“药老孙女”在经营店铺中出售疗伤药,建筑样式、NPC、道具销售渠道均不相同;“杂货铺”作为通用表达,游戏中设定在银杏山谷的NPC“陈家铺(杂货铺)",电影中设定的清溪镇街道集中有各类店铺,均未展示杂货铺与角色交互情节;游戏中设定在地图边界村内的NPC“铁匠铺(武器店)”,主角在电影中设置的武器铺购买服装、武器;游戏中,玩家可操控角色从比奇城西侧矿区入口进入,在废矿区在指定地点进行开采交互,可以在交易行获得“赤炎石”道具,电影中,清溪镇外树林可供开采红色石头,并可被炼制为赤血剑;玩家通过游戏中“赤月峡谷入口”副本,可到达副本地图“恶魔祭坛”,包含“血巨人”“双头血魔”等怪物,电影中,“赤月魔族”作为背景概念主要存在于人物角色对话中,“猴兽”出现在长风游览清溪镇街道集市的场景中;传奇株式会社未提交“神龙边境”的游戏画面,电影中的“龙神秘境”场景系青龙神兽守护东方结界所在地。
玩法系统设定: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的玩法设定停留在思想层面,在两部作品中的具体表达、安排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具体来说,传奇株式会社未提交游戏中“英雄合击”的具体元素、情节,“攻城战”未有游戏画面,均无法比对;“传功”在两部作品中均有“通过传递积累提升实力”的概念,但所展现的情节完全不同;关于“采矿”玩法的比对意见,与前述场景设定中相关场景一致;游戏中的“传送石”可将玩家角色传送到指定地点,电影中的传送方式包括道具传送、武功传送,“传送”的具体表达不同;游戏中玩家可将武器交易给固定NPC获取财富,电影中长风带领慕容天歌、明月将自家炼制的赤血剑在集市上贩售给民众,两部作品对于“交易”的具体表达不同;“元宝”是游戏交易行中的价值单位,在电影中并非情节内容,无法比对;两部作品对于“师徒”“结婚”情节表达完全不同。
特殊细节设定:盛和公司认为传奇株式会社在该部分的主张与上述其他部分内容有所重复,此处不再重复比对意见。
四、其他事实
《蓝月》电影在腾讯视频平台播放时有如下网友发送的弹幕内容:“传奇”"无兄弟不传奇”“不用冰咆哮吗”“战法道集合”“回新手村了”“又一个神剧”"赤血魔剑?”“道士会传送?”“赤月魔神几十级的boss”“怎么不打怪啊”“很有意思呀,长风找弟弟去啦”“兄弟反目”“电影拍得整体不错,主题明确,有故事”“这边也带上魔修路了”“要是拍成电视剧,这剧情得是40集以后了”"风云雄霸天下电影版”“先是男主不说清楚让人家误会,后被穷奇钻了空子蛊惑了他”等。
盛和公司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就《蓝月》电影对传奇株式会社等被告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代理费包括前期固定收费和后期风险代理收费,其中前期固定收费为人民币400000元。2020年7月6日,盛和公司与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事项与前述协议一致,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100000元。2020年7月7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向盛和公司开具的多张发票载明金额共计为人民币400000元,同日,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向盛和公司开具的发票载明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100000元。2020年7月23日,盛和公司向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备注“蓝月电影IP律师服务费”。2020年9月7日,盛和公司向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备注用途为律师费。盛和公司委托的本案诉讼代理人在此后已变更其执业机构。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0)浙0192民初7108号盛和公司与传奇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该案审理过程中,传奇株式会社提出管辖权异议,盛和公司为证明其实际经营地而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交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的(2020)浙杭之证字第15689号公证书,本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传奇株式会社提起上诉,后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1年11月24日,盛和公司以需要更多时间收集、梳理诉讼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予撤诉。盛和公司为上述公证支付公证费人民币6000元。
(2021)沪0104民初8007号传奇株式会社与盛和公司、中环公司、恺英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传奇株式会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明确仅主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并撤回对中环公司、恺英公司的起诉,该院予以准许,并于2022年1月21日裁定移送本院处理。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2022)浙0192民初4723号传奇株式会社诉盛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系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作用在于给予被警告人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情形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盛和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该类诉讼的核心仍在于判断被警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与侵权诉讼存在密切关联性,可以参照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则予以确定管辖地。因侵权行为地系被警告人涉嫌侵权行为实施地及其結果发生地,而盛和公司涉嫌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蓝月》电影于2020年3月18日从腾讯视频平台上线至今,其创作完成于此之前,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确认本案所涉著作权权项系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改編权对应的行为系一次完成,但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持续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之规定,故本案应适用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进行评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盛和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盛和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是否应获支持。
一、盛和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結合《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規定,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涉案《蓝月》电影的形成包括了剧本、人物、摄影、台词、配乐等因素,其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具有独创性,应属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結合《蓝月》电影片头片尾的出品单位署名情况、《电影<蓝月>权属确认书》《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应当认定盛和公司为该电影的著作权人。虽然电影片尾字幕载明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腾讯公司独家所有,但未有证据表明该处所载的“独家”系专有使用权。一般而言,“独家”不应排除著作权人对作品行使有关权利,不能以此推翻盛和公司对该电影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更何况,騰讯公司在其腾讯视频平台上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系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便该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已被授权给騰讯公司专有使用,盛和公司作为该电影著作权人也依然享有相应的诉权。故此,盛和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资格适格。
关于本案是否符合提起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起诉条件的问题,还要结合该类诉讼的法定要件进行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传奇株式会社于2020年3月发函要求腾讯视频平台停止发行《蓝月》电影,腾讯公司向该电影著作权人转发上述函件,由此可见,虽然传奇株式会社未直接向盛和公司发出书面警告,但其就《蓝月》电影向腾讯公司进行投诉,指向的对象明确,能够认定盛和公司受到警告,而盛和公司在2020年4月回复腾讯公司后,又与中环公司、恺英公司共同向传奇株式会社发出诉权行使催告,传奇株式会社在2020年5月第二次给腾讯公司的发函中已确认收到上述《催告函》并再次要求停止发行《蓝月》电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之规定,传奇株式会社未撤回警告,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使其与盛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客观上使得盛和公司处于不安境地,并产生合理的诉讼顾虑,盛和公司所主张的合法利益有受到相应损害的可能。盛和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传奇株式会社辩称其自2017年知悉恺英公司的侵权行为起就向其他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以积极维护《热血传奇》游戏的著作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另案纠纷与本案电影有关。盛和公司就涉案纠纷向一审法院第一次起诉传奇株式会社在前,传奇株式会社就涉案电影与游戏的争议起诉盛和公司等在后,故一审法院对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能否均以视听作品或其组成部分予以保护
1.视听作品的审查认定
本案中,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的基本表达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一审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游戏玩家通过在一个建构好的具有丰富内涵的虚拟世界中选定体验角色,经历成长、开展对战等一系列游戏内置事件和玩法剧情,获得沉浸式的视听体验。该游戏运行的整体画面呈现2D效果,开服多年来陆续更新,相关故事背景、场景设置、情节设定的选择与安排类似于电影剧本的创作,随着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摄制和成像过程,游戏创作完成后亦可存储在一定介质上,并可借助计算机等数字播放硬件设备予以传播,基于以上特征,涉案游戏整体画面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予以保护。虽然该游戏系游戏开发设计者预设游戏运行时的玩法规则及诸多条件项,再由玩家操作调取游戏图片、音乐、视频等素材形成各种元素的组合,以呈现不断变化的具体场景的表达,但游戏角色间的互动、整体游戏的故事情节等内容设计,再由玩家操作后呈现的表达,均在游戏开发设计者预先设定的范围之内,玩家的选择操作是最终形成游戏画面的“过程条件”,并不是玩家本身创造出了最终的可视化游戏画面,由玩家操作导致的游戏动态画面的差异不会动摇游戏整体画面的相对确定性。
2.视听作品之间的整体比对思路
视听作品作为由一系列动态的画面或影像构成的聚合物,其以连续动态画面为基本表达,并体现作品独创性。虽然电影和游戏都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但因创作方式、摄制手法、表现力的差异性而向受众反馈不同的体验感。从电影自身特点来看,观众与电影之间一般不具有交互效果,观众主要以视听感受进行体验,无法亲自置身和实际参与电影所建构的虚拟世界,这在魔幻题材电影中更为明显。结合盛和公司的举证情况,其在剧本基础之上拍摄《蓝月》电影,经过演绎后从主线和支线剧情进行叙事,可见电影情节本质上是对电影剧本内容的再现,此时将电影作为视听作品进行审查认定时,其独创性表达应着重于电影画面而非故事情节,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有别于电影这一传统视听作品,游戏在整体上呈现不一样的特点。在《热血传奇》游戏中,玩家需要创建、扮演虚构角色,武器、装备、技能等各异,玩家通过控制游戏角色进行许多游戏已预先设定的游戏任务和互动娱乐,进入不同的地图场景(包含怪物、NPC和建筑物等要素),必须不断“打怪升级”进行角色养成,需要利用不同方法获得升级材料,既可以进入特定场景击杀怪物,通过怪物掉落或者通关奖励获得升级所需材料,也可以通过消费奖励系统直接购买升级材料,游戏数据随之更新,促成玩家角色实现等级由低到高进阶,具有较强的角色代入感和多玩家交互性,在这类角色扮演类游戏中尤为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身,一般而言,游戏玩法或規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根据玩法规则制作完成的游戏视听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获得保护,呈现在视听作品中的“玩法規则”也依然是思想而非表达,只有游戏玩法设计的具体表达才能够获得保护,而这里的“具体表达”在视听作品中指向于视听画面的表达。游戏在围绕其题材主线、玩法规则时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功能性设置,这种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不能由个别游戏所独占、垄断,因而为表现特定主题所作的不可或缺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况且,一部网络游戏的制作,涉及到若干元素在创作过程中所呈现的不同形态載体,根据游戏内元素的不同,一般可以拆分为剧本、美术形象、音乐等,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类型的作品构成要件进行逐一评判,而不能不加区分地均按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易言之,在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視觉效果。
传奇株式会社在本案中主张对《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的连续动态画面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且当庭明确不主张将游戏素材作为美术作品等单独进行保护。一审法院在判断《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相关著作权时,即对视听作品进行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时,应当排除单幅静态画面、故事情节等“非连续动态画面”因素(即使存在实质相似的可能性)干扰,而是主要结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视听画面的核心要素进行审查比对,不再仅着眼于审查画面背后的故事情节是否一致,更不应以游戏玩法具体设计来替代视听画面的比对。
有鉴于此,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比对基础应为连续动态画面。因(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06号公证书的附页系静态图片,故应以(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021号、第54022号公证书所附的取证视频文件作为本案比对的《热血传奇》游戏内容基准,并结合传奇株式会社的主张,选取挂机状态下游戏整体画面融合场景下玩法规则所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与电影相关片段进行比对,划清《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边界,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创意、情感等抽象思想、公有领域的素材及有限表达等排除在保护之外,审查两部作品在表达方面的取舍、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3.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内容中不属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范围
第一,应予排除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内容中未有对应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内容,包括:(1)角色职业组合即“战士、法师、道士”三职业分男女六角色设定,其主张的有关截图为游戏程序安装页面显示“战、法、道经典三职业完美配平”,“战神、法圣、道尊”的称号,其主张的游戏画面中NPC对话截图显示为“战神、法圣、道尊,领取一张狐月组队传票”,上述主张主要体现在文字描述上,仅相关职业称谓或其组合不构成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经核查,电影将战神殿、法尊殿、道灵殿设定为各自独门派或家族(电影台词中以“三族”称之),并通过具体场景转换、人物群像来进行展示,与游戏中的角色职业组合(后又加入“刺客”)不完全相同。(2)在游戏场景设定部分,从“赤月峡谷”展示内容来看,玩家操作角色所经历的场景画面中未出现“赤月恶魔”,传奇株式会社的展示方式为调用游戏官方设置的“彩虹问答”内容,仅展示以“赤月恶魔是什么”的问题所对应答案的静态图片该怪物形象,并非游戏画面内容,无法作为比对基础,亦不应仅将“赤月恶魔”与电影中的“赤月魔神”作简单的名称比对,更何况仅“赤月恶魔”名称的单一元素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至于怪物形象之间的比对,一审法院将在下文继续展开。
相同情形还出现在“神龙边境”的场景主张中,仅有“彩虹问答”的文字配图内容,未有游戏视听画面。经核查,电影中的龙神秘境是“封印赤月魔族东方守卫之地”,主角长风在此地收复青龙并获得“神龙战刃”,该场景所展示的剧情与前述“彩虹问答”中的神龙边境有关介绍无关。(3)在玩法系统设定部分,游戏中的“英雄合击”技能展示方式为游戏中任务日志项下操作指南的文字说明,表述为“英雄达到43级时,可以学习合击技能”及具体操作方式,未有视听画面;“攻城战”玩法亦通过上述同样方式进行展示,“沙巴克攻城战的发起”的文字描述为“行会会长携带1个祖玛头像和1块金砖在比奇皇宫的国王处申请进攻沙巴克城,申请成功后,战争将在第三天的20点到23点发起”,亦未有视听画面。上述玩法名称及简单文字介绍仅体现概念化的内容,无法作为视听作品的保护对象。电影中以画面形式呈现“蓝月合击”的具体招式效果体现在电影开头,系长风、慕容天歌、明月同时使出各自技能,汇聚为一条蓝色巨龙缠绕“赤月魔神”进行攻击,但并未击杀成功;“攻城”一词出现在电影中的说唱片段里及片尾花絮中,未有具体攻城场景的摄制内容,亦未体现在电影主线和支线情节中,相关搞怪片段在电影中出现的合理性涉及电影艺术价值的评价,并非本案审查范围。传奇株式会社未提交上述玩法的游戏视听画面,亦无法与电影的上述内容进行比对。(4)在玩法系统设定部分,游戏中的“传功”展示方式为“彩虹问答”文字内容,未有视听画面,电影中出现的无言居士传功长风的情节与武侠类题材中出现的传功情节类似,属于常见设计,至于“彩虹问答”中所提及的经验、内功经验被以具体方式或倍数累积传送等,均未可从游戏画面中得以验证,亦与电影的传功画面不具有可比性。另外,师徒系统、结婚系统的玩法设定均以游戏官方网站的介绍截屏页进行展示,未体现游戏视听画面,缺乏比对基础。
至于传奇株式会社所称的“将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当然包括对连续动态画面中所包含的美术形象进行保护”,还应结合其主张的具体形象(包括角色服装、武器装备、饰品、道具等)作分析,仍应围绕作品独创性要求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可以与其他设计要素一并融合在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中获得附带保护。虽然传奇株式会社提供的是上述形象或元素的静态图片,但无可厚非的是,玩家操作游戏角色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游戏剧情而导致画面产生连续变动,上述形象或元素设定等仍可在一定程度上被置于相关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中进行比对分析。
第二,应予排除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内容中属于思想层面的内容,包括:(1)“战士、法师、道士”三职业分男女六角色设定及“战神、法圣、道尊”的称号的设置,具体比对意见如上述相关分析,此处不再赘述。(2)“采矿”玩法是玩家获得装备和元宝的路径之一,属于思想范畴。因传奇株式会社还同时就游戏矿区场景进行比对,与“采矿”玩法使用同一游戏画面进行主张,体现思想向表达过渡的内容,故一审法院将在下文的场景设定分析中再进一步就画面作比对。另外,上文已分析的“英雄合击”“攻城战”玩法亦属于思想范畴,比对近似与否,仍要落实到具体表达层面。
第三,应予排除传奇株式会社所主张内容中属于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或缺乏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内容,包括:(1)游戏角色使用的高阶武器、服装、首饰装备,以及所反映的职业武器偏好,就单一元素而言,自由对战的角色扮演类游戏通常以此作为惯常设计。即使具备独创性,经核查,游戏中的战士使用的“屠龙”武器、法师使用的“嗜魂法杖”、道士使用的“逍遥扇”,结合武器名称、造型、角色等级及攻击力,分别与电影中长风使用的“神龙战刃”(长风在龙神秘境收复青龙并获得该武器)或者“屠龙战刃”(来自清溪镇街道集市场景中的电影配角说唱内容)、慕容天歌使用的武器、明月使用的武器亦存在视听画面上的明显区别。关于布衣服装、战士高阶盔甲、重生戒指、防御戒指的比对,布衣系游戏中各职业的通用盔甲,而电影中长风、明月在非战斗状态下所穿着的服饰与游戏中的布衣在配色、款式方面完全不同,长风在战斗时的服饰本身未有光效,系其使用“神王之力”后产生的火焰动态效果,并可挥动呈现翅膀特效,与战士高阶盔甲的展示效果不同,游戏中的“防御戒指”与电影中的“护身项链”毫无关联,同时,关于电影中戒指、项链的由来及结合剧情展示的视听画面亦与游戏不同,游戏中的上述元素与电影中对应元素所呈现的主角服饰、戒指、项链的视听画面均不一致,传奇株式会社仅就上述元素所构成的有限表达来主张获得保护,依据不足。(2)游戏在银杏山谷场景中使用的肉铺、药铺、杂货摊、武器铺,属于由颜色、线条、图案等表现的模拟场景,对于设置不同种类的店铺并有相应店铺NPC这一点,即使结合上述店铺在游戏中的实际功能来看,也无非是体现游戏设计的趣味性,从而实现游戏预设目标,仍然属于角色扮演类游戏的惯常设计,离公有领域较近,传奇株式会社并未就抽象功能外的其他具体表达说明独创性。经核查,电影有集市、宫殿、宅院、野外等多个不同场景设置,其中在集市场景中出现肉铺、药铺、杂货摊、武器铺,或仅为画面背景,或仅有主角与配角间的简短对话展示场景元素,或反映剧情的起承转合,就具体表达而言,与游戏上述场景中的店铺相比,在店铺建筑样式、画面呈现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3)游戏设置有矿区场景,玩家进入该地图后可在指定地点进行开采,从传奇株式会社提供的游戏画面来看,在开采过程中并不直接产生赤炎石道具,在游戏强化装备的交易页面,赤炎石道具的功能介绍为在云游铁匠处提升装备的暴击等级,仅就玩家操作游戏角色以简单动作进行采矿的画面来看,仍属于该类游戏在该场景下的有限表达。经核查,电影中的三位主角为了赚取元宝而到野外挖矿石,在挖到红色矿石后用于铸造赤血剑并在集市上贩售,该故事情节(包括采矿)展现的环境场景及视听画面与游戏相关画面完全不同。(4)“传送”玩法在游戏中以交易商铺的强化装备形式展示,其中“比奇传送石”体现使用后的效果,而“随机传送石”未有效果展示,电影中的“传送”画面体现在两处,一处是传奇株式会社指控的明月在法尊殿前借助道具被传送至慕容天歌处,传送道具样式与“比奇传送石”“随机传送石”均不同,另一处是明月使用自身武功误将长风传送至他处,对于“传送”玩法这一思想而言,电影对其所作的具体表达与游戏不同。(5)玩家交易系统以游戏中两个玩家角色相对而立进行交易的游戏画面展示,但玩家之间进行武器装备等的交易玩法属于思想范畴,即使具象化为游戏画面,仍是有限表达,电影中主角将铸造的赤血剑在集市上进行贩售,不停吆喝招揽生意,最终售罄,具体表达完全不同。
此外,关于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角色形象设定和其他玩法系统,或属于思想范畴,或属于游戏创作中所难以避免的惯常设计,思想与表达相混同,均难以被归入《热血传奇》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之列。就具体比对而言,男战士、男法师、女道士的角色形象设定,传奇株式会社主张分别为短发发型往上朝头顶中部梳、持法杖类武器、红色长发。经核查,男战士的上述基础形象并非该职业特有,亦体现在法师、道士的男性角色基础形象中,女道士的上述形象亦非该职业特有,在战士、法师的女性角色基础形象中有所体现;“法师武器”包含多个不同造型的武器,其中“魔杖”“骨玉权杖”“嗜魂法杖”是法杖类造型,而“海魂”“偃月”对应三叉戟、长刀造型,可见该职业的武器并非均为法杖造型类武器。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上述角色形象设定并未有建立与该角色的唯一关联性。电影中长风为短发造型,慕容天歌所使用的武器为杖类,但具体样式并非游戏中的“法师武器”样式,明月并非红色长发。其他玩法系统如元宝系统、师徒系统、结婚系统,在电影中的呈现方式各异:“元宝”出现在说唱片段及主角对话中,以“元宝”命名电影中的货币流通手段以及实际呈现的交易场景,与游戏中的游戏点券充值系统在具体表达层面不同;电影中无言居士与长风存在师徒关系,仅就恋人关系或夫妻关系而言,长风与明月可作为对应人物,电影中未有结婚场景,而单纯的人物关系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只有在特定故事情节的设置下,与人物、环境相结合,并通过具体的视听画面进行呈现,才可创作出给予受众相关观感的视听作品,电影对于上述人物关系设置具体情节并以画面表现,这与游戏中的师徒系统、结婚系统显然不同。
关于传奇株式会社主张游戏中的“太阳水”“疗伤药”道具本身被电影抄袭使用问题。经核查,上述道具未出现在游戏场景中的药铺里,而是在游戏交易系统中展示,分别呈现黄色、红色的瓶身造型,更多是一种静态元素的展示,动画效果表达不明显,亦非与其他游戏元素结合后整体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难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电影中出现的相关道具造型为透明瓶身的小口径玻璃瓶,装有红色药水,使用“太阳水”“疗伤药”等命名方式,出现在集市药铺中。虽然上述素材的名称一致,但并不形似,且该道具仅在电影中出现几秒钟,在画面及时长中占比非常小,尚不足以就此认定《蓝月》电影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传奇株式会社还主张特殊细节设定的比对内容,有关战士角色短发造型、攻城战、太阳水的主张与前述其他主张重复,一审法院不再重复评价。
(二)纳入视听作品保护范围的比对认定
游戏要素在不断具体化的过程中,内容逐渐从思想向表达进行过渡,当要素具体到一定程度时,可作为表达,在符合独创性要求时,即可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1.游戏中的角色技能
一般而言,单一的技能本身,即使属于首创,也仍属于游戏玩法,可被归于思想范畴,只有从抽象的思想中剥离,在游戏中通过具体情节展开技能的选择与安排,才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结合传奇株式会社所具体主张的九种技能,从角色职业使用的对应关系、技能使用等级、技能实现功能、技能释放动态效果等综合来看,有关技能主张已具体到一定程度,与游戏情节的展开密不可分,可以构成游戏的基本表达,在具有独创性的情形下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仅就角色技能在游戏和电影的各自表达层面的比对而言,分析如下:
(1)战士技能:游戏中的“野蛮冲撞”,效果为能够用肩膀把敌人撞开,若撞到障碍物则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强调前进式的冲撞效果,电影中主角长风因被配角惹怒而在背对对方时以肩膀往后一碰就将配角震开,更多是防御状态,两种技能或动作的触发机制、视觉效果均不同;游戏中的“烈火剑法”呈现为将剑从上往下劈斩,挥动武器会留下火红色轨迹,完成动作后,效果立即消失,可召唤火精灵附在武器上,适用于近身战,电影中长风使用“烈龙斩”时会将“神龙战刃”放大数倍并附带火焰,可远距离斩击,"蓝月之火”既可被单独召唤(双掌朝上,悬空出现蓝色火焰效果),也可被附于武器上,“神龙战刃”亦会被放大数倍并附带蓝色火焰,增强远距离攻击力,虽然两种技能均可被附于武器上使用,但使用范围、对应武器类型及技能释放效果均不同;游戏中的“逐日擒龙”未有对应游戏动态画面呈现技能效果,“逐日剑法”的展示效果为将剑气化为一道光影,以精修属性将目标定身数秒,电影中长风与慕容天歌的站位有一定距离,长风使用“神王之力”召唤“神王虚影”并现于其身后,可借助“神王虚影”以手势动作同步性直接控制慕容天歌,但后者未处于定身状态,长风可操纵“神王虚影”进行攻击,即使传奇株式会社提供的“逐日剑法”的技能释放动态图来自于游戏画面,也与电影中的上述招式的技能作用、视听画面完全不一致;游戏中的“魔法盾”的呈现效果为以黄色茧型包裹技能使用者(法师)全身,起到降低物理攻击和魔法攻击对施法者伤害的作用,电影中长风在其他场景中召唤“神王虚影”,其身后显现的虚影与其自身的坐向一致,在电影片尾,慕容天歌以其“神王之力”召唤“神王虚影”,两人的虚影具体形象有明显区别,但技能使用原理相同,电影中未反映该技能可增强自身防御力,与游戏中的上述技能作用、视听画面完全不一致。
(2)法师技能:游戏中的“冰咆哮”,可以召唤强力的暴风雪,先在技能使用者周围产生风暴,后在指定目标身边生成风暴以作攻击,电影中主角慕容天歌在与长风对战时,高喊“冰封战衣”后,其身体周围生成数块上升的冰块以作防御,风暴效果不明显,两种技能的作用、释放效果均不同;游戏中的“雷电术”,由技能使用者向天空发出一道微弱的电流,再召唤雷电从目标上方攻击,电影中,慕容天歌在使用“冰封战衣”后,又喊出“雷法·怒雷诀”,系以手指召唤微弱的电流,在前方画出一个法阵,中间为“雷”字,从中发出数道闪电横向攻击长风,两种技能的伤害方式、释放效果均不同。
(3)道士技能:游戏中的“伏魔令”和“困魔咒”,其中“伏魔令”未有游戏画面,“困魔咒”技能可将怪兽限制在咒语中,使用者头顶会出现白色旋转式圆环,动作完成后,圆环消失,电影中,明月喊出“伏魔阵”,其脚下产生旋转式法阵光圈,多根石柱拔地而起并生成锁链,缠绕目标全身以限制其动作,两种技能的释放效果及视听画面均不同;游戏中的“召唤神兽”,使用者通过向自身周围散发多道符咒后,召唤出一只强大神兽用于辅助攻击,画面中呈现犬类形象,电影中,明月在不同场景使用“召唤术”,第一次展示时,其在指尖聚集光亮后,全身旋转360度或未作旋转,从而召唤出动物,画面中出现犬只,经过多次连续不断使用该技能,会出现若干犬只,第二次展示时,在战斗时召唤出了神兽分身(巨型白虎形象的光效),具有自主意识和攻击力,两种技能的伤害程度、释放效果均不完全相同;游戏中的“群体治愈术”,使用者周围及指定地点会生成绿色光效,恢复该范围内玩家的体力,电影中,明月使用“道法回春秘术”,其与长风周围生成半球状绿色屏障并持续存在一段时间,二人在战斗过程中能较快恢复体力并免受伤害,两种技能的功能基本相同,画面、释放效果均不近似。
总体而言,且不论游戏中的上述技能是否均为该游戏独创,退一步而言,即使具有独创性,经与电影中主角使用的技能招式的名称、作用原理、释放过程、展示效果等进行比对,名称不同,其他方面或存在明显区别,或虽有个别技能在功能上存在共性,但在触发方式、释放效果、视听画面上亦不近似,均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2.游戏中的“赤月峡谷”场景内容
该场景地图包含具体的环境场景设定,相应游戏画面展示了场景设计理念及呈现效果,承载游戏情节。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游戏画面体现持刀男法师角色进入“赤月峡谷”副本中的丛林迷宫、广场、回廊、山谷密道、赤月魔穴等环境场景,不同场景中会出现不尽相同的怪物,包括“血巨人”“双头血魔”及其他蜘蛛形象的怪物等,怪物密集程度逐步升级,游戏难度随之增加,玩家可以操纵角色攻击或回避怪物,而一旦被攻击过多则会发生死亡效果。上述具体场景地图中的人物形象设置、环境布局设置,以及人物与环境、怪物的互动关系的具体程度,均能够以视听画面进行展示,构成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传奇株式会社在本案中主张电影主角的最终任务是打败“赤月魔神”,并出现多个造型近似的角色形象或设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核查,电影画面中未有“赤月峡谷”的环境场景,也不存在主角面对大量怪物进行击杀的片段,电影集市场景中一闪而过的“猴兽”形象、真人化的“赤月魔神”及穷奇形象,均与游戏动态画面中的“血巨人”“双头血魔”及“彩虹问答”静态附图的“赤月恶魔”形象相去甚远,视觉画面上亦完全不同。况且将正面人物设定为主角并击杀反派角色的剧情主线在魔幻题材类电影中属于常见设定,应属思想范畴,即使在创意设定上有借鉴之意,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三)侵权与否的判断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热血传奇》游戏较之《蓝月》电影为在先创作的视听作品,判断《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其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电影是否使用游戏相关独创性内容。
从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核心内容来看,其在本案中主张从游戏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设定、角色装备(包括武器、服装、首饰)、角色技能、场景设定、玩法系统设定、特殊细节设定这六个方面与电影中的对应视听画面进行比对,如上所述,其主张的部分内容或不具有视听画面的比对基础,或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也较低。
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涉案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可见人物和旁边景物的位置关系,画面主体为场景地图,玩家操控的角色、NPC等在运行的游戏画面中比例较小,角色移动时有顿感,亦会带动镜头移动,呈现角色、NPC与场景之间的交互效果;涉案电影为真人出演,通过多个实景、虚拟背景的转换及分镜头切换,主角们身怀多种技能招式,辅之以丰富华丽的特效画面,主要的对战场景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且以可视化画面承载剧情的起承转合。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值得注意的是,从观众通过电影弹幕方式表达个人观点来看,不乏游戏玩家因先入为主的立场导致所谓的感官和体验上的共性并引发弹幕讨论,除此之外,部分弹幕还反映剧情走向、技能使用及释放效果上的区别等,两部作品被联想到一起确属事实,但不能仅以此就等同于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退一步而言,即使《蓝月》电影参考吸收《热血传奇》游戏中的主题、情感、构思等归结于思想层面的基础上再进行独创性表达,仅就视听作品而言,该具体表达也脱离于或不同于被借鉴作品,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基于此,盛和公司作为电影著作权人,对该电影上线等所作的后续利用,系其有权行使的权利,不侵害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奇株式会社所提相关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盛和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是否应获支持
亚拓士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娱美德公司回复的函件中已经表明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享有共同或单独应对《热血传奇》客户端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权限”,应当认定亚拓士公司已经授权娱美德公司可以单独以自己名义就《热血传奇》著作权作为权利基础进行维权,作为娱美德公司的权利继受人,传奇株式会社也具备单独维权的资格。如上所述,传奇株式会社无权禁止盛和公司对《蓝月》电影行使合法权利,其作为《热血传奇》游戏的权利人之一向腾讯公司两次发函要求停止发行《蓝月》电影,其中一次发函还是在盛和公司等向传奇株式会社催告行使诉权的函件后。传奇株式会社一方面多次发出侵权投诉警告,另一方面却迟迟未在合理期限(尤其是盛和公司第一次提起诉讼前)内提起诉讼,导致盛和公司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投入财力物力提起诉讼。因盛和公司主张确认不侵权的相关诉讼请求已得到支持,故其由此产生的维权合理费用应当由传奇株式会社承担。
关于维权费用的审查问题,公证费人民币6000元系盛和公司为双方所涉前案中的一审法院管辖依据所申请的公证保全而支出的费用,相关公证书系其为证明符合起诉条件的事实依据,应由其自行承担。考虑到案件的证据材料众多、作品比对难度极大、案件复杂程度较高等情况,结合合理的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同时注意到传奇株式会社在向腾讯公司发函时主张《蓝月》电影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知识产权,而未仅限定为著作权,因本案仅审查视听作品的有关侵权争议,故无法确知上述侵权警告内容是否均未有依据或超出维权的必要合理范围。有鉴于此,一审法院酌定由传奇株式会社承担盛和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0元。盛和公司主张的维权支出超过上述范围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于2022年12月15日判决:一、确认盛和公司授权腾讯视频网站(https://v.qq.com)独播的《蓝月》电影(节目备案号:V33023101912201)不侵害《LegendofMir2》(中文名:《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传奇株式会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盛和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0元;三、驳回盛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0元,由盛和公司负担人民币2679元,传奇株式会社负担人民币6181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盛和公司作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
根据传奇株式会社的上诉请求、盛和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蓝月》电影是否侵害《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本案中,传奇株式会社的《热血传奇》游戏在先,盛和公司有接触的可能。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对于盛和公司是否侵害传奇株式会社《热血传奇》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的关键是电影《蓝月》与游戏《热血传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来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改编行为与复制行为的区别在于改编行为是改编者在利用原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作品,但新作品的表达没有脱离原作品的表达。因此对于侵害改编权异议上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既要比对、归纳两者之间的相似点、不同点,还要分别从关联性和独创性的角度对二者之间的相似点与不同点进行评价。
根据《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一审法院对本案中所涉的游戏《热血传奇》、被诉侵权电影《蓝月》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认定两者均属于视听作品,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视听作品是个人美学观点和智力创造的结晶,其独创性体现在连续画面上下衔接产生的独特视觉效果。本案所涉《热血传奇》游戏或《蓝月》电影均为视听作品,尽管属于相同类别的作品,但《热血传奇》是一款角色扮演游戏,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由游戏玩家操作游戏角色,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在游戏场景中升级打怪,并可进行组队等互动性操作。游戏的核心部分为游戏引擎及游戏资源数据库,当玩家操作时,游戏引擎按照其软件的功能设计调用游戏资源数据库中的素材并在屏幕终端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的画面,上述画面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是以具有独创性。
对于《蓝月》电影而言,导演对剧本的改编和重新设计、对场景的安排,对演员从神情、动作到语言的指导;摄像师根据导演的要求对拍摄角度、距离的选择和对光线明暗的把握;后期制作中实用软、硬件工具对录音的剪辑、编排和加入蒙太奇等特技效果等,上述参与创作者独特的视角和极富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也都是通过连续画面上下衔接反映出其独创性。
相较于游戏而言,电影的输出是单向的,观众与电影之间一般不具有交互效果,电影包办了发言环节,包办了倾听和思考环节。观众主要以视听感受进行体验,没有针对电影内容主动实施动作,而只是对电影作出反应。就游戏而言,特别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游戏玩家之间与游戏存在互动,游戏玩家需要创建、扮演虚构角色,选择地图场景、技能、怪物、装备等完成预先设定的游戏任务和互动娱乐,不断“打怪升级”进行角色养成,游戏数据随之更新,促成玩家角色实现等级由低到高进阶,具有较强的角色代入感和多玩家交互性。
但是无论是单方输出还是交互形成,无论是故事情节还是场景,两者都是通过连续画面的上下衔接来体现独特视觉效果。结合本案中传奇株式会社在一审、二审中均明确主张对《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的连续动态画面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且当庭明确不主张将游戏素材作为美术作品等单独进行保护的情况,因此在比对时,应当以两者的连续画面所体现的独特视觉效果来进行考量。
由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而只是保护以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因此在进行比对时,应当排除上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此外,在比对时,还应当排除有限表达、必要场景、公有领域等。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关于在判断《蓝月》电影与《热血传奇》游戏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排除单幅静态画面、故事情节等“非连续动态画面”因素干扰,而是主要结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视听画面的核心要素进行审查比对的比对思路并无不妥,传奇株式会社的相关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游戏玩法或规则属于规定一种行为模式的“思想”范畴,出于公共利益,应该贡献社会,不宜提供垄断性的权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本案中,传奇株式会社主张的游戏操作指南属于游戏玩法、规则的一部分,游戏中的角色职业组合设定以及“采矿”、“英雄合击”、“攻城战”等玩法属于思想范畴,一审法院就此将该部分予以排除并无不当。游戏画面NPC截图为静态画面,“彩虹问答”内容、游戏操作指南中的文字均不属于连续动态画面,也未有证据显示游戏操作指南中的文字或“彩虹问答”所表达的内容出现在游戏动态画面中,因此一审判决将上述内容予以排除并无不妥。
传奇株式会社的相关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利作品或者被诉作品中如果使用了公有领域的素材,如历史、地理、人文、时间、公知常识等内容,这些素材可能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因此在比对时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一些表达方式简单的对象,当表达元素过于简单,无法便利区分思想与表达时,一般会认定仅属于思想,而不构成表达,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出于特定使用场景下功能性需求限制,造成表达有限,亦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而必须采取某些事件、角色、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方式也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一审判决对传奇株式会社游戏中的装备、技能、场景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对属于公有领域、有限表达、必要场景的情况予以了排除,并对上述内容亦进行了必要的比对,进而得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因此传奇株式会社的相关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尽管本案中被控侵权电影的部分观众将电影与《热血传奇》游戏联系起来,观众的联系,往往从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思想、主题出发,但思想、主题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该部分仅仅是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考量因素之一,并非全部。因此,传奇株式会社的相关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传奇株式会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 才 敏
审 判 员 梁 琨
审 判 员 吕 后 旺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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