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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稿酬背后是作家权利的伸张

日期:2013-11-11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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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版权局从9月23日起就拟定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过去了,有关这一办法涉及的非约定支付稿酬高低的争论仍在持续。10月24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表示,将在合理吸收意见后使《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尽快出台实施。
  现行稿酬标准的依据是1999年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基本稿酬是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至100元。千字30元至100元的稿酬标准,与连年只涨不跌的物价相比,无疑是“越来越低”。令人欣慰的是,冻结长达14年之久的基本稿酬标准,终于出现松动迹象。《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原创作品的付酬标准从1999年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升为每千字100元到500元,将翻译作品的稿酬从每千字20元到80元提升至每千字80元到300元。超过3倍的涨幅令广大作家深受鼓舞。但办法能否落实,出版方、使用者等能否接受,不执行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否会被处罚,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办法如何细化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尽管目前国内的报刊、出版社等媒体大都已经进行市场化改革,但这些媒体在创办、用稿、付酬等方面仍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在大多情况下,文字作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而相关媒体至少在文字议价上处于相对垄断地位,有时媒体用稿付酬,最多是提前定好标准,至于作者满不满意是没得商量;甚至很多时候,事前并不明确文字价格,而是事后“看着给”,随意性过大,甚至随意克扣作者的稿酬的事情也经常发生。如果说有市场竞争,充其量也是十分有限的竞争。这也是一直以来中国稿酬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对用稿媒体进行一些最低稿酬标准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长期以来,文字工作者劳动价值得不到体现,收入低微一直为业内外所诟病,这一次提高文字作品报酬,对于作者来说,自然是一件好事。然而,稿酬的提高,并不仅仅和作者的利益相关,而是和一整套包括报刊、出版社等机构在内的出版机制相关。面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稿酬标准,作为与写作者“博弈”的媒体和出版机构却表示“压力山大”。一方面,如果按照14年前的标准,一些出版机构倘能维持运营,可如果最低稿酬标准提高了,作者的期待也会增高,出版社付出的成本必然升高。再算上两成多的印刷成本、一成多税款,以及给销售发行渠道的折扣,利润空间受到很大挤压后必然会出现生存窘境。另一方面,文字工作者的稿酬收入低是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设计,仅仅依靠提高作者稿酬,究竟是否有效?又能产生多大的约束力?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事实上,尊重作家劳动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一方面,如果单纯依靠提高稿酬标准的话,很难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作家所处的困境。只有对知识产权给予应有的尊重,在这样的环境下,作家才能发挥创作的潜能,写出有分量的作品,靠稿酬也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另一方面,作为文字工作者之所以格外注重涨稿酬,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媒体、出版社用稿一定要给付作者具体多少的金钱,而是渴望在媒体用稿与发放稿酬这一问题上,自己能够拥有更多的、充分的议价权、知情权、获得报酬权、追偿权等。只有作家这些基本权利得到根本保障,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才能促成文学市场、文学消费的健康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文学消费低端、作家稿酬低的现状。(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