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D预装歌曲被诉侵权 美廉美因销售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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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音著协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原告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称,被告高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高科影霸歌王DVD机(型号:GK818-15,以下简称DVD机)中侵权使用原告管理的《爱我中华》、《大海啊故乡》、《辣妹子》等20首音乐作品,并投入市场销售,从中获取利益,被告美廉美公司对该产品实施了销售行为,二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销售侵权DVD机,向高科公司索赔人民币20.5万元。
被告美廉美公司认为其销售的涉案DVD机有合法来源,不同意赔偿损失。高科公司则辩称,GK818-15型DVD机因是试产型,早已不再生产。该DVD机配带的歌曲光盘并非该公司所复制生产,不同意原告所诉的侵权主张。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高科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上述《爱我中华》等20首歌曲以附赠光盘的方式与其所生产的DVD机一并投入市场销售并由此获得利益,已构成侵权。美廉美公司实施销售带有侵权作品内容的DVD机,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行为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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