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产品在北京诞生 国内外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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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会是在做托,推销保险吧?”
以上是发生在《法治周末》记者与作家胡震生之间的对话。新生儿———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尚在襁褓中,通往市场与人心的路还很长。
6月24日,国内乃至国际首个险种———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产品在北京诞生。该产品由信达财产保险公司推出,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担任独家代理人。
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9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时下,文化产业的发展是解决就业的一大机遇。而金融能在资本市场中给予文化极大的融资支持。“具有独特优点的保险介入知识产权有助于促进二级交易市场的活跃,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金融从业人员刘东鑫对此如是分析。
同时,文化产品价值的形成和成本的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当前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较多具有轻资产、高风险的特点,文化产业的现状和金融企业的风险偏好间存在差距。信达财险副总裁朱红民说:“利用保险的聚合效应,可降低文化产业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应运而生。“保险等金融的投入,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开发和保险覆盖率的扩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市场分析处的严振华副处长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陈登伟说,这不仅给保险等金融领域开拓了另一片空间,还解决了文化产业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而结合国家提升文化产业的整体前景看,目前中央提出了创建文化强国,各地也提出了创建文化强省、文化强市的战略,北京汉衡律所律师夏建三说,“保护著作权和文化艺术、挽救文化遗产的时机已逐渐成熟”。
想法之雏形
2010年春天无疑也是著作权保护的春天。
此前,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已接到了众多客户的反馈,由于我国版权实行的是自愿登记,缺少强制性的规定,使得交易中风险迭起。
问题集中体现为:著作权流转随意、权属不清晰、出现大量的盗版剽窃现象。
由此,他们向信达财产保险公司发出了合作邀约。经过探讨调研,最终提出设计著作权保证保险这样一个险种,来解决当前版权权属交易的风险。
“著作权的采购人员也有相同的担心,不知道所购买的版权是否具有瑕疵。”陈登伟介绍与信达财产保险公司合作的初衷。
信达财险管理部的陈刚介绍,由于著作权很难通过它的占有状态判断实际权利人;而登记制度在法律上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方和转让方信息不对称,受让方很难弄清著作权权属的状态。因此,市场交易出现了大量侵权纠纷。
最初信达财险用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风险,由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来承担责任风险。但是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运作模式已经不适合该责任保险方式。“它是提供交易的中间方,不承担责任。由此我们就采用了保证保险的方式”。
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的殷秩松总经理向记者介绍这个新兴的险种:“如果著作权的买方投保了该保险,买方发现由于卖方无权许可、转让著作权,著作权不完整、存在瑕疵或者著作权转让未经第三方授权同意,使得交易的买方被诉侵权,保险公司将先行对真实版权人进行赔付,并向买方赔付相关法律费用,从而避免了著作权买卖中的风险,增强了交易双方的信心。”
而在合作分工上,殷经理提到,国际版权交易中心除了对险种的设计提出建议和进行早期的调研工作外,还将对这个险种的后续工作进行宣传推广,并对著作权权属状态进行审查,符合投保条件后,信达才会投保。
作家买账吗
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发布后,记者致电一些作家和出版商,他们会不会通过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的著作财产权呢?
上海社科院文学所副研究员陈占彪经常出书写作,“我肯定不会买”。他非常确定地说,“我出的书受众群体有限,收入并不丰厚,有时还要赔钱。微薄的经济利益能有什么利益纠纷呢?这个保险对我没多大作用”。
“我们是大型正规的出版社,接触的也都是信誉好的作家,也许这个险种对于有极大经济利益的作品,比如畅销书更有用。我们不会用保险的方式来解决著作权权属以及其他纠纷。”商务印书馆商务文津副总编辑丁波告诉记者。
作家傅国涌认为,这不过是种商业行为,实际上起不到保障作用,他笑称:“要解决著作权纠纷也要通过律师、司法途径来解决,不会通过保险。”
“图书版税很少、市场很小,作者怎么会再从这小数目中拿出一部分投保呢?”
磨铁公司签约作家胡震生起初怀疑记者要向他推销保险。他表示,虽然险种听起来主观意愿不错,但比起出版商,他对保险公司更没信任感。“用保险来解决著作权产生的问题不是根本方法,需要完善的交易机制,这是法律来解决的问题”。
保险适用谁
由于作家和出版商之间的交易模式运作多年,机制成熟,风险不大。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在此似乎并不叫座。
据陈登伟介绍,因为版税机制缺陷导致的版税风波,比如袁腾飞和磨铁版税纠纷。不计划以保险形式来做。“保险是保证概率事件发生的风险,版税纠纷的发生是百分之百的。不适宜用保险方式来解决,我们在考虑推出诚信码,还有加大对交易完成后,后续行为的监控和保证。”他说。
相反,互联网、手机等新兴数字媒体,才应是保险针对的重点。
在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的发布会上,信达财产保险公司、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新浪、优酷以及酷6三家媒体签订了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的初步战略合作协议,除了这三家,有合作意向的其他机构也是网络公司这一新兴的数字媒体。
据陈刚介绍,网络数字媒体采购视频,需要对视频的版权真实所有人进行核实确认。“在网络进行再传播过程中,视频的作者会拿起法律武器诉讼网络,其实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不是网络,而是视频的发布者,如果网络购买了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保险公司会承担网络的侵权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这个险种的标的包括作家的著作权。图书的著作权比数字的著作权风险低。作家也可以投保,不过图书创作权很容易被确认。该险种主要是针对数字作品”。
作家与出版商的版税纠纷是否纳入到保险范畴,目前还在探索阶段。陈刚说:“在研发的确权责任、确价责任等保险,已有一定雏形,作为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的后续研发系列。出版商具体印刷和卖出多少书不容易计量,但是网络上数字视频是可以通过下载量、流量来计算、固定价值的。纸媒的价值确定有一定难度。”
“这一新兴的险种,对在体制外靠写作谋生的自由市场作家、网络、动漫、手机等新兴的电子媒体的数字作品等新异态文化产品中大有用武之地。”上海市版权局版权服务中心法律处的韩晓永一语中的。
城市的范本
一份关于著作权的银行质押具体实施计划书正在筹备中,受上海市政府委托,韩晓永正是写作者。
“这和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金融介入到知识产权领域。因为无形的知识产权价值不好固定,阻碍了文化产业的融资。著作权质押解决了这个问题,有助于集合中小资本,走的是银行途径;而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走的是保险公司途径,降低了文化产业中交易的风险”。
据韩晓永介绍,著作权质押的最大难题是无形资产的形态、权利和收益难固定。上海、北京、西安在著作权质押方面走在了前列,形成了两种模式,北京实行的是“裸押”,没有政府保证金;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先拨了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政府资金的介入,加大了著作权价值的担保力度;西安的模式在探索之中。
在上海市,对著作权的保护集中在传播领域,而不是复制领域。
市政府将版权质押这项工作具体包给了某资产评估所,“我们从法律方面给资产评估所提出意见和帮助。资产评估所从权属状态等方面对资产进行评估,比如没考虑到作家知名度这一因素”。韩晓永说,“上海市政府的版权质押项目虽也包括对图书等版权全方位的保护,但主要集中在新异态的电子数字文化产业领域。”
国内外首例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和国外同行的互动。
据他了解,国外有一些关于保险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准备,可并未形成成熟的规模和体系。“这是一种新的、大胆的尝试和探索,这个险种的设计也更具风险性和特殊性”。
然而,过去在中国保险法中,对知识产权没有明确的规定。陶鑫良说,知识产权作为保险法中所规定的无形财产之一,是可以用保险法来具体规定细化的。该新险种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减小交易风险和促进交易的效率都有好处。
险种规范的可能不仅仅是初始的交易者,而是版权等知识产权交易中的中间环节中出现的第三、第四者。著作权原始作者收到的利益不多,更多利益都流失在了交易的中间环节。
山东德衡律所的青年律师葛亮在英国留过学,他说,国外知识产权每项交易每一步都很固定,所以知识产权纠纷很少,即使有,也不会用保险形式来解决。
而中国目前处于知识产权的起步阶段,用保险这一辅助手段来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和交易还是很有用的,有助于提高对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重要性。
“美国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险最多,将知识产权侵权产生的诉讼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是一种诉讼费用的担保,侵权造成的损害反而是不赔的。应对官司一方产生的诉讼费用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陈刚介绍,“保险一般要求标的具有同质性,但知识产权纠纷是一件一样,各不相同,但某一类案子的诉讼费用大体是可以划归的。所以美国做的更多的是诉讼费用的保险。”
陈刚说,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总体来说在国际和国内是刚刚起步。在著作权保护的具体险种方面,这是第一个开拓者。
国内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例如车险里面的交强险)、信用保证保险(违约行为的保险)和律师诉讼风险等,还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保险。
“国外版权自愿登记率能达到百分之九十,权属很清晰。国外法制环境健全,盗版现象并不严重。”陈登伟说,“国内盗版泛滥,这给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提供了市场空间。”
陈登伟介绍,著作权中隶属于人身非财产的四项权利是不允许转让的,著作权中财产权是可以交易流转的,所以这个险种针对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侵权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估价于“无形”
从技术角度来看,金融介入知识产权如何融资和保护?
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法学院教师袁真富和韩晓永有共同的忧虑:
首先,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固定非常困难。其次,对于著作权权属的明晰和确定所形成的工作量很大,图书等版权产生的商业价值不好评估,再有就是风险调查相对繁琐和复杂。
信达财险针对知识产权实际价值难于确定和固定这一问题,陈刚提出,设置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不得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的两倍。我国著作权法根据知识产权判例,设置最高赔偿上限为50万元。信达在这个赔偿限额内,具体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和保费,但目前都不是很高。
“在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中,只是权属的确定,以交易额为标准,不涉及对资产的评估。但在其他知识产权业务中,有专门的评估部门。而且北京市版权局等机构有很多资产评估的课题和具体做法。”陈登伟说,“国家版权局和财政部也正在制定一个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标准。”
前方路漫漫
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确定和保护始终路漫漫。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由于作品在不同的传播过程中会产生新的权利人,不如专利和商标的权属确定容易,而且版权行业风险较大。
但是另一方面,这给保险介入提供了可能。
“该险种应该针对的是电影等投资收益比较大的作品。”袁真富说,“国内版权诉讼的判决赔偿额不高,从判例来看,著作权权属侵权的判决赔偿额也不会很大。网络等电子媒体作为著作权转让的受让方投保兴趣会很大。”
他说,中国现在的版权价值较国外低得多,商业价值未得到充分释放的情况下,著作权质押和保险等金融对文化的投资前景不是很乐观,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只是从观念上做一些准备和推广。等中国的创意产业和版权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商业价值提高和完全释放后,文化市场对保险等金融的需求可能更大,现阶段推广和实施难度会大些。
据记者向平安保险公司李锦女士了解,包括平安等其他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方面基本上所做的都还是固定有形的资产的保险,因为无形资产价值风险太大,大的保险公司不会尝试做这么偏的险种。“这应该是小型、新兴或者国外一些保险公司尝试做的”。
作为一个年轻的保险公司,信达财险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我们觉得再在传统险种方面做,很难突破、超越其他大的成熟的保险公司。于是想在保险领域新兴的方面进行开拓。作为首次创新尝试,初期不会过分扩大,在不断观望、试错、调整和完善,也可能因为产品市场效果不好而被停止。这是一个1年期的短期新险种,只需要去保监会备案而不是审批就可以,时间短会使我们更便于操控险种的走向”。陈刚坦诚地说。
对于保监会在开发新的保险领域中的作用,陈刚说,保监会一般不会干预保险公司具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但是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的扶植,对于产品的推广也会起到一定作用,即所谓的“政府搭台”,对于具体业务进行监管。
陈登伟说,这个险种保费并不高,希望行业内把购买这个保险作为一种习惯。这个过程需要不断推广,以期让受众者接受。
夏建三认为,该新险种的出现是必然的,著作权受让人只要到保险公司投保,就能防止被侵权,交钱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省心、安心、放心。也对非法交易、剽窃、盗版加了一道屏障。“当然,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有个过程,这需要保险公司等加大力度宣传,让保险意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上来”。(法治周末 作者 邬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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