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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状告6家KTV侵权获法院支持

日期:2009-01-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刁云芸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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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北京圣金娱乐有限公司等6家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认定KTV经营者未经授权在经营的KTV包间的点歌设备中使用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对6家KTV经营者分别作出给付音集协7.5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赔偿金。

    2008年7月至11月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分别与权利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KTV经营者未经许可即在其经营的歌厅的点歌设备中使用了其中40部至50部不同数量的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认为这些KTV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向各KTV经营者主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6家KTV经营者中除一家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余5家均积极应诉,在法院组织的谈话、庭审中,这些KTV经营者能普遍认可侵权事实,也愿意解决与音集协之间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问题,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许可使用费的给付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音集协依据与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和复制权,6家KTV经营者在其经营的歌厅点歌设备中使用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应取得音集协的合法授权,并应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6家KTV经营者均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故法院确认6家KTV经营者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KTV经营者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KTV经营行业尚未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给付标准用于赔偿数额的参照,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又不能达成赔偿数额方面的认同意见,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KTV经营者对作品的使用方式、经营模式和规模等因素予以酌定,对6家KTV经营者分别作出给付音集协7.5万元至18万元赔偿金的判决结果,并酌情支持了音集协因为案件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