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员工为宣传“新瓶装旧酒” 构成侵权赔偿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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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江阴某塑胶公司在计算机网络维护中发现,一家同行企业在其网站中擅自使用了塑胶公司的产品介绍图片和网上发布的文章,于是立即委托江阴公证处进行了证据公证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之后,塑胶公司以对方侵害了本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损失10万元。
庭审时,被告公司对公证书的内容予以了认可,同时被告调查发现,复制涉案图片和文章的员工刚刚从原告公司跳槽到被告公司不久,该员工是为了扩大新东家的知名度才出此下策,而马虎的他在复制内容时竟然原封不动照搬照抄,就连在新东家网页上挂的产品名称也是原单位的。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赔偿损失方面,应根据被告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网页的内容及篇幅、侵权行为所致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经法院调解,最终被告公司表示会立即删除公司网站中使用的侵权文章、图片,此外一次性赔偿被告公司人民币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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