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成邮票图案 双方当事人最终庭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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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摄影家马某的两幅作品在某旅游公司主办的摄影大赛上获得优秀奖。2004年马某发现其获奖作品被制成邮票进行销售,马某认为旅游公司、邮政局、集邮分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马某与三方协商未果,遂于2007年8月向包头中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旅游公司答辩称,其使用马某的作品是根据2001年大赛征稿启示第4条之规定,即“获奖作品组委会及主、协、承办单位有权用于展出、刊用出版画册、印刷宣传画页、在小区陈列,不再支付报酬。”邮政局、集邮分公司也表示他们是依据该旅游公司的书面授权进行销售的。
庭审双方各执一辞,据理力争,当庭调解未成。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权衡利益得失,终就赔偿及作品的使用问题庭外和解,原告马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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