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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

日期:2017-05-08 来源:SHIPA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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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系在与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则应当认定为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此外,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状态图可以限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而其使用状态图与其他视图结合用于确定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只有被控侵权产品与此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各视图(包括使用状态图)均相同或相近似,才能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朝来万通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蒲运连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19号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ZL201030140981.2、名称为“玩具刀(疾影)”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4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7日,专利权人为奥飞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简称奥迪动漫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奥飞文化公司),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09年1月1日,奥飞公司与奥迪动漫公司、奥飞文化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涉及其共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务,由奥飞公司全权代理。

奥飞公司诉称:2012年发现在朝来万通公司市场“百货、鞋帽、服装厅”中的甲1号柜台(蒲运连)销售的三无玩具产品(疾影)与奥飞公司享有专利权的玩具产品外观设计相同,已经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内,构成侵权。朝来万通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应与蒲运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案专利各视图显示,该专利为刀型玩具,武器刀造型,由刀刃、刀身、刀柄三个部分组成,刀刃长于刀身。刀刃固定在刀身上,可拆分,刀刃顶部为平滑的上翘弧线;刀身呈不规则形状,用于固定刀刃与刀柄;刀柄固定在刀身上,呈弧形,可向下折叠(详见附图1)。涉案专利简要说明列明,1、玩具枪(疾影),属于玩具领域。2、设计要点在于仿武器刀形状上。3、主视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


(涉案专利)


(被控侵权产品)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奥飞公司是否有权提起侵犯涉案专利权之诉(略)

二、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专利专利权,应首先确定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图,是基于变化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呈现的不同状态而对产品六面视图的补充。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本案中,涉案专利授权文件中有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图,由于奥飞公司在简要说明中列明了涉案专利产品的分类和用途,故涉案专利的使用状态图应属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与涉案专利授权文件中的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一同限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系在与涉案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则应当认定为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

此外,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使用状态图可以限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而其使用状态图与其他视图结合用于确定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只有被控侵权产品与此类外观设计专利的各视图(包括使用状态图)均相同或相近似,才能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玩具类产品,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涉案专利属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由各视图(包括使用状态图)共同限定,只有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各视图(包括使用状态图)均相同或相近似,才能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与立体图为一武器刀型设计,使用状态图为一类似手枪型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是一武器刀型设计,其刀刃与刀身不可拆分,刀柄不可折叠,亦即其外观形态不可变化。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对比,其与涉案专利使用状态图呈现的手枪型设计区别明显,并未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因此,至少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使用状态图并不相同或相近似,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未侵害涉案专利权。故奥飞公司有关蒲运连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只有直接销售者构成侵权时,相关市场的经营和管理者才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对于奥飞公司主张朝来万通公司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