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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原告虞某与被告U公司、第三人刘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日期:2023-07-26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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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


虞某(乙方)与U公司(甲方)就“4D装饰保温组合板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合作项目的第一阶段甲乙双方共同成立一项目部,甲方出资金、人力、物质条件和相关资源等,确保第一阶段(中试)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完成,乙方出技术和科技成果;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与项目产品和技术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均为乙方;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作项目无法进展或者进展不顺利,非违约方可终止合作,违约方应赔偿损失,项目全部知识产权归非违约方所有。U公司基于该项目收到上海某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拨付的专项发展资金355余万元。


2015年7月


U公司购买了总金额为33万元的“DID装配板成型机”。


2016年10月12日


名称为“小型装配式保温预制板在钻孔钻到钢筋情况时的安装连接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获得授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1月17日,发明人为虞某和刘某,专利权人为U公司。


2016年12月


虞某以U公司长期无法到位项目开发资金为由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并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刘某出具书面声明,确认涉案专利相关权利均归虞某。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项目未完成原因各执一词,虞某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U公司未履行出资和提供物质条件等义务,而U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义务,在U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项目未按期完成系因虞某技术及相关材料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虞某有关U公司违约致使合作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成立。依据《合作协议书》违约条款的约定,虞某要求确认与合作项目相关之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刘某作为发明人之一,确认涉案专利权归虞某所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因此,判决涉案发明专利权归虞某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时项目成果的权利归属认定。在拥有技术一方主张合同相对方未按约提供资金和物质条件时,需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双方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特别是当被诉方主张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判断其所提供的资金或者物质条件是否与涉案项目有关,项目已使用资金占项目预估自筹资金和已获专项发展资金的占比等,从而进一步认定项目未按期顺利推进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方。


涉案协议违约条款约定因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全部归非违约方所有,该约定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规定,也有利于维护技术合作开发中守约主体的权益。本案对于技术合作项目履行过程中守约方的技术成果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