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案例聚焦 > 案例评析 > 反不正当竞争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盗用他人网站的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案

日期:2023-02-27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岳展羽 浏览量:
字号:

案情简介


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车质网公司)是车质网(www.12365auto.com)的运营主体,该网站是全国汽车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置服务平台,其投诉处理流程包括用户投诉、信息审核、厂家受理、处理反馈、用户评分、完成/再投放六个环节。车质网收集和整理了大量汽车质量、售后服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会有工作人员对投诉信息进行审核、编辑或修改,然后展示在投诉品牌、问题描述、投诉状态等细分条目里。


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奥蒂思公司)与车质网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其运营的汽车门网站(www.qichemen.com)主营业务同样包括“汽车质量投诉解决”。汽车门网上约5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在内容、标题格式、配图上与车质网完全一致,甚至含有相同的文字错误及车质网水印,且均晚于车质网发布时间。奥蒂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涉案信息的实际来源,且部分投诉信息里的投诉人和手机号并没有在汽车门网站注册过。


车质网公司认为奥蒂思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奥蒂思公司复制、搬运车质网中涉案5万余条投诉信息并在汽车门网站展示使用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奥蒂思公司财产与赵某相互独立,故判决:一、奥蒂思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奥蒂思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赵某共同赔偿车质网公司经济损失975 830元;三、奥蒂思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赵某共同赔偿车质网公司必要维权支出74 170元;四、在汽车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汽车门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五、驳回原告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奥蒂思公司与赵某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奥蒂斯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车质网公司是涉案相关投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者,其因此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保护。车质网公司付出了大量经营成本,对消费者投诉信息进行了审核、整理、编辑、反馈,其所获得的投诉信息数据集合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资源。


其次,奥蒂思公司不能对其网站出现如此大量与车质网投诉信息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信息做出合理解释,亦无证据支持同一位用户多平台投诉的主张。从双方网站投诉信息比较情况看,双方网站大量投诉信息的标题格式、内容、配图完全一致,甚至含有相同的文字错误及车质网水印,且均晚于车质网发布时间,如此多达5万余条相同信息难谓巧合。


最后,奥蒂思公司将车质网公司的网站投诉信息复制发布在自己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质网与汽车门网均为从事汽车质量投诉咨询的服务平台,均依靠收集投诉信息、协调车企解决投诉问题进而直接或间接获取收益。作为同业竞争者,奥蒂思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复制和搬运的手段将他人数据据为己有,并公然作为自身经营资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种不劳而获和食人而肥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会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害,同时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和汽车企业误以为其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源而与之合作。此外,奥蒂思公司网站未举证证明33万余条网站历史投诉等宣传数据的真实性,已构成对投诉数量的虚假陈述;其虚构投诉处理进展和结果,亦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车质网公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大量客户投诉数据收集能力吸引了更多商务合作和更多用户。在当事人未提交具体经济损失或所获收益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投诉信息的商业价值、车质网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奥蒂思公司的主观故意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赵某为奥蒂思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无法进一步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支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奥蒂斯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网站付出大量经营成本来收集和整理信息,所获得的信息数据集合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资源。也是该类商业模式得以实现盈利的基础。作为同业竞争者,奥蒂思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复制和搬运的手段将他人积累的投诉信息据为己有,并公然作为自身经营资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种不劳而获和食人而肥的行为,不仅会给对方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害,更会损害他人依法从事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同时会使得相关消费者和汽车企业误以为其具有相应的市场力量和经营能力,进而有可能与其发生经营活动,是一种混淆真实投诉渠道、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本质上系违背诚信原则攫取和损害他人经营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如无法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支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