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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王者风范(座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2-02-07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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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王者风范(座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0381民初2480号


二审案号:(2020)浙03民终138号


裁判要旨


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商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应重点审查销售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符合进入市场流通的正规商品形式、销售商购入被诉侵权产品的支付凭证与发货单等材料,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与销售商购买记录是否具有一一对应性等内容。若在案证据尚未就以上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或者证明力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则说明销售商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天一坊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君君家居饰品店(简称君君家居饰品店)

 

原审第三人:浙江河马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河马公司)、浙江华韬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华韬公司)

 

2011年12月24日,天一坊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对美术作品“王者风范(座钟)”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2013年3月26日、2013年11月1日,君君家居饰品店向河马公司购得“王者风范”座钟产品各一只。2017年11月29日,天一坊公司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在君君家居饰品店以2200元购得座钟一只。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除局部细节外,整体与天一坊公司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天一坊公司遂将君君家居饰品店诉至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君君家居饰品店未经天一坊公司许可,在实体店铺内销售外观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天一坊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该店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提交了上家河马公司发货单、调拨单及其向河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转款记录,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能综合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河马公司,故君君家居饰品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一)君君家居饰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天一坊公司“王者风范(座钟)”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二)驳回天一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一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重点对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审查,发现被诉侵权产品无配套外包装盒、合格证、产品说明等材料,对此,君君家具饰品店在庭审中称被诉侵权产品从2013年购入至今已四年有余,因保管不善相关配套外包装等材料已遗失。二审法院认为,君君家居饰品店提交的发货单、调拨单及转账记录可证明其曾与河马公司有过交易往来。在河马公司明确其所售的天一坊公司工艺品均有木架及外包装盒等包装,同时无法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该公司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地推定在2017年11月出售的无配套外包装盒、合格证、产品说明的被诉侵权产品,即为君君家居饰品店在2013年从河马公司购进的“王者风范”座钟。并且,君君家居饰品店作为长期专业从事工艺品销售的经营者,声称其曾与天一坊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其较一般经销商应有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所售的售价高达2200元的被诉侵权产品却没有任何生产者信息,也无配套外包装盒、合格证、产品说明等,不符合进入流通市场的正规商品形式,这足以说明君君家居饰品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综上,君君家居饰品店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合法途径善意取得,一审法院关于君君家居饰品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综上,法院二审改判:君君家居饰品店赔偿天一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


典型意义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因《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销售商的主观过错作出明确规定,且客观上未经登记的作品也不像注册商标一样在商标网上进行公示,故销售商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司法实践中较难作出判断。


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来源于河马公司虽进行了审查,但是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或证明力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换言之,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君君家居饰品店在2017年11月出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该店在2013年从河马公司购进的“王者风范”座钟之间具有一一对应性。本案二审判决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全案进行审查,尤其关注被诉侵权产品在被公证购买时的状态,发现被诉侵权产品完全不符合进入市场流通的正规商品的形式,这足以说明君君家居饰品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可以适当降低对销售商主观过错的考量,但是还是应加强对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的审查。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