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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洗稿”的侵权判断

日期:2019-10-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布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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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北京汇文立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汇文立业公司)与被告杭州尊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尊软公司)、被告杭州上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岸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尊软公司和上岸公司共同赔偿汇文立业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汇文立业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依法享有小说《窃玉生香》(下称权利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尊软公司在其经营的“啃书星球”网站(www.ibananas.cn)和“啃书星球”APP上提供小说《玉石圣手》(下称被诉作品)的在线付费阅读;上岸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啃书星球”上提供被诉作品的在线付费阅读。汇文立业公司经比对认为,二被告传播的被诉作品与权利作品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构成对权利作品的抄袭,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汇文立业公司就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汇文立业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尊软公司与上岸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尊软公司和上岸公司辩称,二被告传播的被诉作品已获得被诉作品作者的合法授权,虽然被诉作品与权利作品存在相似性,但两件作品是不同的作品,不构成抄袭。同时,二被告没有义务对平台上所使用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进行事先审查,并不存在侵权主观故意。同时汇文立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二被告的获利,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汇文立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够证明其享有权利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判断二被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则需要结合“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标准进行分析。通过对比两部作品的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发现,被诉作品中虽设置了不同的人物姓名,但各人物与权利作品中的主要人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且其中某些人物的身份、特征等也相同。同时两部作品均讲述了穷苦人家出身的男主人公因赌石结识云南当地帮派,经历各种阴谋诡计和权利纷争后,凭借自己的赌石技术和计谋,赢得地位、财富和爱情的故事,在汇文立业公司主张权利的具体故事情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结合两部作品的发表和更新时间,权利作品的更新完成时间早于被诉作品,且一直在网络中处于公开可见状态。故二被告在传播被诉作品前即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综上,法院认定汇文立业公司所主张的被诉作品内容构成对权利作品对应内容的抄袭,二被告共同侵犯了汇文立业公司就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据此作出判决。


点评


该案属于典型的涉及“洗稿”问题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洗稿”的实质就是著作权侵权中的“高级抄袭”,主要是针对文字作品发生的抄袭行为,其具体表现为被诉侵权人通过把权利人的权利作品“改头换面”后变成新的作品进行使用,此种侵权相比一般“原装使用”的侵权形式更为隐蔽,也更加难以判断。法院在对“洗稿”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进行判断时,可采取“排除-比较”的方法来进行判断,首先要排除过滤掉作品中属于思想范畴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以及属于历史事实、通常表达等公有领域内的表达部分,然后对剩下的具体表达进行比较,在比较时既要从作品的整体布局、叙事结构等进行综合比较,也要比较个别、部分的具体语言表达,甚至存在的共同错误等。如果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判断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符合侵权判定的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抄袭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