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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律师:促销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日期:2024-04-2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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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


您好,房产企业拟举办一场商品促销活动以促进房产销售,促销销售商品为某知名商超品牌的产品,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其文字商标(类似于xx产品特卖会或xx特卖会),请问这是否构成商标权性使用?是否属于对商标权的侵犯?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首先,须判断贵司的促销、宣传中对于所述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贵司在促销活动广告宣传中使用某品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次,须判断贵司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权利用尽原则,当附有商标的商品首次出售后,商标权人不得再以商标侵权为由阻碍商品的后续流通。所谓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一旦将知识产权产品合法地投放市场,权利人对这些产品的进一步控制权即被认为用尽或穷竭。因此,在促销活动中对某品牌商品二次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若您的广告宣传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可能使消费者对贵司与该品牌的关系等产生混淆误认,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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