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局发布AI创造受专利法保护情况调查报告
2024年4月22日,日本专利局(JPO)发布人工智能(AI)创造受专利法保护情况调查报告。JPO就如何在专利法中保护人工智能创造的问题,在国内外进行了公开信息调查、问卷调查、意见征询,并汇总了调查报告。结果显示,目前还没有发现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因AI的应用影响,需要立刻改变专利法保护方式的特别情况。基于本调查的结果,JPO在密切关注AI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将探讨专利法如何保护利用AI的创造。具体内容如下。
1.公开信息调查
(1)发明创造中的AI利用情况:谷歌、亚马逊、Meta、微软,Open AI正在将大型语言模型应用于编码辅助、搜索引擎升级、聊天机器人、图像生成、广告生成、语音和音乐生成、动画和动漫生成、机器人行为生成等多种领域;其他企业也将生成式AI应用于药物和材料开发、饮料配方建议和三维机械等设计方案的生成、采购文件的制作等方面;同时,也有多个AI开发企业和服务企业合作的案例。
(2)AI应用扩大伴随的问题:在JPO所调查的相关论文中,尚未有意见指出在现行的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法律中关于AI发明的判定问题;有意见指出,针对AI相关发明产出高效化问题,为防止AI创造发明的数量泛滥,应提高发明创造性判定标准、扩大审查标准中“类似/临近/相邻技术领域”范围,以便更容易发现显而易见/缺乏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多数意见指出AI相关发明人应是自然人。
(3)国家/地区的专利法和审查标准:
①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于2022年11月公布了AI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准则,但由于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该准则暂停公布。
②美国于2023年10月发布了确保利用AI安全性等相关的总统令,在总统令发布后的270日内将面向专利审查官和申请人,发布在AI和知识产权的关系中应考虑的具体事项。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部长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更新现行专利资格审查的相关判断,以明确AI与关键新兴技术相关发明的专利资格问题。
③在世界瞩目的DABUS判决问题上,英国最高法院驳回了斯蒂芬·塞勒将AI机器DABUS命名为发明者的专利申请,原因是AI程序不能被命名为专利的发明人,专利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2.日本国内问卷调查、意见征询
(1)问卷调查JPO对41家AI相关专利申请的上游企业和生成式AI相关专利申请的企业进行了调查:
①已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利用AI的企业数量达到14家,但多数(11家)企业认为AI技术的利用水平不充分;目前虽有在选定课题和解决方法的阶段运用AI,但最终也是人在AI基础上做出判断,尚未发现全程仅用AI进行的发明创造;
②随着AI利用的扩大,14家企业认为应该修订发明创造性的判定标准,26家认为不应更改;
③关于AI自主发明的专利申请和权利化带来的问题,大多数企业表示担忧,有企业指出由于尚未被验证可行性的专利发明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审查延迟。
(2)意见征询为深入了解公开信息调查结果和日本问卷调查结果,JPO对4位法学学者、材料信息学相关专家、2位律师和专利师、6位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意见征询:
①专家认为在材料信息学领域使用AI可进行反复实验,因此能够提高新材料开发的效率;
②多数意见指出,即使发明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AI,由于在过程中需要一定程度自然人的参与,因此可以按照现行的发明人要求来应对,即将创作中具体化发明技术特征的人认定为发明人。另一方面,也有意见认为,即使随着后续AI的发展、人类的干预减少,只要有一个自然人参与创造,就足以认定其为发明人。
③大多数意见认为自然人应被认定为发明人,理由是“因为无需对AI进行激励,因此没有必要将AI作为权利主体”“AI本身没有权利能力,从法律理论上很难认定AI的权利主体”“AI权利主体的争议不仅会对专利法,也会对其他法律领域产生影响”等。
3.日本海外问卷调查、意见征询
(1)海外问卷调查JPO对美国、欧洲、英国、中国和韩国的部分法律事务所进行了调查:
①在发明创造过程的AI利用率较低,AI的技术水平还不完善,容易出现错误输出和矛盾输出;
②在发明人的认定上,多数意见认为应根据对发明的实质性贡献、贡献度判断;
③有意见指出,如果对AI自主发明赋予专利权,在短时间内会产生大量的专利申请,导致专利审查人力不足,出现垄断专利的企业等情况。
(2)海外意见征询JPO在问卷调查的事务所中选取部分进行了意见征询:
①关于专利事务所使用AI的情况,一些受访者对AI准备申请文件时的安全性表示担忧。另外,AI制作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存在内容不充分的情况;
②有意见指出,发明创造性的判定标准在未来或会提高;英国AI相关发明的判定方面,发明需要技术上的贡献,较欧洲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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