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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应用于港珠澳大桥的专利被维持有效

——桥梁伸缩装置专利经受住考验

日期:2018-11-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祝文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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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举世瞩目的港珠澳大桥正式开通,桥上97%的桥梁伸缩缝装置由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路宝公司)设计生产。就在港珠澳大桥正式通车前夕,路宝公司的一件名为“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专利号:ZL200410049491.5)发明专利刚刚经受住了一场考验,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专利权被维持有效。


“专利权全部被维持有效,有力地证明了该专利技术的创新性,同时也是对我们代理团队工作的肯定。”该案代理律师、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建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自主研发破封锁


路宝公司是一家从事桥梁结构件生产、施工,桥梁健康运营相关技术的专业化公司,重点致力于伸缩装置、支座等桥梁部品、桥面铺装材料和工艺,以及桥梁病害的研究治理。路宝公司凭借所掌握的桥梁伸缩装置核心技术,技术水平在领域内位居前列。


车辆通过某些桥梁时会发生桥头“跳车”现象,这是因为路桥连接处的“伸缩缝”装置存在结构与性能的缺陷,导致车辆通过时颠簸非常明显;而且,“伸缩缝”装置由多根垂直于桥梁走向的钢板组成,如果长时间高负荷的受重,这些钢板很容易断裂,引发交通事故。


2003年,路宝公司创始人徐斌研发出了一种能随着桥的变动而多方位变动的桥梁伸缩装置。该装置的设计合理,性能可靠,可以适应多种桥梁,同时,可以使钢板的使用寿命达到60年以上。据了解,该项技术打破了国外行业巨头长达100多年对桥梁伸缩装置技术的垄断,使得该类装置的工程造价大幅降低。


2004年,徐斌将他的技术成果“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7年获得授权。据悉,该专利还先后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第11届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一等奖等诸多荣誉。随后,该专利被许可给路宝公司使用。


2008年,路宝公司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723-2008 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装置》企业标准被确定为行业标准,其中使用了“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专利,由此,该专利成为了行业内标准必要专利。


如今,该专利技术被应用在港珠澳大桥、杭州湾跨海大桥、广州珠江黄浦大桥、南京长江二桥等数十项特大型工程上。


屡次维权均获胜


该专利技术在取得良好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围绕该专利还发生了多起侵权诉讼。


2015年2月,徐斌和路宝公司共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提起诉讼称,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下称铭健公司)在施工的西商高速桥梁伸缩缝工程第69标段中,侵犯了上述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铭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68万余元。铭健公司的抗辩主张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实施行业标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等。


此案经西安中院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裁定发回西安中院重审。西安中院重审认定铭健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路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万元。陕西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路宝公司于2015年8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合肥中院)提起诉讼称,在合肥市裕溪路高架桥第二标段的施工项目中,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下称路德公司)制造、其余两家公司销售并使用了侵犯其上述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4万余元。


合肥中院一审认定路德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路宝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驳回了路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此后的二审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路德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均构成侵权,须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路宝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2018年初,铭健公司针对上述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具备创造性。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审查决定,认为铭健公司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张建纲表示:“该专利是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打破国外封锁的优秀代表,其背后涉及的市场及经济效益都很高。基于我们详细的调查取证与精心准备的无效应诉策略,专利复审委员会结合在案证据,对该专利作出了维持发明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目前,铭健公司尚未对本报记者的采访作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