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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日期:2017-08-2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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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知战联办〔2017〕17号

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民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中国科协,“双打”办: 

经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章)
2017年8月17日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根据各相关部门职责,对各项重点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主要指标

到2020年:

1.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知识产权局负责)

2.PCT专利申请量达到6万件。(知识产权局负责)

3.植物新品种申请总量达到2.5万件。(农业部、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全国作品登记数量达到220万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5.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达到44万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7.规模以上制造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达到0.7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8.“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达到100亿美元。(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9.“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0%。(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80分。(中央综治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


11.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成果。(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2.支持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知识产权局、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13.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评价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产品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体系。(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4.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和优化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流程。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代理领域开放程度,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限制。(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15.加快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构建提升创新效率和效益的知识产权导向机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国资委、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二)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

16.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制修订,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中科院、国防科工局、贸促会、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17.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农业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18.推进诉讼诚信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公安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19.强化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的查处力度,为创新者提供更便利的维权渠道。(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0.加强商标品牌保护,提高消费品商标公共服务水平。(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1.规范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工商总局、法制办负责)

22.持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财政部、国资委、国管局负责)

23.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议仲裁和快速调解制度。(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农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法制办、贸促会、高法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24.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5.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

26.突出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培育方面的引领作用,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完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统计局负责)

27.加大高技术含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力度。(知识产权局、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28.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和服务产品。(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证监会负责)

29.完善科研开发与管理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员派驻机制。(科技部、教育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30.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31.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深入推进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试点。(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负责)

32.推动产业集群品牌的注册和保护,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基地、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试点示范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3.推动军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负责)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4.加快推动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5.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健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中医药、新闻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等领域法律制度。(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6.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健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7.研究完善商业模式和实用艺术品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局、高法院牵头)

38.研究“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高法院负责)

39.研究新媒体条件下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40.研究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1.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4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工商总局、法制办、高法院负责)

43.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知识产权局、法制办负责)

44.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45.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改进度适时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46.完成专利代理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47.组织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在民事基础性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及重要概念。(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高法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48.研究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以及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49.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形成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体系,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理机制,努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维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导向性、终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职能。(高法院、中央编办、公安部、高检院负责)

50.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51.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研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高法院、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52.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无效程序协调的研究。(农业部、工商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53.及时、有效做好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工作。(司法部、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54.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5.完善常态化打防工作格局,进一步优化全程打击策略,全链条惩治侵权假冒犯罪。深化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探索使用专业技术手段,提升信息应用能力和数据运用水平,完善与电子商务企业协作机制。加强打假专业队伍能力建设。(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6.深化国际执法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围绕重点案件开展跨国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57.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8.完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映强烈的侵权案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9.建立完善专利、版权线上执法办案系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0.完善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的举报投诉机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1.创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执法维权绩效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2.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3.加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绩效评价,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4.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农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法制办、贸促会、高法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65.落实对外贸易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适时出台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66.改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体系,加大对优势领域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负责)

67.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货物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程序,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商务部负责)

68.坚持专项整治、丰富执法手段、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打击侵权假冒执行力度,突出打击互联网领域跨境电子商务侵权假冒违法活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69.加强国内、国际执法合作,完善从生产源头到流通渠道、消费终端的全链条式管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70.开展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资源调查。(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1.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工作指南,加强对优秀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和运用。(文化部负责)

72.完善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登记、注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保护和发展基金。(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财政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73.研究完善中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制度,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的信息披露、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制度。(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4.探索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卫生计生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75.建立民间文艺作品的使用保护制度。(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6.加大宽带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终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77.强化在线监测,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专项行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78.加强对网络服务商传播影视剧、广播电视节目、音乐、文学、新闻、软件、游戏等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将知识产权执法职责与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责任结合起来,建立信息报送、线索共享、案件研判和专业培训合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79.加大对食品、药品、环境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侵权假冒快速处理机制。(环境保护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0.建立健全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1.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生态环保领域的专利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环境保护部负责)

82.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乡村专项行动,建立县域及乡镇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加强农村市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条件建设。针对电子、建材、汽车配件、小五金、食品、农资等专业市场,加大对侵权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堵侵权假冒商品的流通渠道。(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3.重点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等仿冒侵权违法行为。(工商总局负责)

84.针对重点领域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突出大案要案查处、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和网络盗版监管,持续开展“红盾网剑”、“剑网”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5.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农业部、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86.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高法院、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7.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88.加强大型商场、展会、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89.强化“12330”平台建设,拓展维权援助服务渠道。提升平台服务质量,深入对接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局负责)

90.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提升工作质量与效率。推进快速维权领域由单一行业向多行业扩展、类别由外观设计向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扩展、区域由特定地区向省域辐射,在特色产业集聚区和重点行业建立一批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91.推进侵权纠纷案件信息公示工作,严格执行公示标准。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明确专利侵权等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和使用方式,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积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

92.建立专利申请质量监管机制。深化专利代理领域改革。健全专利审查质量管理机制。优化专利审查流程与方式。完善专利审查协作机制。继续深化专利审查业务国际合作,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加强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联评价。完善专利奖的评审与激励政策,发挥专利奖标杆引领作用。(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93.在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和有关试点示范工作中强化专利质量评价和引导。建立专利申请诚信档案,持续开展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与反馈。(知识产权局负责)

94.加强审查业务指导体系和审查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机制。做好基于审查资源的社会服务工作。构建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常态化机制。改进审查周期管理,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加强与行业协会、代理人、申请人的沟通,形成快捷高效的外部质量反馈机制,提高社会满意度。加大支撑专利审查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95.深化专利代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强化竞争机制和行业自律,加大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执业诚信信息披露力度。针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质量构建反馈、评价、约谈、惩戒机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96.加快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专利转移转化、收购托管、交易流转、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等提供平台支撑,提高专利运用效益。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专利保护环境,促进高质量创造和高价值专利实施。(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97.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优化商标审查体系,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升商标权保护工作效能,为商标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创新商标行政指导和服务监管方式,提升企业运用商标制度能力,打造知名品牌。研究建立商标价值评估体系,构建商标与国民生产总值、就业规模等经济指标相融合的指标体系。建立国家商标信息库。(工商总局负责)

98.全面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发挥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版权贸易基地、交易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园区(基地)的示范引导作用。打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版权企业,带动版权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形成一批拥有精品品牌的广播影视播映和制作经营机构,打造精品影视节目版权和版权产业链。鼓励文化领域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版权代理和版权经纪业务,促进版权产业和市场的发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99.建立地理标志联合认定机制,加强我国地理标志在海外市场注册和保护工作。(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0.推动建立统筹协调的植物新品种管理机制,推进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提高审查测试水平。加强种子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协作创新,建立授权植物新品种的基因图谱数据库,为维权取证和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农业部、林业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1.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优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撤销程序,充分发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的作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升级发展。(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

102.推进引领型、支撑型、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发挥知识产权强省的示范带动作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103.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可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等基础上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的知识产权强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4.进一步探索建设适合国情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105.推动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试点,形成以知识产权资源为核心的配置导向目录,推进区域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和政策优化调整。支持西部地区改善创新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发展,提升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制定实施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知识产权政策,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中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水平。支持东部地区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发展,培育若干带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增长极。推动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一体、运用协同、服务共享,促进创新要素自由合理流动。推进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建设,引导产业优化布局和分工协作。(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6.加大对边远地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力度。(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7.利用知识产权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进一步开发地理标志产品,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引导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推广应用涉农专利技术。(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8.开展知识产权富民工作,推进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扶贫精品项目。(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09.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和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局、中央编办负责)

(五)加快知识产权强企建设。

110.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在生产经营、科技创新中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完善知识产权认证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机制。(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负责)

111.推动开展知识产权协同运用,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在重点领域合作中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收购、运营、风险预警与应对。切实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提高竞争力。(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贸促会负责)

112.出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指南,推动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引导优质服务力量助力企业形成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出台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性文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知识产权局负责)

113.完善知识产权资产的财务、评估等管理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引导企业发布知识产权经营报告书。(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14.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对外投资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协作,引导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贸促会负责)

115.建立政策引导、咨询服务和第三方认证体系。培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负责)

116.建立分类指导的政策体系,塑造企业示范典型,培育一批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服务支撑体系,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117.引导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发挥知识产权联盟作用,鼓励企业将专利转化为国际标准。促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国际化。(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质检总局、贸促会负责)

(六)推动产业升级发展。

118.深入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引导产业创新发展,开展产业知识产权全球战略布局,助推产业提质增效升级。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新材料、生物医药、物联网、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实施一批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重点区域,推动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负责)

119.围绕“中国制造2025”的重点领域和“互联网+”行动的关键环节,形成一批产业关键核心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实施制造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推进工程,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等重大工程实施中支持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联合研发,形成一批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强化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120.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发布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态势报告。运用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加大政府采购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力度。(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统计局、证监会负责)

12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构建优势互补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建设一批高增长、高收益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统计局负责)

122.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展。鼓励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联盟备案管理和服务,建立重点产业联盟管理库,对联盟发展状况进行评议监测和分类指导。支持成立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属于社会组织的,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支持联盟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动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监控和风险应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知识产权产业化专项基金,充分发挥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作用,提高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与国际竞争力,保障产业技术安全。(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质检总局负责)

123.实施知识产权评议工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围绕国家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积极探索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评议专业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推动评议成果运用,建立重点领域评议报告发布机制。推动制定评议服务相关标准。鼓励和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专业机构在重点领域合作开展评议工作,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124.加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产业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针对高端通用芯片、高档数控机床、集成电路装备、宽带移动通信、油气田、核电站、水污染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新药创制、传染病防治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及时提供或发布评议报告。(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125.制定发布重大经济活动评议指导手册和分类评议实务指引,规范评议范围和程序。实施评议能力提升计划,支持开发评议工具,培养一批评议人才。(知识产权局负责)

126.培育知识产权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加强服务供需对接。推动评议服务行业组织建设,支持制定评议服务标准,鼓励联盟实施行业自律。加强评议服务机构国际交流,拓展服务空间。(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贸促会负责)

127.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制定促进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的指导意见。放开国防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行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准入退出机制。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分类建设国防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逐步开放检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知识产权局、国防科工局负责)

128.营造有利于军民协同创新、双向转化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政策环境。建设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平台,完成专利信息平台建设,形成更加完善的国防科技工业专利基础数据库。(国防科工局负责)

(七)促进知识产权开放合作。

129.进一步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事务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局负责)

130.加强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商务部、科技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高法院、高检院负责)

131.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推进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修订,推动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落实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尽快生效,做好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相关准备工作。(外交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32.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贸促会负责)

133.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外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34.继续巩固发展知识产权多双边合作关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贸促会负责)

135.加强我驻国际组织、主要国家和地区外交机构中涉知识产权事务的人才储备和人力配备。(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36.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37.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基金。(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贸促会负责)

138.制定实施应对海外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政策。(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贸促会负责)

139.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40.支持企业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跨国交易,推动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和产品“走出去”。(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41.继续开展外向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纠纷应对实务培训。(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142.推动企业在人才引进、国际参展、产品和技术进出口、企业并购等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贸促会负责)

143.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跟踪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44.加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信息平台建设。发布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名录及案例数据库。(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45.建立海外展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长效机制,组建海外展会快速维权中心,建立海外展会快速维权与常规维权援助联动的工作机制。(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四、重大专项

(一)加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建设。

146.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依托文化产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交易场所开展版权交易,审慎设立版权交易平台。出台有关行业管理规则,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中科院、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147.以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推动建立基于互联网、基础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平台。(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148.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内容和工作范围,完善风险管理以及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财政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49.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和信托业务,支持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加强专利价值分析与应用效果评价工作,加快专利价值分析标准化建设。(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50.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的动态管理。(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51.面向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深入开展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建立订单式发明、投放式创新的专利协同运用机制。培育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强化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合力保护、共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加大知识产权转化力度。引导高校院所、企业联合共建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知识产权局负责)

152.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管理。(知识产权局负责)

153.加快培育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加快推进西安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珠海知识产权金融试点及华北、华南等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154.优化质押融资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奖补机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保监会负责)

155.研究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保监会、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156.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财政部、知识产权局牵头)

157.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引导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投资。(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158.支持探索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的众包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众创、众包、众扶等新模式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59.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增加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供给。(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160.推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与经济、法律、科技、产业运行等其他信息资源互联互通。(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负责)

161.实施产业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创新对中小微企业和初创型企业的服务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62.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等新模式,培育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63.实现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等基础信息资源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共享。(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高法院负责)

164.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实现平台知识产权信息统计、整合、推送服务。(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165.制定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知识产权局负责)

166.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加强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技信息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中科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167.依托专业机构创建一批布局合理、开放协同、市场化运作的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中心城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68.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设置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知识产权局负责)

169.整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创新资源和服务资源,推进实体服务与网络服务协作,促进从研发创意、知识产权化、流通化到产业化的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170.建设专利基础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免费或低成本扩大专利数据的推广运用。(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171.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信息和上市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开窗口。(知识产权局、财政部、证监会负责)

172.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区、中外合作产业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173.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创新创业资源密集区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服务,满足创新创业者多样化需求。针对不同区域,加强分类指导,引导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合理流动,与区域产业深度对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知识产权局负责)

174.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服务机构名录库。(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负责)

175.成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组织,推动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负责)

176.完善专利代理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及时披露相关执业信息。(知识产权局负责)

177.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全国性行业组织。(知识产权局、民政部负责)

178.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一业多会”试点。(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育体系建设。

179.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在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支持理工类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加强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教育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80.构建政府部门、高校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组织模式,支持行业组织与专业机构合作,加大实务人才培育力度。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完善师资、教材、远程系统等基础建设。加大对领导干部、企业家和各类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学术交流,鼓励我国知识产权人才获得海外相应资格证书。(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负责)

181.推动将知识产权课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的教学内容。(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82.加强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和专利信息分析等人才培养力度。(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83.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实践和使用,加强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际化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知识产权局负责)

184.构建多层次、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体系。(知识产权局负责)

185.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利专员制度。选拔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创新创业指导。(知识产权局负责)

186.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发现人才。(知识产权局负责)

187.完善知识产权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能力素质标准。(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188.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和创新型人才跨界交流和有序流动,防范人才流动法律风险。建立创新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189.健全知识产权新闻发布制度,拓展信息发布渠道。(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负责)

190.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绿书签、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重大宣传活动。(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191.丰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形式,发挥新媒体传播作用。(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负责)

192.支持优秀作品创作,推出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题材影视文化作品,弘扬知识产权正能量。(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193.鼓励知识产权文化和理论研究,加强普及型教育,推出优秀研究成果和普及读物。(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194.将知识产权内容全面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提升工作。(教育部、司法部、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别负责)

195.利用新媒体,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负责)

196.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推出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主题书籍、影视作品,挖掘报道典型人物和案例。(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

197.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建立若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示范学校。(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198.引导各类学校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增强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意识。(教育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99.鼓励支持教育界、学术界广泛参与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支持创作兼具社会及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普及读物,增强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撑和促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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