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通信8.64亿元收购案因知识产权问题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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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此次重组涉及8.64亿元的收购案。2015年10月,富春通信发布公告称,富春通信拟收购天津春秋时代公司80%股权。富春通信与天津春秋时代公司交易对方于2015年9月签署了《春秋时代股权认购协议》。根据该协议,富春通信向天津春秋时代公司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天津春秋时代公司80%股权。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春秋时代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友好协商,天津春秋时代公司80%股权交易价格为8.64亿元。
天津春秋时代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电影的投资、制作等业务。2014年7月,吕建民100%持股投资成立天津春秋时代公司。据公告,天津春秋时代公司2015年1至8月份全部收益共计9182.38万元,全部来自电影《战狼》的收入。《战狼》原名《兵锋》,原由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同其他公司于2011年共同申请摄制许可证并投资拍摄,2015年4月该片公映,并获得成功,累计票房收入达5.43亿元。
不料,在2016年1月,参演影片《战狼》的演员同时也是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法人的邓湘文(艺名:邓紫衣),却在微博中指责吕建民通过隐瞒、欺骗的方式,将《战狼》获得的9182.38万元收益和版权,转移到自己全资控股的天津春秋时代公司。据悉,吕建民原是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2015年9月吕建民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随后,邓湘文、吴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吕建民、天津春秋时代公司侵犯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合法权益。邓湘文、吴健认为吕建民和天津春秋时代公司转移《战狼》权利的关联交易未经股东会同意,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造成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吕建民未经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成立与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具有同业性质的天津春秋时代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同类业务的规定。
邓湘文、吴健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返还电影《战狼》收益9182.38万元和《战狼》的全部权利,以及由北京春秋时代文化有限公司无偿赠予天津春秋时代公司的《幻想曲》《寻找罗麦》等几部电影的权利。
因为上述诉讼,中国证监会认为天津春秋时代公司核心知识产权涉诉,未批准富春通信的这起8.64亿元收购案。
不过,日前,邓湘文与吕建民、天津春秋时代公司等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富春通信称,待法院裁定准予邓湘文撤诉后,该案件的法律程序即告终止,案件终止后将不会对天津春秋时代公司拥有影片的著作权归属产生影响,不会对天津春秋时代公司报告期业绩真实性及本次交易评估值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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