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审判最新发展与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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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审判最新发展与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建设
陈锦川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从2014年12月21日至今年12月16日,共受理案件8706件,其中,一审7246件,二审1444件,申诉16件,诉前行为保全1件
·在7246件一审案件中,行政案件6447件(其中,商标5297件,专利1149件,其他1件),民事案件799件(其中,专利437件,著作权93件,商标29件,竞争26件,垄断72件,合同124件)
.在1444件二审案件中,著作权1053件,商标111件,竞争60件合同181件
2、案件特点
·一审案件多,约占所有案件的83%
·行政案件多,约占所有案件的74%,其中商标行政占61%,专利行政占13%
·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不少,约2900件,占所有案件的33%
·技术类案件也有一定比重,约1948件,占所有案件的22%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合理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发挥行为保全制度的作用
2、提高司法审查水平
·截止11月20日,分别受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1140件和4967件,分别审结225件和2302件,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及商标评审委裁决的案件率分别为9.7%和16.7%
3、做出公正、令人信服和有指引意义的裁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建院一周年之际通报了建院一年来审结的12起典型案件,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我院案件审判工作的思路、做法和实效
·贾志刚诉佛山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案 ,考虑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情节、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对被控侵权人以正常支付报酬标准的3-3.5倍计算赔偿数额
·海南海视旅游卫视诉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还因被告及案外人提供虚假关键,对被告罚款100万元,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罚款10万元;委员会秘书长罚款1万元
·奥多比公司、欧特克公司诉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考虑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取证难等因素,在权利人提供了初步侵权证据线索的基础上,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300台计算机相关软件使用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北京乐动卓越科技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对移动终端游戏著作权权属证明责任的分配、游戏名称及人物名称等简短词组能否构成文字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存在瑕疵的公证书效力的认定、移动终端游戏名称是否能够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细致的分析阐述
·郑州春泉节能股份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经审理认为,本专利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遂撤销了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贵州同济堂制药公司诉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案,综合考虑同济堂公司在先基础商标 “同濟堂”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诉争商标与基础商标及两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等因素,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撤销了被诉决定
4、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审判特点的工作机制
·改革法官团队及合议庭的组成
·确保诉、审、判一致
·废除个案汇报,建立专业咨询制
·建立当事人诉权保障与妨害诉讼行为惩处机制
·转变院庭长职能,恢复院庭长法官角色
·改革审委会决策方式,践行亲历性和公开透明原则
·推进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诉讼文书体例
·创新裁判文书撰写体例和说理方式
·搭建各种平台,促进法官之间的专业交流
·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提高技术类案件审理水平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建设
·提升司法质效、发挥司法功能的路径之一——案例指导
·倡导法官树立判例意识,积极并有意识的检索先例、参考先例、引用先例、创设案例
·在我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探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及全社会的共同智慧
1、建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判例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创新发展
·统一司法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主导作用
·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
·提高审判质量,构成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关司法机制
2、建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可行性
·知识产权领域拥有较好的法律环境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公开多年,文书汇编丰富
·知识产权法官、律师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知识产权法律共同体交流互动学术研讨活跃
3、建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总体思路
·指导案例的地位:事实上的约束力
·指导案例的效力:前后左右上下
·配套措施
1)改革裁判文书和诉讼程序
2)培育判例思维
3)建立数据库系统
4)筛选、评价案例
5)建立推翻先例的调节机制
4、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尝试
·起草相关规范
1)当事人可以提交先例支持其主张,法官应主动检索先例
2)开庭时确保当事人针对先例发表意见
3)上级法院、本院的先例应予遵循,同级或者下级法院的可以作为参考
4)认为本院先例不宜遵循的,应报请法官专业会议和审委会讨论;认为上级法院先例不宜遵循的,在报请法官专业会议和审委会讨论后层报上级法院
5)在法律等没有明确规定、也无上级法院或者本院先例的情况下,应当创设先例
·在裁判文书中探索引用先例、创设先例
(以上内容由报告PPT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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