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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打造知识产权审判品牌

日期:2008-12-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刘邦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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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Brand)一词,源于古挪威文字“Brandr”,意思是“烙印”,如今,“品牌”是用以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业名称及标志。

  今日之世界,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国内外各知名企业纷纷“亮剑”捍卫“品牌”,北京二中院仗法律之剑为企业捍卫“品牌”的同时,也精心打造自己的知识产权审判品牌。

  对企业来讲,“品牌”是口碑、品位,是企业市场竞争战略的核心。对二中院来讲,品牌就是形象,品牌就是特色。

       以国家利益为基本点,打造形象品牌

  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中国形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一次完美的诠释。据报道,奥运会期间,秀水市场、红桥市场及潘家园旧货市场成为各国运动员、游客光顾人数最多的市场,某国元首及夫人,某著名运动员在秀水市场购物等报道每天都占据着各大媒体的显要位置,三大市场仅刷卡消费一项日统计就过亿。

  三大市场均在二中院辖区内。

  秀水市场是北京市朝阳区着力打造的一个品牌,曾经以销售价格低廉、“假冒不伪劣”的名牌商品而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登长城、游故宫、逛秀水”,成为外国游客在北京的一条固定旅游路线。

  2005年9月,(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英国)勃贝雷有限公司、(卢森堡)普拉达公司和(法国)香奈儿有限公司一起来到二中院,共同起诉秀水街商厦经营的商户潘某等人侵犯其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V”、“GUCCI”、“BURBERRY”、“PRADA”、“CHANEL”品牌权利,要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秀水豪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潘某等个体摊贩销售带有五原告商标标识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五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秀水豪森公司为潘某等人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就侵权后果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判决一经作出,迅速引起世界广泛关注。

  西方媒体纷纷称此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他们认为,“包括秀水市场败诉案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在华权益的举措,是中国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明证。”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乔恩•杜达什在访问上海时专门提及此案。

  2006年3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给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寄来一封感谢信,信中说,“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不仅得到了国外公司、专家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还向外国投资者和商务人士传递出强有力的信号,表明中国政府部门决心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效地实施中国的法律和贯彻国家的政策。相信该判决对于中国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案件的圆满审结,并未在二中院知识产权法官的心中划上圆满的句号,他们以《让人警醒的“秀水”现象》为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对秀水市场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得到高度重视,秀水市场得到了充分的整治。

  奥运会期间,秀水市场未出现一例销售假冒产品的诉讼,赛场上的金牌与市场上的品牌相应生辉,北京的形象、中国的形象得到了完美的体现。

  北京二中院在为国家树立形象的同时,也树立起了二中院自身知识产权审判形象,树立起了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品牌。

  近年来,二中院成功审理了上千件涉及著名“品牌”之争的案件,既依法保护了国外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利益,切实履行了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承诺,也依法维护了民族品牌的利益,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品牌意识,促进民族品牌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这些案件包括被称为“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的日本丰田公司诉浙江吉利公司侵犯“丰田”注册商标权案,申请认定“华能”为驰名商标案等。案件涉及 “奔驰”、“保时捷”、“顺美”、“诺基亚”等上百个国内外著名品牌。

  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报》报社根据全国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取得的成绩,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4个单位为“正版软件保护先锋”,北京二中院成为司法部门中唯一获奖单位。

        以高端审判为切入点,打造专业品牌

  在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最具影响的十大案件评比中,二中院审理“秀水市场系列侵权案”名列榜首,2007年二中院以“雅虎中国音乐搜索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再次夺冠,在北京市法院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选中,二中院入选4件,并囊括了第1位、第2位。

  多年来,在历次代表全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水平的各类评比中,二中院始终占据着显著的位置,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二中院的法官们始终站在了潮头。

  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57条增加了规范即发侵权行为内容,并在第52条增加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内容,确立了“反向侵权”理论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这条法规的修正,还要从二中院知识产权法官审理的两件全国首例案件说起。

  1999年,在我国当时的商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创造性地审理了天朝精细化工公司诉运河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全国首例依据“即发侵权”理论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同年,又审结了温菲尔德工贸公司诉北方华娜丝绸公司商标侵犯纠纷案,在全国首例依据“反向侵权”理论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两案的判决为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提供了司法实践素材,并对我国商标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9年,在没有先例可循,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二中院在全国最早审理了一大批涉及国内外著名“品牌”的网络域名案件。其中,审理的世界著名品牌“IKEA”(宜家)商标的网络域名案件,成为域名纠纷处理的典型范例,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域名仲裁中引用。

  此类案件审理的意义在于,二中院率先将域名作为具有标识性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开创了国内知识产权界的先河,此模式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域名的法律定位完全一致,。

  2004年,(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共同起诉重庆力帆(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力帆”牌“LF110-B”型摩托车产品上使用的“HONGDA”、“LIFAN  HONGDA”标志构成了对本田公司享有的“HONDA”注册商标的侵权。

  北京二中院对此案的判决书长达42页,总字数多达25000字,对于当时学术界热议的商标的整体和实质部分结合比对问题、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问题、一般消费者的界定问题、消费者联想对于侵权认定的影响、商标近似的标准等诸多重要理论课题予以了详尽、精确的论述,本判决的结果,对学界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起到了重要的理论导向作用。同时这份判决,也成为了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一个范本。

  在二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能够打上“全国”“首例”标志的案件不胜枚举。

  全国最早审理的一批网络域名案件、全国首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案、全国率先判决的著名唱片公司诉KTV经营者案、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全国首例涉及P2P技术的侵权案、北京市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案、首例涉及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案、具有重大影响的“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秀水市场”侵权案等一系列案件。

  这一系列的“全国”“首例”,把二中院知识产权法官推上了知识产权审判的最前沿,面对可能出现的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新的、重大、疑难案件,他们同样充满信心。

        以便民利民为支承点,打造为民品牌

  当事人进入法院打官司,主要目的就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成诉求。据相关统计,一起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从起诉到实际获得赔偿款的周期至少需要1年左右。而二中院调撤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仅为52天,也就是说,有96.1%的当事人从立案开始,平均经过52天就可以实际拿到赔偿款项,达到诉讼目的。

  今年初,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起诉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及任某侵犯“汇源”商标案,从起诉到被告承诺不再侵权并全部执结案款,共用了42天,收到执结款的第二天,汇源公司就写来了感谢信说,“我们知道打官司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我们压缩了其他工作,调积了大量人力等来保证打官司,并做好了长期作战的准备。真的没有想到,二中院的法官仅用了42天就把一切问题给解决了,两被告不再侵权,赔偿款全部到位。二中院的法官素质真高啊!”

  “让人民群众用最短的时间,花最少的精力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共识。

  截至2005年至2008年11月,二中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444件,其中1281件案件以调撤方式结案,并且全部在法院主持下履行完毕,无一件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到100%。

  2007年9月,二中院仅用28天的时间就妥善调解解决了瑞士斯沃琪集团下属的浪琴表公司提起的域名纠纷案,斯沃琪集团从瑞士给二中院寄来了一封感谢信,信中写道:“原本以为会是漫长而艰苦的诉讼,但出乎我们所有人的意料,双方在贵院主持下,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达成和解协议。贵院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更是让我们体会到贵国司法体系的务实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