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波尔多”葡萄酒,夫妻双双被刑事追责
法国“波尔多”红酒,可能是大部分葡萄酒爱好者最先接触的国外葡萄酒品牌。因分级制度,该品牌的葡萄酒在口感、价格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而这差异,成了违法犯罪分子钻的空子。
品牌简介
波尔多
波尔多是“BORDEAUX”的中文译名,BORDEAUX(波尔多)是地理名称,位于法国南部,是世界知名的葡萄酒产区。现“BORDEAUX”已成为注册商标,属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即只要产自该地区,且满足一定的品质与工艺标准的酒商,通过认证后均能使用该注册商标。至今,已有6600多家酒商、上万家葡萄种植户参与“波尔多”葡萄酒的生产活动。“BORDEAUX”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我国依法注册,并在有效期内。
基本案情
2015年
王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成立并实际经营被告单位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王、赵二人发现国内对“波尔多”葡萄酒了解程度不深,且“波尔多”品牌内不同产区、不同等级葡萄酒间的差异很大,冒充“波尔多”葡萄酒不容易被消费者发现,且销售利润非常可观。在非法利益驱使下,被告单位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王某某负责采购酒汁,赵某某负责沟通调配等工作。
2019年3月起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期间,雇佣其侄子王某甲担任销售经理,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制造假冒法国“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葡萄酒。其间,姜某提供带有“BORDEAUX”注册商标的酒标,委托被告单位进行加工生产,王、赵二人采购酒汁及配件,并组织员工灌装葡萄酒、粘贴酒标。姜某将上述假冒葡萄酒销售至他人酒庄。经审计,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被告单位共为姜某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6万余瓶,货值金额88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王、赵二人在经营被告单位期间,自行组织员工生产带有“BORDEAUX”注册商标的玛莎内系列葡萄酒合计25万余元,王某甲组织员工销售上述假冒葡萄酒。
2021年4月27日
公安机关在对被告公司及其仓库检查时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姜某等人,公安机关对赵某某、王某甲等人采取刑事拘留、对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扣押假冒“BORDEAUX”商标的葡萄酒1.6万余瓶,货值金额26万余元。
被取保候审的王某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仅篡改报关单酒汁等级、造假原产地,还购买其他同行进口波尔多产区葡萄酒手续,企图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其酒汁来源于权利人,其行为性质恶劣。检察机关根据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王某某、赵某某二人分别决定逮捕。2021年9月,被告单位赔偿权利人人民币128万元,取得权利人谅解。
案件办理
一审判决情况
2022年8月12日、9月1日,一审法院先后做出判决,判处被告单位以及王某某、赵某某(二人分案处理)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单位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处王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审查及判决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辩称其生产的涉案葡萄酒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危及消费者健康权益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请求减轻处罚。
三分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某明知未取得权利人授权,使用非波尔多产区的酒汁,假冒“波尔多”品牌葡萄酒,案发后伪造单证、向他人采购进口“波尔多”葡萄酒单证,试图逃避法律追责,不仅蒙骗了广大消费者,而且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且其假冒的商品属于食品,不宜适用缓刑。赵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全面负责公司业务,不仅联系下单、负责收款,还统筹内部协调安排,进一步指挥、组织工作,其对公司员工起到管理、控制的作用,并深度参与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万余元。综合分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应当认定其为主犯。
三分院发表检察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年初,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作出裁定,对二名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仅限所属成员使用,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成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团体、协会成员。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经依法注册并被核准后,其与普通注册商标相同,都只有注册人才能享有其商标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否则将受到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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