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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件假“LV”箱包,法院判赔三万元

日期:2019-05-3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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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一家服饰城的店铺内,黄某秋主要经营箱包产品,在销售假冒名牌箱包时,不成想顾客就是其所售箱包的商标权人,其随后被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黄某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黄某秋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店铺售假被诉侵权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是一家主营皮具、服装、鞋子等产品的全球知名企业。1986年,该公司申请注册了第241012号“LV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括皮革、人造皮革、背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包、钱袋等。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2015年1月22日、2015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判决认定第241012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7月26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在上海一家服饰城的店铺内购买了3件产品,包括1个箱子、2个包。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认为,该店铺销售的箱子和包侵犯其商标权和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店铺店主黄某秋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某秋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6万元等。


黄某秋辩称,其所售商品商标与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所售商品的皮料图案与涉案注册商标图案也不相同,不构成侵权;被控侵权商品系从港亿皮具店购入,生产厂家广州市科王皮具有限公司(下称科王公司)出具了商标授权销售证书,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表面以无限复制延展的方式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图案,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普通消费者在看到上述图案时很容易联想到商品与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因此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图案使用方式能起到标明商品品牌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黄某秋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黄某秋未经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该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主观上攀附了该公司的商誉,为自己获取了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优势及更多的交易机会,客观上会造成混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杨浦法院认为,黄某秋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终审判赔三万


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黄某秋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该案程序错误,未将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商品批发商港亿皮具店及生产商科王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遗漏了重要被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辩称,其起诉时将科王公司列为了被告,但科王公司抗辩该商品并非其生产,系伪造商品,故其在一审中撤回了对科王公司的起诉,仅追究黄某秋作为销售者的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一审过程中, 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基于科王公司的抗辩意见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由港亿皮具店销售给黄某秋,且是否追加黄某秋的上一级销售商作为该案被告,并不影响对于黄某秋销售行为的认定,故一审法院未将港亿皮具店作为该案共同被告亦无不当。


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是否恰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黄某秋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商标及装潢的知名度,黄某秋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情节、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3万元赔偿额并无不当。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