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与第四方治理
作者:李广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研究一处处长
自从魏则西事件之后,怎么样对平台进行治理,是现在各行各业都在讨论的一个问题,平台这个词很长时间以前就有了,具体应该怎么样认识,仍然没有取得非常完善、非常合理的认识。
我们最近在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下面我围绕这个平台的属性,第四方治理角色的属性,做一个介绍,这也是我个人研究的观点。我主要介绍三个方面。一是理解平台与平台类型,怎么样看待,有哪些平台。二是“第四方”的属性。三是包括哪些治理内容。
1平台与平台类型
1 平台的定义
怎么样理解平台?刚才我提到了,平台是一个很老的词,很常用的词,当前互联网出现之后,特别是在以BAT为代表的平台对经济实际产生影响之后,我们对平台这个词有更多的不同的说法。对于平台基本的认识,我做了一下梳理。
一,在平台经济学里面,对平台有一个比较通用的权威的解释,平台经济学将平台跟双边市场连在一起,我们对于双边市场的认识其实也是基于平台的认识,这里面包含了对平台基本属性的看法。两者关系是这么说的,经济学上有一个服务收费的价格,认为平台的两边有不同的需求者,一个是提供产品的需求者,另外一个是通过平台从产品提供人那里购买相关产品的用户。
对于平台来说,他所获得的收入P等于对两边收取的服务费用之和。平台经济学认为PA跟PB之间,价格是非中性的,价格非中性的市场就是平台,就是双边市场。如果说P等于0,不用经过平台,那么是单边市场。平台是跟双边市场基本属性连在一起的,这个概念相对来说比较学理化,理论上确实是高度概括的。
二,平台是一种创业发展模式。平台是当前的创新创业很常见的现象,现在很多人都在做平台,电商平台、跨境电商平台或者其他一些行业的平台,现在一谈到平台就会想到包括哪些东西,但其实这是一种基本发展结果的形态。
三,平台是经过市场竞争之后笑到最后,作为一种竞争结果存在的市场组织形式。无论是电子商务的平台,还是我们最早的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的平台,他们都经过了起步发展、烧钱、业务拓展、营造核心竞争力模式、垄断等过程,这个平台才是真正的和互联网结合在一起的平台。如果我们仅仅把它当做一种创业发展的模式,无法理解平台的真正含义。我们后面谈到针对BAT的平台治理问题,有很多政治含义。
2 平台的类型
平台类型很多,原来电信研究院做课题汇报的时候从两个方面对平台做了一个介绍,我觉得是比较全面的。
从业务属性来讲,第一是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包括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第二是生长性的服务平台,像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及其他的公共服务,第三是电子政务的服务平台,第四是特定行业的业务服务平台。
就平台的市场经营策略来讲,把平台划分为不同的形式。
开放式策略的像淘宝、滴滴,对双边市场的任意边甚至两边都采取开放的策略。
一体化策略,像京东、神州,京东也是双边市场,现在很多人用双边市场理论谈京东不是商业平台,双边市场两边一方只有一个对象,那就是京东自己,另外一方就是一个大的无数的消费者,从这个角度讲它也是双边市场,因为它采购了各种各样的产品。
免费策略,像360、微信。收费策略,像百合网、钉钉。这是从市场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商业模式去划分平台的类型。
2“第四方”的属性
确定了平台的基本属性之后,我们来谈谈当前存在的特殊现象,这种现象是我个人在研究过程中自己琢磨的。当前很多人可能没有想到,我用一个新的说法叫平台治理的第四方来说明它的属性。
从实际情况来看,平台(特别是电商平台)已经成为政府、市场、第三方(非政府机构)之外的第四方,正在承担部分的公共管理功能。按照管理学的角度,很多双方的交易或者服务可以纯粹地作为民事商务的过程来处理,但是对于普遍的针对所有对象的行为,这里面包括公共属性,用经济学来说具有外部性,提供某一样服务的边界成本为零。从这个意义来讲,第四方平台与社会治理体系里面的政府跟企业或者第三方机构,跟任何一方都不能完全划等号,不能完全承担政府职责,也不是NGO,也不是纯粹的企业,它是对于双边市场两边用户的中介,它有相应的管理作用。第三方是非盈利机构,本身只有服务功能而缺乏管理职责,与服务对象之间没有利益关系。
而作为第四方的电商平台是一个盈利机构,本身面临着来自其他市场竞争对手的压力。不仅有服务功能,而且肩负着监管职责,重要的是它还与被服务、被监管对象之间构成一种无形的利益联盟关系。虽然这种角色很独特,这是我们原来传统的管理体系里面没有的,这个时候我们怎么认识平台的属性,这里面包括了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于盈利机构的基本管理的法律职责,第二是它作为公共服务的职责,这是划分出来的新的作用。
赋予平台作为治理体系“第四方”的公共管理角色的相关因素:
1 交易服务虚拟性所带来的非边界化
政府的管理都是基于政府的职能、行政区划的划分以及其他的要求,在哪个行业只能由哪些地方的政府去管理,但是在这里显然这些要求无法满足。如,在网上注册一个东西,根本不是只能在哪个地方做而不能在另外的地方做,跟这个的矛盾差别很大。
2 频繁的交易服务与传统管制方式的局限性
BAT这些年来出现的各种问题,无论是阿里的网络问题,魏则西事件还是其他问题,都在于我们现有的行政管理手段跟不上最新的发展形势的要求。问题大家都能猜到,但是面对具体问题的出现你没有去监管,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政府部门只是一味地对平台进行指责,认为平台没做好事,但是,没有给平台相应的职权,这是当前我们管理没有跟上的原因。
3 信息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
信息系统的建设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信息系统管理是作为平台的一种企业内部的资产,第二这种资产包含的对象不一样,也就是数据,数据超越了具体的实体的单个内涵的限制,而是暴露了更多的内容,这些要求跟企业内部的管理以及引申出来的各方面的公共属性要求矛盾很大。这里对平台的职责怎么样界定,我们应该对平台赋予第四方的职责。
4 其他因素
包括网络安全和经济发展相应的要求,比如平台在促进地方的商务发展和营造创新创业方面,地方政府都对平台提出了很多要求。现在,在税收中平台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它的义务和职责。
平台治理的这些职责,当前我们没有一个词能够去界定它,我们在法律上难以做出相应的修改,我这边用平台治理的第四方的角色来表达。平台治理的第四方中的“的”一定要加上,不加上的话会出现歧义,这个歧义来自于我们对物流的各种主体的认识。物流有第三方物流,还有第四方物流,甚至第N方物流。物流里面第四方物流跟我这边直接用第四方治理,形成某种关联,如果作为第四方的治理,意思就可以跟第四方物流的意思区隔开来,我这边说的是第四方角色应该具有治理的价值或者功能。
有了这个界定以后,应该怎么样开展平台作为治理体系的治理工作。用下图做了一个基本的简要的说明,我们传统的对于市场的管理,政府部门之间针对企业进行监管,但是平台之后多出一个新的对象,将来政府部门的监管应该经由平台对企业实行间接的管理,平台对平台双方进行规制和服务,这里面应该是我们面对平台作为第四方的治理作用的基本表述。
3平台治理的内容
平台治理的内容,我做了一些自己的理解。
一是对双边市场主体资格的认证管理。我们前面对于平台的定义里提到的经济学的定义里面,对于主体资格,除了提供产品那一方的主体之外,还有对于产品产生购买需求的另外一方的用户资格的审查,其实这里面都包括了。这里面产生了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工商部门疑问,只有工商部门才能对市场的主体进行准入的认定,平台应该怎么样处理跟工商部门的准入关系,我认为,对于当前很多网店里一些比较小型的商业主体来说,由于传统的手段太频繁、量太大,并且交易虚拟性跟传统管理的地理区划特征是矛盾冲突的以及存在其他的内容冲突,平台的管理最好。对于已经经过了工商部门认定的正式的法人机构、法人企业,在平台仍然有需要进行认证的必要性,虽然平台对于双边市场主体资格认证的工作量比工商部门更多。
二是交易服务过程的管理。
三是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云计算出来之后,我们对于云中心的安全性及数据安全和其他各方面的安全,还有终端产生了新的要求。
四是数据相关属性的管理。数据有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现在问题讨论很多,怎么样认识平台对于这方面的职责。平台作为第四方,它应该有义务具有维护这块的功能,不单单是基本的要求,从保护双边市场用户的角度出发他有这个责任和义务。
五是交易监管的管理。平台应该有一定的权限,甚至跟相关政府部门有一定的行使的职权和手段,在第四方的条件下获得相应的手段。
在这种思路情况下,第四方的角色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政府职能有必要进行一些转变,
一是应该放宽针对企业日常管理的部分要求。
二是赋予平台更多的管理权限。
三是加强对平台的日常监管。
这个特别重要,魏则西事件,我们政府部门根本没有监管、没法监管,出了问题只能指责,我觉得这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是加强对平台日常的监管。
这个监管怎么做?
应该建立相应的网络监管平台,这个平台要求各平台向监管平台开放提供相应的数据接口及相应的要求,比如大数据分析的要求,不能干涉企业日常的商业经营,对平台管理来讲提出了更多其他的要求。
这是对政府职能转变的第四点要求。
五是要求平台之间进行互联互通。这些年在这方面一直没有取得进展及各个平台间不公平竞争和社会问题都非常多。
六是法律法规的相应修改。要求我们树立一个新的概念、新的思路,在这个思路之下对一些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对于一些概念进行梳理,进行一些相应的条文进行具体的调整和修改,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基本认识。
我就说这些,这是我个人的思考,不一定正确,希望大家能够对我提出更多的批评指正,希望大家来跟我交流,也让我学到更多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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