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商标权纠纷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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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召开嘀嘀商标权情况媒体通报会,宣称小桔科技公司使用“嘀嘀”二字作为打车产品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联合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妙影电子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桔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而在此前的5月13日,杭州市中院已对此立案。5月20日,小桔科技公司召开发布会,宣布旗下产品“嘀嘀打车”更名为“滴滴打车”。
然而,改名后的滴滴打车并没有顺利从商标权纠纷的“泥潭”里脱身,因为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驰公司)又将其告上法庭。睿驰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营软件与互联网业务。该公司诉称,因准备从事与汽车相关的业务,在第38类注册了第11122098号嘀嘀商标和第11282313号滴滴商标、在第35类注册了第11122065号嘀嘀商标。小桔科技公司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滴滴打车服务,并在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滴”字样,基于该服务包含的“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送、全球网络用户打车服务、出租车司机商业管理”等与睿驰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或近似,因此侵犯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5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睿驰公司所称其商标涵盖的商务和电信两类商标的特点,均非滴滴打车服务的主要特征。此外,考虑睿驰公司商标、滴滴打车图文标识使用的实际情形,亦难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滴滴打车不构成对睿驰公司经营行为产生混淆来源的影响,因此认定小桔科技公司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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