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山珍”十年争夺终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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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自然人吴某申请在第43类“餐馆、饭店、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申请“武陵山珍”商标,该申请于2005年11月发布初审公告,重庆武陵山珍公司提出了异议,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吴某申请的“武陵山珍”商标最终不予核准注册。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武陵山珍”引争夺大战
2011年9月,重庆武陵山珍公司申请注册“武陵山珍”商标,初审公告期间,吴某以“武陵山珍”与自己拥有的“武陵煨珍煲”商标近似,提出了异议。
据了解,吴某是成都武陵山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成都武陵山珍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前身是“成都老吴家武陵山珍酒楼”。吴某在2003年10月从原商标权利人攀枝花市星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武陵煨珍煲”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被注册在第43类“自助餐馆、备办宴席”等服务上。其后,吴某将该商标许可给成都武陵山珍公司使用。
早在2003年9月,吴某就向商标局申请在第43类“餐馆、饭店、备办宴席”等服务上注册“武陵山珍”商标。2005年11月初审公告期间,重庆武陵山珍公司提出了异议。据代理此次异议申请的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燕飞介绍,商标注册先一步就是赢家,重庆武陵山珍公司很后悔没有早些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武陵山珍”商标,幸好在吴某申请的初审公告期间及时发现,并提出了异议申请。重庆武陵山珍公司认为,“武陵山珍”商标已为该公司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吴某的申请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
2009年10月,商标局作出裁定,重庆武陵山珍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吴某申请的“武陵山珍”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吴某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认为自己从1996年就开始使用“武陵山珍”字号,并非恶意抢注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重庆武陵山珍公司也提供了其很早就对“武陵山珍”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并使该品牌有相当知名度的证据。
据介绍,重庆武陵山珍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营的“武陵山珍”火锅品牌主打菌类养生概念,目前已有直营店25家,连锁店125家。多家当地和全国性媒体对“武陵山珍”特色火锅进行过报道,“武陵山珍”火锅也从1998年开始被授予“重庆名火锅”“中国名餐饮”“全国绿色餐饮企业”等荣誉称号。
商标争夺“一波三折”
2011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重庆武陵山珍公司的“武陵山珍”从1997年就开始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吴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2002年之后将“武陵山珍”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吴某与重庆武陵山珍公司属同行业,对“武陵山珍”理应知晓,其行为构成商标法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武陵山珍”不予核准注册。
吴某不服该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无不当,作出维持原裁定的判决。吴某仍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该案本该尘埃落定。可是当重庆武陵山珍公司申请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注册“武陵山珍”商标并初审公告后,吴某却提出了商标异议。双方第5次交锋拉开序幕。吴某提出,“武陵山珍”与自己从2003年10月开始持有的 “武陵煨珍煲”商标构成近似,而且二者均在同一类别,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近日,商标局作出“武陵山珍”准予注册的决定,认为这两个商标的汉字构成、整体外观都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据此,经过十余年对战,重庆武陵山珍公司终于成功将“武陵山珍”商标收入囊中。
值得一提的是,吴某曾在四川地区对“武陵”火锅开展“打假”。2003年,成都9家名称中带有“武陵山珍”字样的酒店收到律师函,称吴某是 “武陵煨珍煲”商标所有人,其他酒楼不能再使用“武陵”作为品牌。吴某随后将当时规模最大的任记武陵山珍酒楼和山秀武陵山珍酒楼分别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和索赔5万元。此后,这场官司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历时4年多。200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认定两家带有“武陵山珍”字样的酒楼侵权成立,责令其停止在店招和店内匾牌等处突出使用“武陵”。
另一起重庆武陵山珍公司董事长王竹丰与成都武陵山珍公司的商标之争同样是剪不断理还乱。2010年,成都武陵山珍公司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武侯区东方魔汤武陵山珍餐厅少陵路店业主王竹丰(也即重庆武陵山珍公司董事长),认为其构成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侵权。一审法院认定,王竹丰在少陵路店的经营中突出使用成都武陵山珍公司在先使用并知名的企业字号“武陵山珍”,因两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王竹丰的该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该行为未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多次致电成都武陵山珍公司及其董事长吴某,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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