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落败IPAD商标权一案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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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IPA D商标争议可追溯到10年之前,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分别在中国商标国际分类号第9类(即电子产品)上获得了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主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2006年苹果公司的IPAD入市,并开始计划推出苹果电脑。在进入欧洲市场时,才发现IPA D商标归唯冠公司所有,这也就拉开了苹果公司与唯冠的商标权之争。
虽说,苹果公司曾以撤销闲置商标等理由要求起诉唯冠公司,但唯冠公司以产品仍有库存为由主张自己的商标权。此后,在2010年初,苹果公司曾找到深圳唯冠商谈,因为根据中国商标法,如果不能取得唯冠深圳公司的授权许可,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iPad1就将是违法侵权行为。由于当时深圳唯冠提出了数千万美元的授权使用费,双方没有谈拢。为了将产品推向市场,苹果公司就以从唯冠台北公司已购买了商标使用权为由,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深圳唯冠面对如此巨无霸对手,之所以仍然底气十足,是因为商标采取“注册在先”原则,苹果商标官司的胜算不大。
商标是品牌的核心,也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给企业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带来超额的利润,所以商标权也被譬喻为“永动的印钞机”。
唯冠科技在美国苹果公司状告商标归属案中一审获胜,表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面对国际化知识产权的纠纷中,敢于据理力争,敢于运用法律制度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看,唯冠科技与苹果的商标纠纷,为国内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再次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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