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识问答 > 商标 > 维权救济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合伙人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日期:2011-06-10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量:
字号:

合伙组织的商标系由合伙组织注册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作为个人合伙企业其合伙期间注册的商标,应为合伙人共有,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使用,更不得以个人名义与他人或其他企业共同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