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版权纠纷为何接连不断?著作权集体管理或能破局
事件简介
4月初,网易云音乐与腾讯音乐关于周杰伦音乐作品版权问题发生的纠纷引起了诸多关注。
3月31日晚,网易云音乐发布公告称,由于版权方要求,不得不很快下架涉及周杰伦等艺人的杰威尔版权公司歌曲,并且强烈建议用户花400元打包购买周杰伦的热门歌曲合辑,购买之后便可终身收听使用。然而,在4月1日版权到期之后,网易云音乐仍然继续出售这些歌曲,直到上午7点才停止这一侵权行为。
4月5日上午,杰威尔公司的独家代理方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发表声明,指出由于网易云音乐在杰威尔音乐版权转授权合作期间屡次发生侵权及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行为,在转授权到期后将暂停转授权合作洽谈,并要求网易云作出整改后,才会恢复转授权洽谈。
这并不是网易云音乐和腾讯音乐之间爆发的第一起关于音乐作品版权问题的冲突,近年来两者围绕版权问题冲突不断。今年2月,在国家版权局的协调推动下,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刚刚就网络音乐版权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原以为两个平台间的版权纠纷将暂告一段落,然而短短两个月后,两大音乐平台又迅速翻脸产生冲突。
究其原因,现下网络音乐平台之间的版权纠纷还是与我国现行的音乐版权授权模式有关。
我国现行音乐版权授权模式
2015年以前,我国互联网盗版音乐侵权现象猖獗,为了整治盗版现象,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7月9日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启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网络音乐服务商的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推动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并且要求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
这一行动效果显著,网络音乐盗版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网易云音乐、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等音乐服务商围绕音乐版权纷纷展开竞争,相互之间抢夺独家版权,哄抬版权授权费用。
对此,2017年9月,国家版权局相继约谈网易云音乐、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等网络音乐服务商,以及环球音乐、华纳音乐等二十余家境内外音乐公司以及国际唱片业协会等相关协会主要负责人,要求避免采购与授予独家版权。之后,网易云音乐、腾讯音乐、阿里音乐等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开展了转授权合作,形成了“独家代理+转授权”的音乐版权授权模式。
在这一模式之下,各大音乐平台对网络音乐进行独家版权代理,包括独家的发行代理和转授权。这种独家版权代理有别于著作权法上的权利转让或权利独占许可,各大平台持有版权后并不独占该网络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反,平台签订的独家版权代理协议是有转授权条款的,有转授版权给第三方的合同义务。这种独家代理是一种并非封闭独占而是开放的版权独家代理,有利于网络音乐作品的授权与传播。今年2月,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也达成合作协议,相互授权音乐作品达到各自独家音乐作品数量99%以上。
然而,剩下的1%的作品却成为了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争夺焦点,此次“周杰伦歌曲”就属于这1%。周杰伦的歌曲在国内影响巨大,有庞大的粉丝群体,网易云音乐获得的授权在3月31日到期后,未能续约,于是就发生了后续打包售卖事件,与腾讯音乐纠纷再起。
我国音乐版权授权困境
(一)转授权模式存在问题
“独家代理+转授权”的音乐版权授权模式虽然打破了版权垄断,改善了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抢夺独家版权、哄抬版权授权费用的局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网络音乐服务商独家代理音乐版权后,虽有转授权的义务,但也有权选择转授权的对象,这也就意味着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会偏向于授权与自己利益冲突较小的竞争对手。此外,在转授权的内容上,进行独家代理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也可以进行选择。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相互授权99%以上的音乐作品,看似相互授权的音乐作品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曲库,实际上剩下的1%仍然不容小觑。像“周杰伦歌曲” 就属于这1%,尽管其音乐作品数量相对于全部曲库而言微乎其微,但是其在华语乐坛的影响力却是数一数二。因此,音乐服务商很可能在转授权时保留影响力较大的音乐作品,拒绝授权给直接竞争对手。而且,1%的作品比例上看似很小,但是总数量上仍然是庞大的。所以,在转授权模式下,音乐版权仍然会成为网络音乐服务商争夺用户的工具,同时也给用户增加了诸多不便。
(二)我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存在局限性
当下音乐版权授权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我国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也不无关系。
当前我国网络音乐授权大多是由唱片公司直接与网络音乐服务商签署音乐版权授权协议,网络音乐服务商进行代理和转授权工作。而由于网络音乐服务商营利性特征,其自然不可能公平公正毫无歧视地进行转授权工作。
反观国外,音乐作品的版权大多数掌握在各大集体管理组织手中。而集体管理组织相对于各个网络音乐服务商来说是独立的,并没有竞争关系,它们能够更加公正的进行授权。
目前为止,我国与音乐版权有关的集体管理组织有两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以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集协则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然而,音著协和音集协所拥有版权的音乐作品数量远远少于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根据官网公示的资料显示,音著协中国大陆会员的音乐词曲作品数量为151190首,音集协获得授权的作品数量为106454首。这一数量与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动辄成百上千万的曲库相比实在是相形见绌,使它们在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版权纠纷中根本没有插手余地。
在音乐版权授权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作用的缺失使得网络音乐服务商部分发挥了集体管理的功能,进行了版权代理与转授权。但这一行为实际上名不正言不顺,因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国外集体管理制度的启示
相比之下,国外音乐市场繁荣发展,却鲜有发生这类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版权纠纷,因为其集体管理制度在音乐版权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外通过产业发展推动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并且采取反垄断措施维护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产业发展推动制度完善
国外的集体管理制度历史悠久,一直以来都是由产业发展推动其建立完善的。
成立于 1777 年的世界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 Agence Framery就是当时法国部分戏剧作家联合起来对抗剧院联盟的产物。当时剧院联盟借助在表演市场的垄断地位迫使作家放弃著作权,剧作家 Beaumarchais 因此组织部分著作权人共同要求剧院联盟承认作家的著作权。1914年成立的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者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Authors and Publishers,简称ASCAP),最初的成立也是为了集中维护音乐作品版权人利益,向涉及音乐演奏和表演的商业机构进行一系列诉讼,要求餐厅和酒吧演奏音乐作品须向版权人付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面对数字音乐版权中的新问题,国外也进一步完善了集体管理制度。以加拿大为例, 2006年二十家加拿大独立唱片公司在安大略省政府的资助下,与加拿大独立唱片制作协会合作,成立了独立数字许可机构(Independent Digital Licensing Agency,简称 IDLA)。该组织旨在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资源”,提供集体许可和推广服务,将加拿大独立音乐向加拿大和全世界新兴数字音乐市场推广。目前其成员已经扩展到五十多家加拿大独立唱片公司。通过该集体管理组织,全世界的网络音乐服务商都能够便捷地获得数字音乐的授权许可。
在产业驱动下,由权利人自己建立的集体管理组织能够直接代表权利人的意志管理音乐版权,并且能随着产业的发展做出调整。然而,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最开始是回应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要求而进行的直接立法安排,集体管理组织也是著作权主管机关主导发起设立的结果。如音著协、音集协都是由国家版权局发起设立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一直处于从未获得产业主体认可的尴尬境地,从本次音乐版权授权纠纷也可看出,唱片公司等权利人更加愿意直接与网络音乐服务商合作,而不愿通过音著协、音集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来授权管理版权。
(二)采取措施防止垄断
在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些集体管理组织也出现了垄断行为。为防止垄断,各国也纷纷采取了措施。
在美国,ASCAP以及广播音乐公司(Broadcast Music Incorporated,简称BMI)早期主要采取“概括许可(blanket license)"的方式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音乐的传播。在“概括许可”中,使用者通过一次许可即能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的所有作品,且版税标准不必因使用频率和范围而调整。但是在“概括许可”的情况下,许可类型和内容具有格式化和单一化特点,部分使用者的特殊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同时,由于集体管理组织已掌握市场上大部分的作品来源,使用者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这些作品,所以只能接受集体管理组织设定的单一许可类型。
这种“概括许可”方式也受到了美国司法部的关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司法部对其提出了反垄断诉讼。1941年,为了解除反垄断诉讼,ASCAP和BMI与司法部达成了和解协议(consent decrees)。在此基础上为顺应电视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司法部于1950年、2001年又与ASCAP谈判修改了和解协议。2001年最新的和解协议中规定了强制许可的义务:在音乐使用者提出书面请求的情况下,ASCAP有义务就其曲库中的全部音乐作品向该用户提供非排他的使用许可。此外,和解协议还规定了禁止歧视的义务:对于相同情况的被许可人,ASCAP在许可费或其他许可条款上应给予一致的待遇。
在欧洲范围内,2005年,欧盟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合法网络音乐服务版权和相关权利的跨境集体管理的建议》,在该建议中提出了非歧视地向商业用户授予许可证的原则。此外,还赋予了权利人授权其选择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管理他们的作品的权利。权利人在欧盟范围内有权自由地加入和退出任何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不必被迫加入居住国的集体管理组织。
2014年欧盟也出台了新的具有强制法律效力的集体权利管理指令(Directive 2014/26/EC),来应对跨境网络音乐许可中出现的问题。新的集体权利管理指令创造性地规定了“护照”制度。在该制度下,任何不愿意或不能直接将自己的曲库授予多地域许可证的集体管理组织能够要求另一个集体管理组织代理其曲库。该制度能够减少在线音乐提供商运营音乐服务所需的许可证数量。
无论是美国的和解协议还是欧盟的这些法规,都有利于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发生,调解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以及使用者三方的利益,从而促进音乐的传播和音乐服务的发展,并降低最终可能传递给消费者的交易成本。
而我国由政府主导发起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被赋予了合法的垄断地位,因此既不会出现多个集体管理组织竞争的局面,也不会有政府基于反垄断规则起诉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正因如此,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出现了管理低效、授权协议达成时间过长、许可方式单一、费用分配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弊端,不能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此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权利人不待见集体管理组织,而更乐意直接授权给能带来巨大利益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了。
音乐版权纠纷解决途径
考虑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现阶段我国很难像国外一样允许权利人自行创立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权利人自行创立多个同类型的集体管理组织也会导致集体管理组织相互之间的竞争,降低效率,恐怕最终会从现阶段网络音乐服务商之间的版权纠纷变为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版权纠纷,而且网络音乐服务商需要从多个集体管理组织中获得许可,反而增加了成本。
因此,要解决当下困境,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最重要的应当是让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体现权利人的意志,得到产业主体的认可。集体管理组织连接着权利人和使用者,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权利人。没有了权利人的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如同无源之水,又如何能进行集体管理?虽然政府发起设立了集体管理组织,但是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行中不应该由政府主导,而应当由权利人掌握集体管理组织,让集体管理组织更好的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这样才能吸引更多权利人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增大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力,增加其所拥有的作品数量,发挥集体管理的优势。
此外,采取反垄断措施也势在必行。由于集体管理组织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必须要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垄断行为。在此,可以考虑适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如采取强制许可和非歧视性授权的方式保护使用者的利益。同时也要注意禁止集体管理组织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歧视权利人。退一步说,在现阶段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情况下,对于拥有大量音乐版权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也应当采取反垄断措施,监督管理其行为。
总之,要化解音乐版权授权纠纷,需要作为第三方独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发挥集体管理作用,让腾讯音乐、网易云音乐等网络音乐服务商作为版权使用者,回归音乐服务的本质,努力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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