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五人大合议庭审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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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大合议庭庭审现场 张维克摄
11日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响,一次由五人大合议庭审理的专利侵权审判开始了。
专业复杂案件“长跑”七年
案件究竟如何复杂疑难?官司怎么都打到了最高法院?每一位旁听者脑子里都打出了同样的问号。
这还得追溯到十几年前——
1995年12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晶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发明专利的申请。1996年11月,发明专利申请公开。1999年9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1997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先是使用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化水)的“镁法”脱硫设备进行电厂脱硫。但是,华阳公司因购买富士化水的镁法烟气脱硫设备而陷入年消耗5万吨镁矿石原料的窘境。
之后,华阳公司请求武汉晶源提供海水法脱硫技术可行性方案。该方案于1998年经国家4部委会议联合审查后获得批准。然而同年8月,华阳公司在开工改造海水法脱硫装置时,宣称富士化水已经掌握海水法脱硫技术。
1999年7月,武汉晶源致函华阳公司,称其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漳州电厂建造纯海水法烟气脱硫装置并采用该专利方法,直接涉及该专利权益,请华阳公司来人洽谈专利许可事宜。此后,两公司就此问题多次函件往来。
2001年9月,武汉晶源以专利侵权将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3100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根据武汉晶源的申请,于2003年11月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认定了华阳公司实施的脱硫工艺采用了武汉晶源专利。
一审中,富士化水于2004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富士化水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富士化水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2月6日,武汉晶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专利侵权损失4500万元人民币,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总金额7600万元人民币。
2008年5月12日,经福建省高院一审判决,被告日本富士化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华阳电业按实际使用年限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机组每年24万元。
是否为公知技术成为法庭争议焦点
福建省高院的判决并没有让武汉晶源案就此划上句号,双方均提出了上诉,今天在最高法院再决雌雄。
庭审中,武汉晶源称,华阳公司和富士化水共同制造了侵权产品,两者在制造侵权产品过程中各有分工。华阳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武汉晶源还认为,一审判决每台机组每年24万元的专利使用费过低,请求二审改判华阳公司和富士化水连带赔偿损失,专利使用费按每台机组每年200万元计算。
而富士化水则称,一审侵权对比的客体有误,武汉晶源提交的证据没有一件足以说明被控侵权行为就是富士化水提供的现实在华阳公司运行的烟气脱硫系统。武汉晶源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技术特征作了新的解释,而一审法院仍然按照原来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
华阳公司认为,一审认定专利权有效不符合事实,该技术早已为公知技术;武汉晶源的专利技术特征与华阳公司使用的技术方法和装置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或等同,应重新鉴定。
华阳公司称,即使华阳公司所用的方法和装置侵权,但华阳公司有合法来源并支付费用,依法不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三方争论不休,但更多的是围绕武汉晶源的“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是公知技术还是专利技术,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进行了整整一个上午,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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