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赔偿金额最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一审判决
字号:
1997年,华阳公司独资建设福建漳州后石电厂,电厂建设脱硫承包商富士化水设计制造了镁法脱硫工艺和全套设备,在设备安装前,发现需要从辽宁远距离大量运输购进原料,且存在环保超标问题。于是,电厂投资方采用海水法火电脱硫技术,由晶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富士化水负责施工。
原告晶源公司称,被告富士化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了与专利方法相配套的烟气脱硫专利装置,自1999年起,已分别安装在共同被告华阳公司福建漳州后石电厂的两台发电机组,并投入商业运行。原告认为,烟气脱硫工艺方法是其专利方法,脱硫装置是其专利技术产品,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专利侵权,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早在1995年,晶源公司就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发明专利的申请,并于1999年获得专利授权。富士化水提供给华阳公司的海水烟气脱硫技术、设备的技术特征,与晶源公司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部分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法庭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后,晶源公司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创新工作模式,助力提质增效!点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 湖北:依托品牌战略打造中部崛起支点
- 促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融合发展,推进区域品牌建设——湖北经济“疫后重振”的新探索
- 湖北:撑起知识产权保护一片蓝天
- 湖北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精彩纷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