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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与“九牧”电器法庭对峙

日期:2023-07-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振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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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厨卫行业,“九牧”品牌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然而市场上部分家用电器、厨卫电器也在产品上标注出了“九牧”字样,由此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高院)针对一起涉“九牧”品牌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九牧生活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电器公司)、中山市方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方惠电器公司)及其关联股东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持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五中院)作出的相关被告赔偿“九牧”品牌权利人经济损失等共计380万元的一审判决。


电器“搭车”品牌厨卫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厨卫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等。2006年5月,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核准注册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文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抽水马桶、浴室装置、龙头等商品上。2014年9月,九牧厨卫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涉案商标。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11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2017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分别在相应的民事判决中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方惠电器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成立之初名称为中山市粤九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粤九牧公司),股东原为冯体某和杨某,2015年9月变更为冯体某和冯素某。粤九牧公司曾因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九牧厨卫公司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粤九牧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及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九牧”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60余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粤九牧公司上诉至北京高院。2017年9月4日,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粤九牧公司于2018年3月更名为方惠电器公司。


九牧电器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厨卫电器及用品、卫浴用品的生产销售等。2021年6月1日前,九牧电器公司股东同样为冯体某和杨某,之后变更为案外人黄某和中山市宝疆电器有限公司。


九牧厨卫公司认为,方惠电器公司、九牧电器公司、冯素某、冯体某、杨某生产销售的电器产品涉嫌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主体在专卖店、加盟店使用含有“九牧生活电器”的店面招牌、店铺形象等,并在包括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广告宣传中使用“九牧生活电器”“九牧电器”及近似标识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九牧厨卫公司将方惠电器公司、九牧电器公司、冯素某、冯体某、杨某诉至重庆五中院,请求法院判令5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800万元。


5名被告主张其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辩称,杨某是第11180875号“goumou”、第9583907号“Juomu”、第24518167号“gouMou”、第13427051号“九枚”4件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人,该4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燃气炉、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电器产品,且杨某已授权九牧电器公司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长期使用上述4件注册商标。同时,“九牧”二字含义泛化,因此,涉案商标保护范围应予以缩减,不应作为驰名商标保护。


变换身份重复侵权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重庆五中院综合涉案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市场声誉和公众知晓度,宣传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理范围,以及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认定涉案商标在涉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构成在“浴室装置、浴室洁具”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因此,被告在其产品的显著位置上标注有“JUOMU九牧”“九牧电器”“九牧生活电器”等标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因此,5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公司股东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上,重庆五中院认为,从主观故意来看,方惠电器公司曾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九牧厨卫公司提起诉讼,杨某、冯体某作为方惠电器公司前案诉讼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股东,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及“九牧”字号的有关情况,但仍通过其设立的九牧电器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期间还试图通过变更股东、变更公司经营主体类型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侵权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从客观行为看,九牧电器公司登记注册时故意使用与九牧厨卫公司相同的字号,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九牧”作为字号,并在明知方惠电器公司因使用“九牧”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九牧”字号,客观行为符合重复侵权及以侵权为业的特征。因此,重庆五中院判决九牧电器公司、冯体某、杨某赔偿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等380万元。方惠电器公司、冯素某对前述经济赔偿380万元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5名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重庆高院。重庆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挖事实打击侵权


在市场竞争中,类似该案的“搭便车”“傍名牌”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当权利人遭遇相关侵权行为时,应当如何进行维权?


对此,律师表示,品牌权利人一般可以通过3种途径进行维权:一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即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报告侵权行为并提供证据,请求行政主管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二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权利人可及时固定侵权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刑事途径解决,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嫌犯罪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等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3种维权途径各有所长,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救济途径的特点选择最佳途径。


“类似于该案中被告方通过不断‘换壳’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律师指出,对于这种情形,同样可以从3个层面进行规制。在市场监管层面,监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频率,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侵权行为。在司法层面,应当以该案审理作为标杆,运用穿透性审判思维,精准界定相关责任主体和违法后果。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加大民事赔偿的力度,针对多次侵权、故意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公众并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在公众宣传与教育层面,行政部门需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认识,自觉抵制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