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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傍明星”的淘宝店铺被判赔500万元

日期:2023-05-18 来源:嘉兴中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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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与知名商标相似的名字。还宣称是明星同款,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借此牟取不当利益。日前,嘉兴中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判决侵权人赔偿500万元


基本案情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系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6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羽绒服装、皮带(服饰用)、皮衣(服装)。该公司同时为“D∧ZZLE”“d’zzit”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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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地素公司官网)


2011年度至2019年度,地素公司连续九年入选中国服装协会发布的的行业百强企业。2014年,该公司第6486662号“D∧ZZLE”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5年,该公司“DAZZLE”品牌获得中国服装协会颁发的“2015中国服装大奖”之“最佳风格女装品牌”奖,“d’zzit”品牌经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上海名牌”。2017年地素公司获得“2017上海民企100强”的荣誉称号。2020年,地素公司入选上海市“2020年度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名单”,并获得《中国证券报》颁发的“第22届上市公司金牛奖最具投资价值奖”。地素公司还聘请刘雯、周冬雨等多位娱乐明星为产品进行过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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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地素公司官网)


被告高某作为淘宝店铺“某高端定制3店”的实际经营者,在未获得地素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商品上使用“怡迪地素”字样,并宣称为“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经查,高某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包含“地素”字样的商品累计销售金额为3101.4万余元。


地素公司认为,高某企图攀附地素公司商标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牟取不当利益,销售规模巨大且侵权情节严重,侵害了地素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地素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法院认为


嘉兴中院审理认为,“某高端定制3店”店铺在销售的商品及链接中使用“怡迪地素”等字样,完整包含了原告“地素”商标。鉴于原告“地素”商标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应认定“怡迪地素”等标识与涉案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构成近似。高某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高某作为服装产品的销售者,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刘雯、周冬雨作为原告代言人的情况下,被告在服装上使用与“地素”近似商标的同时,以“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有某种联系,不当攀附原告商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高某在经营中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参考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估算高某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依法支持了地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地素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网络平台上,“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商家在他人知名商标前后添加文字,意图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羽绒服商品上标注了“怡迪地素”商标,就是搭“地素”商标便车,法院通过判决对此类行为予以制止,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