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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个性潮牌竟成侵权者?

日期:2022-10-25 来源: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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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孝南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团队顺利审结两起商标侵权案件,不仅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更为各网店经营者及平台运营商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原告福建某公司分别起诉被告刘某某、陈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网店中公开出售带有该公司注册专用商标权的多款服装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专有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原告的声誉。同时起诉该网购平台,认为其为两名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负有连带责任,要求两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该网购平台删除上述商品的链接。


庭审中,被告某网购平台的运营公司认为其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实际的销售方和生产方,其为第三方入驻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且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经及时对案涉商品采取下架、断开网页链接等有效处理措施,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某某、陈某则辩称,自己是从某批发市场进货销售,并不知道货物上的图标是知名品牌,不存在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并且认为自己所售商品的商标与原告公司注册的商标仅为相似,不愿意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较为复杂,存在“举证难、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等难题,为快速化解双方矛盾,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光辉第一时间认真梳理案情,在充分查证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等因素后,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进行详细的法律释明。经查,该案中第三方平台在收到律师函后已采取删除、断开被侵权商品链接等措施,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两案被告刘某某及陈某均认识到自身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实现案结事了,及时高效地保护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自2022年6月获批两地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后,孝南区法院始终紧紧围绕辖区经济发展大局,坚持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不断加强对商标品牌司法保护力度,同时,以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切入点,维护中小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商标权的正确认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诚实守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孝南区法院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新路径,持续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为孝南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释法


上述两起案件中,作为网络服务商的第三方平台客观上没有参与商品的交易环节,主观上也没有侵犯商标权的故意,并且平台服务商通常情况下不具有事先审查网络交易信息或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似乎不应成为被告。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卖家在网络平台上恶意抢注商标或者利用他人商标经营,均属于侵权行为。作为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去制止或者有效管理,商标权利人在面对网络平台上销售的假冒、仿冒商品时则可向法院主张在平台上销售假冒、仿冒商品的卖家与平台服务商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平台服务商是否尽到了合理、必要的事先审查和管理作出认定,作为判定平台服务商是否担责的判断依据。由于该案中第三方平台在收到律师函后已采取删除、断开被侵权商品链接等措施,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七章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