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尔优”商标案一审有果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佩尔优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佩尔优公司)与被告河北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北佩尔优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河北佩尔优公司未经佩尔优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佩尔优”字样,侵犯了佩尔优公司的注册商标权;河北佩尔优公司将“佩尔优”作为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二者存在特定联系,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判决河北佩尔优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
佩尔优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佩尔优”文字商标的使用权,并享有维权权利。河北佩尔优公司将“佩尔优”作为字号,并在其网站等使用佩尔优公司的商标等行为侵犯了佩尔优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要求河北佩尔优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河北佩尔优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经当地相关部门批准,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河北佩尔优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故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河北佩尔优公司未经佩尔优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和“佩尔优智慧节能环保”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佩尔优”字样,属于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服务类别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河北佩尔优公司与佩尔优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佩尔优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佩尔优”作为涉案商标和佩尔优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立在后且经营内容相同的河北佩尔优公司在确定企业名称时,具有区别于涉案商标和佩尔优公司字号的合理避让义务,但河北佩尔优公司却将“佩尔优”作为企业字号,且在其官方网站中使用佩尔优公司完成的浦东国际机场、中石油昌平数据中心、三亚阜外心血管康复中心三个项目案例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河北佩尔优公司与佩尔优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均表现出河北佩尔优公司具有攀附佩尔优公司影响力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该案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和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结合其注册企业名称时的具体情形和主观意图予以分析。该案中,“佩尔优”作为注册商标及原告的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河北佩尔优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知晓涉案商标和字号,却仍将其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不正当利用原告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容易引起他人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判决通过对河北佩尔优公司行为的认定,为相关市场主体判断其行为边界提供裁判依据,也为企业进行正当合法的竞争提供有益指引,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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