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贼王”商标引纠纷一审驳回原告诉求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随手互动公司)与被告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汇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讯怡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随手互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随手互动公司诉称,其系第6240023号、第6240022号“海贼王”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将涉案商标使用在其运营的“海贼王”手机游戏中。乐汇公司将运营的“街机海贼王”手机游戏发布到讯怡公司经营的“nearme软件商店”中,二被告共同侵犯了涉案商标的商标权。故要求二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万余元。
乐汇公司辩称,随手互动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未经日本漫画《海贼王》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不应受到保护;“海贼王”在手机游戏领域己成为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该名称不应由随手互动公司独占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且使用的平台和消费群体均不一致,不会造成混淆。讯怡公司辩称,其仅是游戏发布的平台方,无法审查被诉游戏是否构成侵权,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随手互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乐汇公司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品,即游戏,以及相同的服务,即计算机软件安装、下载等中,使用“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及标识,是商标性使用行为,但该名称及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近似,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街机海贼王”游戏与随手互动公司相关,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不构成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驳回随手互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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