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永和豆浆",商户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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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和公司)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下称逸香缘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逸香缘饭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永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3万元。
永和公司诉称,其经授权获得第9862735号"永和豆浆"图文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独占使用权,逸香缘饭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永和豆浆"餐馆(下称涉案餐馆)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的字样,并且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中查询到名称为"永和豆浆"的逸香缘饭店相关信息,侵犯了永和公司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三快公司辩称,美团网中的信息系商户自行提供,其作为平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逸香缘饭店认为,其使用"永和豆浆"具有合理理由;且豆浆是商品通用名称,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及相应维权权利。在该案中,"豆浆"确为通用名称,"永和"是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永和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是,逸香缘饭店在门头和餐具等处使用与涉案商标字体相同的"永和豆浆"字样并非标识黄豆来源所必须,加之逸香缘饭店还在餐具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图案,故其对"永和豆浆"的使用并不构成正当使用。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处于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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