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建诉中核建商标侵权索赔1000万
一家是以军工工程、核电工程、工业和民用工程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大型国有控股上市企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核建),一家是以建筑施工、投资开发、金融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央企控股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核建)。在工程建设方面都有所成绩的两家企业,却因一场商标侵权纠纷,而对簿公堂。
在中国核建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中核建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1000万元经济损失后,中核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中国核建诉称,其公司(英文全称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官方网站www.cnecc.com)是1999 年 7月1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在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防科技工业十二大军工集团之一。
原告经公证核实,被告使用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第8709473号“CNEC”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告使用与原告中英文商号及域名分别构成近似的企业字号“中核工建设”及对应英文商号“China Nuclear Enginering Construction”和www.cnec. cn域名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利用原告的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显而易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被告非法经营规模十分巨大,在全国设有20个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建项目200 余个,年生产(施工)能力200亿元以上,工程遍布全国百余个城市和地区。可见,被告因侵权行为赚取了巨额的非法利润。原告商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且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大量合理支出。综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侵权情节严重,并已给原告在商誉及经济利益上造成巨大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允原告前列诉讼请求。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CNEC”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经营场所、门牌、包装、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和其他宣传媒体或活动中使用“CNEC”;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核工建设”文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对应英文“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包括律师费和合理支出);被告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随后,中核建针对该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中核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而原告主张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地点是在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本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核建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在中核建管辖权异议主张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但同样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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