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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EL-PLAY”引发商标行政诉讼

日期:2018-06-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彬彬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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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武汉米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米柏公司)起诉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好孩子公司)“ROEL-PLAY”商标权(下称涉案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2011年11月22日,西安瀚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电动车辆等商品上。2015年12月6日,该商标被转让给米柏公司。好孩子公司通过网络查询等途径发现,涉案商标未在“电动车辆、陆地车辆”等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连续3年使用,因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涉案商标的请求。值得一提的是,好孩子公司拥有一件“ROLLPLAY”商标。


2018年1月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撤销。米柏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ROEL-PLAY”商标是否于规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米柏公司认为,其提交的4张发票及汽车脚垫等产品的网络宣传资料截图以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汽车脚垫、后备箱垫天猫订单信息等可以证明其于规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同时,汽车脚垫属于车辆内装饰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小型机动车、自行车、航空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涉案商标在汽车脚垫和后备箱垫上的使用行为可以视为涉案商标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好孩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发票未显示宣传资料为自制证据,且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为新证据,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不仅如此,商标转让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使用,原告实际上并未销售“ROEL-PLAY”商品。此外,汽车脚垫与电动车辆、小型机动车、自行车、航空仪器等在功能、用途、销售途径上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对涉案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该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