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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商号可以拥有在先权利?

日期:2018-06-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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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电控”三字,同处浙江省乐清市的两家企业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纠纷。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人民电器公司)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维持第10861224号“民电控”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注册的裁定得以维持。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民电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民电电气公司)于2012年5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变压器(电)、断路器、配电箱(电)、电度表等第9类商品上。

 

2015年9月14日,人民电器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损害,不应予以维持注册;同时,人民电器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多简称为“人民电器”或“民电”,并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人民电器公司在先商号权益;此外,诉争商标与其第1706082号“PEOPL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维持注册。

 

2016年7月18日,商评委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人民电器公司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人民电器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人民电器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人民电器公司的驰名商标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即使引证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从而损害人民电器公司的合法利益。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人民电器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诉争商标“民电控”与人民电器公司的在先商号“人民电器”在呼叫发音、文字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即使“人民电器”能够构成知名商号,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也不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损害人民电器公司的在先权利。同时,人民电器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民电”系其企业简称,并且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稳定对应关系,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人民电器公司现有的在先权利。

 

针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文字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人民电器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