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没想到!“葵花宝典”不仅在小说中抢手,如今还引发了一场商标纠纷!
因为一件名为“葵花宝典”的商标,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游奇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0572048号“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6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商标权无效宣告复审行政纠纷案,原告游奇公司、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完美世界)到庭参加庭审。
据了解,“葵花宝典”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游奇公司于2012年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而第三人完美世界于2015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笑傲江湖》系金庸于1969年创作完成的一部武侠小说作品,“葵花宝典”系该小说中虚构的一部最高级别的武学秘籍名称。
完美世界称,2008年,金庸与北京完美时空软件有限公司等签订协议,由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及销售“笑傲江湖”游戏。2016年,金庸授权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利用“笑傲江湖”作品及小说元素改编开发、发行、运营游戏软件产品的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追究第三方侵权责任的权利,而完美世界为前述公司的关联公司。
庭审现场,游奇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完美世界围绕第三人主体是否适格、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原告游奇公司认为,该案第三人完美世界不具备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笑傲江湖”游戏的被授权方是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三家公司,第三人没有获得“笑傲江湖”游戏的改编、制作、发行、运营等相关权利,对诉争商标不具有实体利益。据此,游奇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请求并作出被诉裁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游奇公司还认为,第三人完美世界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并非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法定权益,将“葵花宝典”赋予“秘籍名称权”没有权利来源和依据,“葵花宝典”作为一个已经具备一般描述含义的常见词汇,不应被垄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葵花宝典”与金庸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不是认定侵犯在先权利的充分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游奇公司认为诉争商标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对于游奇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案第三人完美世界与“笑傲江湖”游戏被授权的3家公司为关联公司,是控股关系,因此,完美世界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适格。
另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葵花宝典”是贯穿《笑傲江湖》小说的核心,该特有词汇所具有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与金庸的创造性劳动分不开,“葵花宝典”已与《笑傲江湖》及金庸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金庸具有关联关系或获得金庸授权,损害了金庸《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
而针对以上争议焦点,第三人完美世界认为,其与“笑傲江湖”游戏被授权的3家公司为关联公司,与其他若干以“完美世界”为显著字号的公司均为关联公司,相关公众通常以“完美世界”统称第三人及其众多关联公司;依据金庸授权,第三人及其关联公司可以其独立名义,对相关侵犯《笑傲江湖》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活动。
完美世界还认为,《笑傲江湖》被多次再版、改编为影视作品,并在文学领域、影视界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葵花宝典”随之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葵花宝典”构成知名的商品化名称,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金庸基于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葵花宝典”而享有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
据悉,商品化权益源于“角色形象和名称”的保护需求,其是美国法从隐私权中引申出来的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商品化权益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作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然而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针对商品化权益的争论还有很多,该案因涉及对武学秘籍名称“葵花宝典”以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是否合法的问题,备受关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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