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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森美孚公司商标遭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额支持450万诉讼请求

日期:2016-12-02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石月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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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北京北农国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农国信公司)等四被告,在农药、化肥商品上使用“美孚”等商标,侵犯了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商标权,判决北农国信公司等四被告连带赔偿埃克森美孚公司经济损失450万元,合理支出3.5万余元。

埃克森美孚公司称,其在第一类、第四类、第五类等上分别注册了第357297号“美孚”商标、第147013号“美孚MEI FOO”商标、第5741892号商标等共计七个商标,上述商标目前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中国大陆200余个城市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广告宣传。

埃克森美孚公司诉称,2014年4月27日,其发现第二被告潍坊中科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潍坊中科公司)在销售“美孚植物免疫霉素”有机化肥、美孚10号农药等产品,上述产品均使用了商标,且标注有第一被告北农国信公司名称。第四被告张丹丹与第三被告张智敏系父女关系,其登记注册“北农网”,专门进行带有字样的各类杀虫剂、肥料等产品(共53种)的照片和宣传视频短片,打出“美孚农药 服务中国”的宣传口号。

埃克森美孚公司认为,第一、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第三被告张智敏,第三被告亦是被诉商标的申请人和授权许可人,第四被告张丹丹在展会上与第二被告租用同一个摊位,并注册“bngx88.com”进行侵权产品的宣传推广,因此,四被告对被诉行应是明知且故意的,对原告的“美孚”及“Mobil”驰名商标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为此,埃克森美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推广、销售、促销带有“美孚”等文字的肥料、农药产品,销毁上述产品的包装和宣传资料,删除相关宣传网页;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4万余元等。

北农国信公司四被告共同辩称,第4321774号商标等为第三被告张智敏合法注册的商标,张智敏授权北农国信公司等使用上述商标属于合法行为,并无主观恶意。虽然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商标在润滑油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相关证据的形成时间距被告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时间较长,且亦不能证明在被诉产品所在领域,以及被告所在地域,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此外,第四被告属于公司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单独承担责任。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芮松艳、人民陪审员毛艾越、窦玉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为357297号“美孚”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相关证据显示,四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将“MOBIL”与“美孚”同时使用在润滑油上,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已形成上述两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润滑油类商品属于机械类产品的必需品,其既可能适用于大型机械类产品,亦可能使用在汽车等家用产品中,因家用产品的相关公众通常为普通社会公众,而被诉化肥、农药等商品的相关公众亦被涵盖在普通社会公众中,因此,在润滑油相关公众对于“MOBIL”与“美孚”对应关系有所认知的情况下,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心目中同样会产生这一认知。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会认为被诉商品上使用的“ ”、作为被诉商品名称的“美孚”、被诉商品包装上使用的“Mobil”与原告“MOBIL”商标具有相同来源,据此,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原告第5741892号商标、第174462号“MOBIL”商标、第174470号“MOBIL”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肥料、农业和园艺化学品以及杀虫剂上,而被诉农药及化肥商品属于肥料类,且亦属于农业及园艺用化学品,因此,被诉商品与原告的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满足了混淆可能性的要件。

针对原告主张的被诉行为对其润滑油商品上注册的“美孚”及“Mobil”驰名商标构成了损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已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在其杀虫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无法获得经济赔偿,有必要对上述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庭审中,四被告对于上述商标在2012年前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证明2000-2014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其仍是全球领先的石油和石化公司,为此,对上述商标在2012年至提起诉讼时的驰名商标,法院予以确认。被诉产品与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润滑油类产品均属于化工类产品,有一定关联程度,可能产生跨类混淆,亦可能产生淡化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第一被告北农国信公司、第二被告潍坊中科公司、第三被告张智敏连带赔偿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50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3.5万余元。第四被告张丹丹就其中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