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微信”侵权案二审开庭
字号:
据了解,微信公司于2014年1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腾讯公司主张,微信(WeChat)是其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移动社交软件,目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腾讯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有“微信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微信公司将“微信”二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将“广东微信”字样在其经营场所及官方网站等处突出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微信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同时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
微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在二审庭审中,微信公司主张其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属于商标注册国际分类中的第42类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存在较大区别,且其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在涉案商标并不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微信公司并未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对此,腾讯公司则认为,在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微信公司在第42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上使用“广东微信”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微信公司与腾讯公司均从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服务,微信公司的涉案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借此获得了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截至发稿前,该案二审尚未有果。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宝可梦诉《口袋妖怪:复刻》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判赔1.07亿
- 江小白诉东方优选不正当竞争
- Teva因贬低竞争对手多发性硬化症药物而面临欧盟罚款
- 涉“小罐茶”茶罐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 “荣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再审判决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