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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微信”侵权案二审开庭

日期:2016-06-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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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微信公司)在其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中使用“广东微信”字样,侵犯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公司将微信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100万元。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微信公司停止使用“广东微信”标识,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后,微信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月21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微信公司于2014年1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腾讯公司主张,微信(WeChat)是其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移动社交软件,目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腾讯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有“微信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微信公司将“微信”二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将“广东微信”字样在其经营场所及官方网站等处突出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微信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同时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

  微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在二审庭审中,微信公司主张其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属于商标注册国际分类中的第42类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存在较大区别,且其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在涉案商标并不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微信公司并未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对此,腾讯公司则认为,在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微信公司在第42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上使用“广东微信”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微信公司与腾讯公司均从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服务,微信公司的涉案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借此获得了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截至发稿前,该案二审尚未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