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防部申请注册商标终折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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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涉及英国国防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英国国防部申请注册的“ADMIRALTY”图形商标缺乏显著性,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英国国防部的诉讼请求。此前,英国国防部因申请“ADMIRALTY”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涉案决定。
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
2013年4月17日,英国国防部在中国注册申请“ADMIRALTY”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海道测量图、航海图等商品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经审查,于2014年4月21日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ADMIRALTY中文可译为海军部,使用在申请注册的商品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为由,驳回了英国国防部的注册申请。
英国国防部不服,于2014年5月1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32份证据。
英国国防部提供的资料显示,英国水文局成立于1795年,1990年被确立为英国国防部的执行机构。作为政府组织,英国水文局负责提供海事航海产品、服务及相关的安全信息。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英国水文局从单一服务军队客户、皇家海军,发展为英国内海域提供航道服务,其中的商业行为主要包括为全球的商船市场提供服务,以及逐渐增加为业务市场提供产品及咨询服务。英国水文局官方网站显示有徽章图形和United Kingdom Hydrographic Office文字,其中,徽章图形与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相同。
2015年1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驳回了英国国防部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英国国防部申请注册的“ADMIRALTY”图形商标由英文ADMIRALTY及图形组合而成,ADMIRALTY可译为海军部,即管理一个国家海上作战的全部军事组织的部门单位,将其作为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航海图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即便加上图形部分,申请商标亦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指出,英国国防部申请注册的“ADMIRALTY”图形商标中,文字HYDROGRAPHIC OFFICE UK(英国水文局)所占比例较小,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进行识别。英国国防部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标识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该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不过,与商标局意见不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航海图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英国国防部于2015年5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英国国防部认为,其申请注册的“ADMIRALTY”图形商标是由文字ADMIRALTY及图形组成,其中图形部分为英国水文局官方徽章,且徽章中含有文字部分HYDROGRAPHIC OFFICE UK,即英国水文局。“ADMIRALTY”图形商标可以起到区分产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所指定的第16类商品项目上时,具有显著性,应该被核准注册。
英国国防部认为,英国水文局将涉案标识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上,使用时间超过200年。其名下ADMIRALTY品牌产品及服务已为全球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且作为官方提供的权威航海、水道测量产品及服务。通过使用, ADMIRALTY品牌产品及服务已为中国相关消费者所熟知,相关消费者完全知道其购买的产品和服务来自英国国防部及其下属机构。
据了解,英国国防部已经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ADMIRALTY”图形商标以及带有ADMIRALTY文字之系列商标的注册和延伸保护,分别指定使用在第9类、16类及42类相关商品和服务项目上。
提起行政诉讼有波折
2015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庭审时辩称,涉案商标需通过其传达的经营者的主体信息间接地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因而不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英国国防部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传达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就商业标识领域来说,其主要体现为经营者的主体名称。对于传达经营者主体信息的标识能否申请注册为商标,关键仍在于该标识本身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不能仅仅因为其能够传达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就直接认定其缺乏显著特征,进而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很多银行、大学、医院的名称也同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英国水文局虽然作为英国国防部的执行机构,属于政府组织,但其职责也包括提供海事航海产品、服务及相关的安全信息,并拥有212年生产航海及其他水道测量产品的经验,为全球的商船市场提供服务。因此,第16类“航海图”等商品上的相关公众能够将“ADMIRALTY”图形视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标识,而非仅仅只是“传达经营者的主体信息”的标识。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决定错误,一审判决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但是,在此后的二审中,该案结果发生了逆转。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后,北京高院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从标识构成、排列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看,“ADMIRALTY”图形商标由英文ADMIRALTY及图形两部分构成,其中ADMIRALTY所占比例较大,易于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已构成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ADMIRALTY具有(英国)海军部的固定含义,因此,该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识记为(英国)海军部。虽然该商标中同时也包含图形部分,但由于图形部分包含了英文HYDROGRAPHIC OFFICE UK,该部分英文具有固定的含义,即英国水文局,相关公众在识别该商标标识时,容易将其作为ADMIRALTY和HYDROGRAPHIC OFFICE UK两部分的结合加以识别、认读和记忆为(英国)水文局。
北京高院认为,按照通常理解,海军部是管理一个国家海上作战的全部军事组织的部门单位,作为国家的军事机关通常不会从事商业活动,相关公众也通常不会将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加以识别和对待。英国水文局作为政府组织,是英国国防部执行机构,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加以识别和对待。基于上述政府组织的特殊性质和职能定位,上述两个标识结合在一起时,相关公众通常也不会将(英国)水文局作为从事特定市场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加以识别和对待,当然也不会将该标识作为区分特定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加以识别和对待。因此,“ADMIRALTY”图形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英国国防部也未能证明该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近日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并驳回了英国国防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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