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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基摘掉“OCHIRLY”眼镜

日期:2016-01-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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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女装品牌“OCHIRLY”的所有人,因不满广州市中视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必奉以自然人身份在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OCHIRLY”商标(下称系争商标),香港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赫基公司)提出了争议申请。由此,双方展开了一场长达3年之久的商标权属之争。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包必奉注册在眼镜等商品上的系争商标“OCHIRLY”,被认定损害了服装类商品上驰名商标“OCHIRLY”所有人赫基公司的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2010年5月,包必奉提出该案系争商标即第8325026号“OCHIRLY”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10月系争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眼镜、眼镜架等第9类商品上。

  2012年8月,赫基公司引证其注册在服装商品上的第1405051号“OCHIRLY”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以系争商标损害了其构成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合法权益为由,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并提交了中国服装协会推荐“OCHIRLY”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函、广告宣传的证据、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

  据了解,引证商标由广州田智服装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2000年6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套服、针织服装等商品上。2000年10月,引证商标转让至广州市吸引力服装有限公司。2001年9月,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州市欧时力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引证商标转让至赫基公司。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服装类商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构成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系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构成对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据此裁定系争商标予以撤销。

  包必奉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第1777679号“欧时力OCHIRLY”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主张系争商标是其对在先已注册的第1777679号“欧时力OCHIRLY”商标的延伸注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服装类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赫基公司的利益。法院同时指出,第1777679号“欧时力OCHIRLY”商标的注册信息,不能成为系争商标具有合法性的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包必奉的诉讼请求。

  包必奉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主张:系争商标是在其在先已注册的第1777679号“欧时力OCHIRLY”商标的基础上的延伸注册,且在第1777679号“欧时力OCHIRLY”商标申请注册时,该案引证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应当维持注册。

  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1777679号“欧时力OCHIRLY”商标申请注册日晚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而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第1777679号“欧时力OCHIRLY”商标经过使用已积累了足够商誉,因此,第1777679号“欧时力OCHIRLY”商标并不能当然地成为系争商标具有合法性的依据。

  同时,根据赫基公司提交的销售收入、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引证商标在服装类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虽然类别不同,但二者的相关消费者具有一定的重合,系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赫基公司的利益。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