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燕“APF”终审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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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广东科顺公司及云南海燕公司均主营防水材料、粘贴剂、防水涂料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早在2010年11月,广东科顺公司发现云南一工地有云南海燕公司生产的印有“APF”标识的防水卷材,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云南海燕公司诉至法院。
云南海燕公司辩称,“APF”是自粘防水卷材的通用名称,并非艺术化后的商标“APF”。而广东科顺公司则表示,其于2004年7月便提出了第4195730号“APF”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防火水泥涂料、耐火纤维等商品上,云南海燕公司使用“APF”字样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该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云南海燕公司被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广东科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本以为围绕在广东科顺公司与云南海燕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至此告一段落,但广东科顺公司发现,云南海燕公司曾于2011年8月在第19类混凝土、防火水泥涂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9858921号“APF”商标(下称诉争商标)。
2013年11月,广东科顺公司以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构成恶意抢注等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诉争商标的申请。此外,广东科顺公司还主张,云南海燕公司曾多次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经审理,一审法院以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云南海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海燕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APF”为防水行业的通用名称,系为自粘防水卷材的型号代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涉案商标均由“APF”构成,虽然二者之间字母的字体和排列方式略有区别,但普通消费者从视觉上来直观辨认和认读,二者均为“APF”,二者的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均相同,共同使用在防水卷材上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受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二者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另外,二审法院同时认为,云南海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APF”字母已进入行业规范,或已成为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自粘防水卷材的通常称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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