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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能否“光”照电工类商品?

日期:2016-01-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祝文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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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照明)自2013年以来多次公开募股(IPO)未果,上市之路走的格外艰辛,最近该公司又遇知识产权问题。

  日前,拥有“欧普oupu及图”商标的自然人王某等3人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欧普照明及其关联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5000万元。作为照明领域的行业翘楚,欧普照明所持有的“欧普及图”商标在2007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何如今被他人起诉侵犯商标权?该案一经曝出,立即引得各方关注。

  照明行业巨头被诉

  2015年12月,在第9类电工商品类别上拥有“欧普oupo及图”商标的王某等3人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称欧普照明、欧普照明(中山)有限公司、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侵犯其“欧普oupu及图”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上述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王某等3人诉称,1999年1月25日,乐清市欧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欧普oupu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7月21日被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423367号,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真空电子管(无线电);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2010年,该商标专用权经核准转让至王某等3人名下。

  王某等3人认为,欧普照明主营照明产品,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享有“欧普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第9类电工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及其关联公司在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的生产销售和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其拥有的“欧普oupu及图”商标专用权。王某等3人另称,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作为欧普照明经销商,在销售开关插座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该商业标识与3人拥有的“欧普oupu及图”商标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欧普照明是国内照明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连续多年销售额排在国内行业前列。但该公司从2013年起,连续多次进行IPO未果。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从王某等3人的共同代理人胡丹丹处了解到,1999年1月25日,乐清市欧普电子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欧普oupu及图”商标。15天后,欧普照明的关联企业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欧普及图”商标。上述两家企业的商标申请于同一天,也就是2000年7月21日分别获准注册。

  案件进展备受关注

  据胡丹丹介绍,乐清市欧普电子有限公司在持有“欧普oupu及图”商标期间,一直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2010年,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王某等3人名下后,先后许可多家企业使用该商标。

  据了解,2011年2月,欧普照明的关联公司曾针对王某等3人持有的“欧普oupu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但商标局经审查后于2012年6月作出决定,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

  胡丹丹表示,欧普照明(中山)有限公司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表明其明知在第9类商品上存在他人“欧普oupu及图”商标,但其仍然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的包装及相关商业推广和电子商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欧普oupu及图”商标近似的“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胡丹丹认为,这些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王某等3人持有的“欧普oupu及图”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王某等3人提出的5000万元索赔金额,是根据对方侵权获利情况计算得来的。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2013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4.92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45.85%,毛利率52.02%;2014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6.77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37.86%,毛利率50.66%。王某认为,根据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在这两年期间侵权所得利益超过5000万元,据此提出5000万元的赔偿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此案不仅可以厘清知名品牌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其未注册类别上使用其商标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问题,还因为标的巨大,可能对欧普照明的IPO产生一定影响。

  针对此案,记者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欧普照明联系,但均未得到该公司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