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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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20世纪70年代的“VICTORIA'S SECRET”定位中高档内衣、文胸等,一直深受全世界女性的喜爱。维秘公司分别在“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然而,麦司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大门招牌、员工胸牌和举办的内衣时装展览等多种场合,均突出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此外,在中国女装网、新浪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麦司公司还称其为维秘中国运营总公司、中国总部等,并开展特许加盟销售活动。维秘公司认为,麦司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1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中国女装网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
麦司公司则辩称其对原告商标的使用属于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合理使用,也未进行虚假宣传,因此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没有获得原告的商标授权,但其经销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的库存产品,并无证据表明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因此不存在侵犯原告商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服务商标,被告不仅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等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还在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使用,已超出为指示所销售商品而必需使用的范围。被告积极对外宣称其为维秘上海直营店、中国总部等,以表示服务来源,足以使公众产生原、被告存在商标许可的误解。被告使用“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在中国女装网及微博、微信上进行广告宣传,传达其为品牌经营者并开展加盟业务的信息,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的虚假宣传使其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而被告店铺的售价远高于原告官网上同类商品的售价,会对原告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原告维秘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况,酌定判定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针对被告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在沪开设实体店铺,并在全国多地开展招商加盟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中国女装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法院认为,这与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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